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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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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国家治理的光辉历程、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的历史性成就,11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在京举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实践”学术研讨会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论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这一主题,从四个方面对全会精神进行了阐释:第一,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都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体制度的概念。党的领导制度显然属于根本制度范畴,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和中心,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灵魂。第二,全会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系统总结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成就和显著优势。第三,全会再次强调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并把这个命题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等命题融为一体,成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根本法理依据。第四,为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全会还提出了富有创新性的诸多制度设计和安排。

《决定》专门提到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等内容。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这事实上是第一次把人民政协放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来研究和定位,人民政协已经被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首先讲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涵,认为其主要包括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国际化和法治化等五个方面。随后,胡云腾谈到了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注意的问题,即治理体系的链条有待进一步展开、治理体系的深度有待充分挖掘、治理体系的力度有待巩固加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社会政法学部副主任李林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第一,宪法是国家制度的总依据,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最集中体现;第二,宪法确立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体系、基本制度体系和重要制度内容等在内的国家制度体系;第三,应当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健全宪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宪法化、法律化。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从三个方面分享了学习《决定》的心得体会。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论断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其外延要大于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第二,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应当坚守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底线。第三,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既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围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社会治理改革的领导体制”“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关系”等问题,讲述了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解决办法,揭示了学术研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具体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重要的任务是通过立法确保各方面制度的法治化,并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证国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要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各项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认为,《决定》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而如何才能全面实施宪法,对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决定》提到的全面实施宪法的体制机制中,宪法解释尤其值得关注。推动宪法解释工作真正落地,既需要宪法学研究的积极探索,也有赖相关实务部门抓住契机付诸实践,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尊严和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柳华文重点讲述了全会对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研究的指导意义,认为当前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重视,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唯此,才可以满足国家治理与发展的需要,这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闭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内多家单位的专家参加研讨会。 (朱学磊)

 

来源:《社科院专刊》20191129日总第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