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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论坛近期在北京成功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刑法研究室承办,以“社会变迁与刑法科学新时代——纪念改革开放40年暨社科院法学所成立60年”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数十所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此次盛会。
1978年开始实施的改革开放政策对于我国法学理论和实践发展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党的十九大又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之一。2018年恰逢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与刑事立法、司法的发展,从刑事法治(制)的回顾与展望、当代刑法学的重大话题、科技革命对刑法的影响、新型犯罪的挑战和应对等方面展开讨论,可谓是因势而动、正当其时,对促进我国未来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40年来刑事法治的总体评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与此相关的法治机制,尤其是刑法机制,如何影响到了社会发展和公民行为,如何去改变,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要思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这40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已经形成并在逐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在这40年国家和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就,需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立足于新的社会矛盾背景来思考刑事立法的新任务和新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陈泽宪指出,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重建社会主义法治的40年,而刑事法治就是这40年发展的一个典型缩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刑法研究的贡献和刑法典的精进,我们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来调整或者创新推动刑法学的研究。
2.40年来刑法观的演进
从不同的视角,学者们对40年来刑法观的变迁进行了反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指出,去重刑化伴随适度犯罪化构成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两翼,对于有些可能造成重大侵害结果的犯罪行为,需要将预备行为犯罪化以实现法益的提前保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高铭暄指出,未来的刑法学研究还需要加强交叉学科的研究,倡导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加强解释性研究、体系性研究,重视网络时代的新犯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指出,我们需要从更高的层次,比如整个社会的发展去考虑法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刑法学研究与整个国家的法治生态息息相关,一方面面临自身的完善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国内外的新形势作出新反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法学变化,即全球化、信息化和本土化。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指出,我国法治话语系统的重建过程是一个从落后到先进、从大众化到精英化、从移植西方模式到强调本土意识的过程。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指出,中国的刑法理论必须立足于本土,将社会事实和刑法规范沟通。
3.40年来刑事司法的发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提出了刑事裁判与公众认同之间的协同性问题。他指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许多刑事疑难案件很容易转变为社会热点案件,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需要沟通法理与情理,在情理法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裁判公众认同的实质应当是刑法学公众认同的回归。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新环指出,公众认同与司法专业化之间有协同性和矛盾性,近些年有些案件就是在公众的审视和质疑中证明司法的专业化不够从而造成了误判,回应民意是司法改革的要求,但这不代表屈从民意。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昆山案民意的表现,某种程度上是新媒体时代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渠道,应当受到关注。
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许多传统犯罪的罪名、犯罪类型等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志伟指出,当代刑法领域出现了很多的新现象需要引起重视,有些网络犯罪的问题是单靠传统理论无法解决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指出,在中国的刑事实体法中,预防性立法已经成为现在刑事立法的突出趋势,同时在预防性立法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刑事实体法中产生了大量的预防性犯罪,需要关注这种实体法上的变化对刑事程序的影响。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指出,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法益保护带来了许多的冲击。现代刑法需要通过加强刑法解释、设立新的生物科技犯罪种类、协调好刑法与非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增强国际合作等途径,来应对现代生物科技犯罪的冲击。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给刑事法治带来了新的问题——人工智能究竟能否被处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无论强、弱,人工智能都不能成为刑事主体。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明生则认为,赋予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发生在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不赞同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主体,但同时认为不应当对弱、强、超强人工智能时代截然划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监察厅厅长史卫忠则提出了新的设想,认为可以从保持刑法纯洁性的思路出发,对人工智能创设新的刑法体系,而非一定在传统刑法等部门法概念中去解释。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指出,实践中对环境污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非常少,需要转换治理理念,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更好地通过刑事手段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范淼指出,需要明确环境污染的刑法介入限度,防止抽象危险犯的趋势。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瑞生指出,反恐刑法需要建立类型化思维,将反恐刑法分为预防性和报应性两类,区分不同的刑罚。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文指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理,刑法主要是通过对组织犯的处理和一些恐怖活动的处理,类型化实际上已经基本具备。
信息社会的到来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提出了挑战,而刑法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如何应对网络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是刑法学者迫切需要思考的课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指出,应当将网络犯罪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不同策略——对变形的传统犯罪,要提高解释水平;对于变异的传统犯罪,要及时制定新法。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总监连斌认为,刑法在互联网时代应当发挥补位作用,有三个理由:第一,网络时代行政措施的缺位、规制的乏力,有必要在特定环境对特定的行为发挥刑法的作用。第二,网络有放大效应,一些新型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比传统犯罪行为更大。第三,防范有局限性,技术领域的防控和越轨是不断交替的过程,这个交替过程中造成的法益侵害和损失需要通过刑法来尽量挽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指出,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发展,针对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不断增多,这些都非常必要和有益,但同时应注意结合社会学理论来解读社会变迁对刑法提出的新要求,研究应兼及知识传统、方法论立场和具体问题三个层面,实现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的融通互动。
此外,还有学者围绕网络金融犯罪、帮助网络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益保护和刑法规制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本次研讨会历时两天,内容丰富,议程紧凑,既有高度共识,也有热烈讨论,很好地回顾了过去40年以来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发展,也对新时代的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为刑事法治和学界研究迎接新的挑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