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建立井下避难所是政府法定义务
莫纪宏
字号:

近期发生在秘鲁的一件矿难救助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秘鲁圣何塞铜矿33名被困矿工在经过长达69天的漫长等待后,终于迎来了获救的一天。全球瞩目的69天的生死救援,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成就广为人们所称道,他们在井下修筑了紧急避难所,被困矿工每人每48小时可以吃两汤勺的罐头鱼、半片饼干和半杯牛奶。而对照今年“3•28”我国山西王家岭矿难事故,虽然花费上亿元,最终有115名矿工得救,但是,仍然有35名矿工遇难。

 

新闻媒体曾经报道了被困矿工在井下的感人情景。看到这样的报道,难免会催人泪下。为什么我们的矿工被困井下时没有避难的地方,为什么没吃、没喝,没有基本的生存保障?为什么要死扛着“人定胜天”的信念等待着被救援的唯一希望?我们曾就此问题在许多政府应急培训会议上慷慨陈词地提出过:为什么矿工被困井下时不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可惜,这样的事情我们只是从秘鲁矿难救援中看到了。但很显然,秘鲁的成功经验影响了矿难频发的我国,一些地方开始考虑在井下建立临时避难所,开始为矿下职工的生命安全着想了。

其实,建立井下避难所,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矿主不能一心想着钱,矿工也不能为了稍微丰厚一点的工资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危茫然下井。如果说我们现在的经济发展,到处都缺少资源,以最快速度产煤、出矿是许多地方政府和矿主的急功近利所在,那么,在根本不考虑生产成本和职工安危的情况下盲目投产,造成重大矿难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怎么计算?王家岭矿难是一个生动的例子。挖煤还没有见效益,由于井下安全设施建设太差或者是形同虚设,导致了特大矿难,仅救助就花费了一亿元,需要挖多少煤才能挣回来!关键是那些矿工的生命,是多少钱也弥补不了的损失。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建立避难所作为灾害预防措施给予高度重视。该法第19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虽然上述条文没有直接要求各种矿井要建立避难所,但是,上述条款所包含的灾害预防原则很显然要求各级政府和矿主都有义务为保证矿工的人身安全起见,必须要在井下建立诸如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预防设施。

为什么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事情没有落实?非得等到死了很多人,出了大事,领导和社会公众都来过问才开始磨磨蹭蹭地着手建立井下避难所?这里关键的因素是主观认识问题。首先是政府应急管理指导思想存在错误,总是怀着侥幸心理,对于矿主勤于收钱,疏于管理,不能将建立井下避难所的责任监督落实到位。对于矿主来说,建立避难所就意味着增加投资,矿主或者是大大小小希望通过采矿发财的股东们,对于投资回报更感兴趣,对于矿工的人身安全甚至近乎麻木不仁。

而最可怜的是那些为了生活所迫的矿工,他们没有办法改变井下的安全设施,却不得不冒着生命危险,赚取微薄的报酬。同时,由于大量的矿工都是农民工,从事井下作业这种高危险的工作之前,缺乏培训,安全意识较差,对事故的防范以及灾难发生后的自救能力不足。在各种侥幸因素结合在一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矿难,往往死亡率极高,损失惨重。

所以,在井下建避难所不难,难的是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我们的矿主,还有我们的矿工兄弟,他们的心中有没有真正建立起防灾减灾的意识。心中没有避难所,即便是在客观上建了井下避难设施,到了关键的时候,避难设施还是无法发挥应有的避难作用。因此,只有从法律意识、法律义务,甚至是法律责任的高度来树立防灾减灾的应急观念,才能使我们的矿工在井下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

来源:法治周末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