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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产生程序,无不体现了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等法律所确立的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的程序要求,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民意,最大限度地听取了与会人大代表的意见,体现了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掌握最高“用人权”的制度特征。我国现行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产生包括选举与决定两种方式。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5条规定,应当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应当通过决定程序产生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包括: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仔细考察现行宪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产生程序,可以发现有三个重要的制度特征是突出的,它们体现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及活动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机构领导人人选的推荐权,这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领导。以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人选产生程序为例,依据2013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二中全会公报,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决定将建议名单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推荐。二是全国人大对国家机构领导人的决定权。虽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机构领导人具有推荐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用人权”方面仅仅是形式,中央政治局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推荐的人选,主席团要将中央政治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交付各代表团协商,各代表团要酝酿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等人选。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国家主席等正式候选人。因此,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最终还是掌握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手上,即掌握在拥有投票权的每一个全国人大代表手中。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性。三是为了体现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领导人“用人权”方面的权威性,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此可见,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任免权”完全掌握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手上,近3000名左右的全国人大代表完全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凡是全国人大代表信任的人选当然就会被选上或者是被任命。故从制度上来看,一切以我国国家机构领导人产生程序不民主为幌子攻击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错误观点和认识都是站不脚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代表了13亿全体中国人民行使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权利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一定会认真珍惜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自身的权利和神圣使命,依法选举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为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