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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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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的核心成果就是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一系列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党中央权威、加大反腐力度、建设廉洁政治的新观念新思想新要求,对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保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如期完成,如期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六中全会亮点纷呈,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特征

总结六中全会的各项成果,不仅主题鲜明,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新要求,更重要的是提出一些新主张新任务,为全面和系统地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和政策依据,为中国的未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归纳起来,六中全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明确提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着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突出强调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国家繁荣富强的领导核心,党中央是全党的政治核心,习近平同志是党中央的核心。以维护核心为使命,全会提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是明确提出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强调了党章作为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的根本规定,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要求“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三是突出了“两个加强”的重要性。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此,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重要的党内法规都是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之上秉承“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加强党内监督”宗旨制定的,无论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还是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机制,等等,都有了质的飞越。

四是提出了四个“四”,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重点和基本目标。全会公报指出,要坚持四个“路线”,即“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增强四个“自我”,即“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坚定四个“自信”,即“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强化四个“意识”,全会号召,全党同志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深入贯彻本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四个“四”为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目标,提出了任务,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五是强调要从细节上关注“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全会公报强调了六个“不准”、八个“不允许”,以及十一个“坚决”。这些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了政治底线和行为标准,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背。

二、六中全会在总结既往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新要求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首次从“四个全面”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管党治党来说,这里“全面”二字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内容无死角,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二是主体全覆盖,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同时,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味着一把手不仅仅独善其身,还要把班子成员管好。三是劲头不松懈,要把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在总结既往经验基础上,全面和系统地归纳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任务,并在此基础上突出了一些新主张和新要求。

一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提炼出两条“根本”。全会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就在四项基本原则中进一步提炼出两条“根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在党的十八大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六中全会又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丰富和拓展为四大组成部分。

二是进一步重申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

三是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努力进取,勇于奉献。全会提出了“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并确立“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投身于党的各项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会公报指出: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四是提出了党内监督“无禁区”“全覆盖”的新要求。全会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全会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抓好身边的人和事做起。这些新主张和新要求的提出,对于提高党内监督的效力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五是重申了发扬党内民主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全会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三、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展开的,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但六中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主张和论述,为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以及正确地处理好司法体制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原则和方向性的指引。正如孟建柱同志在10月31日中央政法委第27次全体会议上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政法领导干部要在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上做政法系统的表率,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政法各项工作。孟建柱强调,政法领导干部要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在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上率先垂范。要坚定理想信念,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表率,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要坚持党的优良作风,带头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做清正廉洁的表率。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努力成为一名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

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和孟建柱同志讲话精神,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主要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六中全会提出了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的新理念新思想,这就要求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始终不渝地坚守“党领导司法工作”的信念,自觉地在行动中听从党中央指挥,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最高权威,做到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一切服从党中央的号令和指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凡是党中央号召的坚决执行,凡党中央令行禁止的坚决不做,在思想和言行上注重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

第二,六中全会提出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在于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在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首先要从政法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做起,要在政法工作中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消除司法腐败要从消除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存在的腐败现象开始,要以身作则,为广大政法干警起到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

第三,六中全会提出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的新理念,这就意味着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任何政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置身于司法体制改革之外,不能只享受司法改革的好处,而随意地推卸司法体制改革可能带来的责任,要从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做起,不能只改别人,不改自己,要通过各级政法机关及领导干部的带头参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而树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权威。

第四,要及时研究六中全会关于党内监督的新理念和新思想,积极支持和配合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需要司法机关所进行的相关改革。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从上可知,改革原来的行政监察体制,将监察职能扩大到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的各级干部,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法治监督的自身要求。这些改革措施必然涉及到司法机关自身的职能重新调整和分配,也涉及到司法机关必须要接受按照六中全会所建立的新的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此,政法机关除了要加强自己的监督之外,还要及时转变观念,服从新设立的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而维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体制的权威。

总之,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精神,广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任重而道远,一方面要积极响应六中全会的号召,加强政法机关系统内的党的建设,巩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还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积极响应、努力配合,并且及时调整心态,很好地适应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所提出的各项新理念新思想新任务的要求,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的殷切期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