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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途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
——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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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莫博士,您好。现在有一种说法,说当今社会正迈步走向“权利的时代”,作为宪法学研究专家,您对这句话怎么理解?

莫纪宏:我很赞成这一说法,现在越来越多的“一元钱官司”就说明了这一点。这表明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法的意识在人们观念中越来越根深蒂固。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用了将近一章的篇幅对此进行了规定,并将该章列于总则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公民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记者: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规定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规定的这些公民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得到切实的保障呢?

莫纪宏:在我国,主要通过三大途径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第一是立法途径。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虽然很全面但是比较笼统,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通过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落到实处。比如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那么如果有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怎么办?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即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他人权利实现。再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记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母法”,其他各部门法都是保证“母法”得以实现的“子法”。

莫纪宏:是的。保障公民权利的第二个途径是行政手段,即通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使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性。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依法发放营业执照,来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国家规定休假制度、退休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得以实现,等等。

记者:那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实现的第三种途径是什么呢?

莫纪宏:第三是司法途径。司法审判机关作为解决法律争议的国家机构,承担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职责。司法权是对人权进行法律救济的最后屏障。司法机关通过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比如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住宅不受侵犯。为使这些权利不致落空,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搜查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住宅的诉讼行为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依此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切实的保障。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王彦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