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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研讨会在国际法研究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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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6日,《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举行,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编辑部副主任李西霞副研究员主持会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致开幕词。他首先代表国际法研究所对参会专家表示欢迎和感谢,并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对《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的研究非常重要,不仅涉及自贸协定劳工标准的最新发展态势,从整体上看还关涉到我国如何应对CPTTP劳工标准的问题;此外,在技术革新和平台经济给劳动世界带来巨大变化的当下,传统概念上的劳工保护研究也应纳入新的维度,希望与会专家积极建言献策,共同促进对该主题的深入研究。

 

 

第一单元  《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西霞对《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的法律框架进行了规范分析和研究,并对其进行国际法解读。她认为,该协定劳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贸协定劳工标准的最新发展动向,可能会对其他自贸协定劳工标准的设立产生示范效应。此外,该协定在实体性劳动权利、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则、救济途径和贸易制裁措施方面均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其实施后将对国际贸易产生多重影响。再加上已经生效的CPTPP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带来挑战。最后,如何削减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中国不是这两个协定的缔约方,对此应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考虑应对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一峰就“《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关系”作发言。他指出《美墨加协定》与原《北美劳工协议》的一个重大差别,是确认并援引了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关于工作中基本劳工原则与权利宣言》,在劳工权利的保护方面也全面涵盖了四项基本劳工权利: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基本权利的概念,脱胎于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劳工与贸易之争。1998年《宣言》是一份没有约束力的政治声明,没有为成员国创设新的、额外的法律义务。从规范的意义上来说,《美墨加协定》下的劳工标准的内容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同时,在基本劳工公约方面,加拿大和墨西哥批准了全部8项,美国只批准了2项,因此基本劳工权利的解释和适用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可以预见,国际劳工组织的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等机构的工作对于解释《美墨加协定》下的劳工权利,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以“全球化、美墨加协定与美国劳动法”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美墨加协定对于美国劳动法来说既有新意、又有明显的局限。从新意来看,协定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比,扩展了工资和结社自由的含义,增加了禁止强迫劳动和禁止针对劳动者的暴力的内容;特别是加入了典型的自由派议程,要求保护移民、性向少数者和女性不受歧视。协定还澄清了“以影响贸易的方式”的含义,限制了投资者起诉国家的权利,有助于促进执行。然而,协定劳工条款的硬度不足,没有为国内法创设最低基准,也没有创设有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内容与工会的要价相距甚远;在谈判、内容及执行中都存在劳资不平衡的现象。总体而言,该协定对美国劳动法的影响较为有限。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孙南翔助理研究员以“《美墨加协定》劳工章节与国内法的关联及互动”为题进行了介绍。他指出,美国国内劳工法及其执法体现出单边主义特征,然而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国家劳工关系法》域外适用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自2000年后,美国行政机构逐步推动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订立劳工章节。美国和危地马拉关于《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第16.2.1(a)条争议的仲裁专家小组认为,只有在劳工法赋予雇佣者以“竞争利益”,被申诉方执行劳工法的行为才影响贸易。《美墨加协定》劳工章节弱化此类条款的证明标准并将举证责任倒置。《美墨加协定》劳工章节体现出美国行政机构对国内和国际司法争端解决机制的不信任性,并大力推动美国劳工标准的域外适用。在中美贸易谈判和研究《全面且先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我们应认真区分国际劳工规则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之间的关联,在坚定核心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吸收国际先进规则及其经验。

 

 

第二单元  贸易或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蒋小红研究员指出,为什么要在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中引入非贸易的因素,包括劳工保护的问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对此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人权主流化的思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回应一些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为缔结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提供合法性基础;输出价值观;发达国家竞争力下降,削弱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在国际上,贸易、投资联结劳工的缔约实践呈现出以下趋势:其一,将贸易投资与劳工保护问题挂钩是一种趋势。其二,联结的方式多样化:多边的、区域性的、双边的、单边的。《美墨加协定》就是区域FTA中联结劳工保护问题的典型代表。欧盟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把“社会倾销”作为认定"重大市场扭曲“的一个因素,从而作为判定倾销的一个依据。通过自主性立法域外适用的方式把贸易问题和劳工问题挂钩。这种单边方式应引起注意。其三,不断加强劳工权利保护的执行力。《美墨加协定》中把劳工纠纷的解决适用一般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欧盟最近的对旧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和改进都表明了不断加强在贸易和投资协定中关于劳工权利保护的有效性。其四,关于在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纳入何种劳工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呈现出多样化,是缔约方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林燕玲,从学术和政策层面,对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尤其是CPTPP劳工标准作了深入分析研究。她提到,在日前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表示,“对于参加CPTPP,中方持积极开放态度。”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对CPTPP公开表明立场。在劳工标准领域,什么是“积极开放态度”?由于劳工标准纳入全球贸易规则是一个趋势,中国需要深入研究CPTPP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影响和挑战,中国与CPTPP劳工标准的主要差距,以及我们的政策选择。CPTPP劳工标准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是潜在、复杂而多元的。CPTPP生效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等因素,会对经济、产业和企业,进而对劳动者构成影响,劳动法和外贸规则修改和完善的紧迫性凸显,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会得到强化,劳动争议的性质和处理方式会发生变化。我们应该在思想观念和政策取向上,变回避为直面,建立与国家战略相匹配的组织领导体系和研究队伍;在劳动标准领域,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完善国际化情境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三单元  我国劳动法的涉外适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以“我国劳动法域外适用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为题作会议发言。他认为,随着我国社会日益开放以及一带一路、大湾区建设等政策的推进,境内劳动者走出去,境外劳动者走进来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中国劳动法域外适用的问题急需解决。从现有裁判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也处于增长状态。但我国现行劳动法的实体法、程序法都将其适用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争议。无法适用于境内劳动者为境外用人单位在境内外提供劳动等情况,不利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利于中国劳动法的制度竞争。因此,在劳动力全球流动的背景下,应通过法律修改以及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推动中国劳动法的国际化。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博士研究生罗凯天就“中美贸易争端劳动法议题的性质、现状及中国的对策”为题发言。他提出,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的劳动法问题可能在未来成为中美两国竞争的重要领域。根据美国白宫和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相关报告,主要涉及执法、国际劳工标准、劳动力流动、用工模式和引智计划等五方面的争议。中国在WTO中没有关于劳动法方面义务,中国未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援引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关于工作中基本劳工原则与权利宣言》,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国际习惯法的问题。中国劳动法的执法存在改进空间;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为代表的核心国际劳工标准,应考虑立足中国实践,灵活处理;其他争议主要是发展中的问题,可以逐步解决。最后,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的劳动法问题不仅对中国整体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也将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以及外资企业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价。对此,战略上应积极应对,具体问题处理则应考虑区别分析,逐一解决。

 

 

第四单元  评论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提出,对《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的研究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劳工标准等相关国际法问题,因此其研究方法应采用国际公认的一般性逻辑和理念。其次,关于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问题,早在2001年我国入世时就已经有讨论。研究《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问题,深层次上可能涉及到我国下一步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态度。从CPTTP和《美墨加协定》纳入高水平的劳工标准来看,中国的挑战是非常严峻的。因此,不仅应从技术层面,还应在理念和策略上进行调整。再次,在具体分析《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时,研究思路应放在寻求共同点方面,同时界定我们特殊性的方面并解决这些问题,求同存异。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认为,在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里纳入劳动标准条款看来是大势所趋,从保护劳工和提高劳工标准来看,是符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诉求的。劳工标准的权利是很模糊的。尽管如此,这些模糊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可以实现的,比如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施加贸易制裁。对此,他建议中国在应对自贸协定劳工标准问题时,可采取双轨措施,对于中国能够主导的自贸协定,可以不纳入或采取促进性模式,如中国与韩国达成的自贸协定;对于中国加入CPTTP,则将面对有执行力的劳工标准,对此中国首先没有经济上的压力,其次制度上的压力也不是那么大。从历史来看,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保护劳动者权利也是执政党的初心,同时也有着深厚的社会民意支持。此外,无论采取哪一种措施,中国未来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实行更高的标准,对劳动法进行修改是有空间的。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指出,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联,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比较激烈的讨论,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这个问题已经对国内产生了影响,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我国如何融入到区域国际秩序中,如加入CPTPP。《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要求,也有机制和措施方面的要求,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这些问题非常重要。然而在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的背景下,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技术和平台经济给劳动关系带来的新特征、新业态等,各个国家应对措施是不一样的。研究如何以我为主参与到全球化当中来,讲好“中国故事”,在被理解的情况下推行我们自己的做法,坚持我们该坚守的东西,和谐、公平和有秩序地为我国谋福利,为人类谋福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学者应担负的责任。她提出,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要以比较积极的态度去看待。中国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可圈可点,我们要有自信,面对国际规则,我们理念方面还是能对上的,但执法和社会观念仍需提升。此外,研究既需有理论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考量,也需要立法技术层面的考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指引下如何在法治化的问题上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统筹推进各项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贸易和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致闭幕词,他感谢与会专家的精彩发言,表示这次研讨会非常成功,国际法所将持续推进与该主题相关的研究,并希望与专家们在该研究中持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