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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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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为科学理解“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方向指引,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反映了人类社会从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历史巨变特征。它是一种全球性的时代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后,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1978年颁行的宪法明确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提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党的十四大对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集中阐述。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现代化”的要求来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属于“现代化”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以往“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完善,凸显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求。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意义,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论断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国家治理法治体系是基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规范国家管理活动的国家管理系统,是国家治理法律体系的动态化、常态化和实效化,主要包括国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权力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公民义务体系、政府责任体系和国家责任体系等。从国家治理法律体系到国家治理法治体系的转变,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法治”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没有“法治”作为制度保障,就无法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所必需的制度条件和制度环境。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

 

“四个全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励精图治、攻坚克难,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部署。同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将“三个全面”上升到了“四个全面”。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个有机联系、环环相扣的整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举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全面深化改革,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框架下来进行;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四个全面”的新内容。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制度前提和行动保障。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既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也是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作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手段与目标的关系,“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前提和行动保障,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明确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充分发挥法治规范保障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是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大成就的高度概括。

经过持续努力,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主要特征包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些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从具体制度标志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式现代化”具体实践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迈上新征程,我们要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事业,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莫纪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经济日报》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