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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罗水秀被施暴致伤、胎儿死于腹中的直接原因是被怀疑偷了深圳东方红百货商场的一瓶洗发水。
今年8月13日晚6时,怀胎5月的罗水秀和丈夫钟如华到东方红百货商场购物。钟如华驻足在商场外观看大屏幕上的电视画面,就让妻子一个人进商场买东西。罗水秀选了一瓶标价28元的洗发水,在付款的时候感觉有点贵,便又放回货架,当她出门的时候,突然从斜刺里冲出一个男子,伸手抓住她的头发,拖着她向旁边的通道走去。
这个男子是商场的保安员刘某。刘某和商场另一保安黄某看到罗水秀没有到收银区交钱,直接往商场外走,便怀疑她偷走商店里的商品。刚好商场前天丢失了总价值两千多元的二十多瓶洗发水,于是他们理所当然地认定,罗水秀就是偷走这批物品的小偷。虽然后来商场辩解,当时他们从罗水秀身上搜出了一瓶洗发水,但一直未能向警方提供录像证据。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罗水秀一辈子也忘不了。据罗水秀说,她被强行带上了3楼办公室。保安刘某、黄某等要求她承认参与前天盗窃商场二十多瓶洗发水的事实。当罗水秀拒绝承认后,有人拿着一捆电线,没头没脑地抽她,从脊背一气抽到脸上,到处火辣辣的疼。罗水秀不停地哭喊也没能使他们停手。过了一会儿,又有人用点着的烟头烧灼罗水秀的身体。罗水秀的身上被灼出一道道黑色印记。再后来一个自称老板的人捏住罗水秀的指头,硬把针头扎到了指甲缝里,并使劲捏着针头在肉里面转了几圈。而暴行还没有结束,又有人拿了一袋子盐,朝罗水秀身上泼,盐燎伤口的疼痛让罗水秀死去活来。然而更惨的事情还在后头:有人连续朝怀孕的罗水秀的肚子踢了两脚,罗水秀的肚子一阵剧痛,她用手一摸肚子,感觉里面开始发硬。当时罗水秀的第一反应就是孩子有没有事,随后的事实证明了罗水秀的担心。
当警察赶到时,发现罗水秀两只手被电线绑着,嘴里还塞着一块毛巾,披头散发地瘫坐在楼顶天台的水洼中。直到此时,被折磨将近九个小时的罗水秀才被送往医院,接治医生告诉她,肚子里的孩子已经成了死胎。
不能靠义愤 应该靠法律
在事件发生之后,该商场的老板娘李洁仍然信誓旦旦地对媒体表示,“在我们传统观念中,打小偷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但只不过她是个孕妇,身份特殊罢了,加上保安员打得重了些”。
“这种看法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根本改变这种观点”,在听完记者转述此事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语气激动地说,“法治不是靠义愤来支持,而是靠法律来支持,用义愤来解决问题是人治,理智、公平、均衡才是法治要求的原则”。
“正义的行为不当作出就不一定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说,“保安在抓小偷等维护社会安全的正义职责行为行使过程中,即使人证、物证齐全,也不应该私自搜查、讯问。”她告诉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犯罪的侦查权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任何个人无权私自讯问犯罪嫌疑人。保安只有协助安全权,对于小偷等违法者抓住后应立即交送公安机关,而不应采取搜查、殴打等违法行为。否则,诸如抓小偷等原本正义的行为也会因后续行为的不当作出,转化成违法犯罪行为。”
王太元说:“如何认定犯罪,谁有权认定犯罪,必须有法律依据,并由有权机关执行。”
法律存在空白 保安业难规范
据了解,保安施暴致人死伤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大大小小的搜身、辱骂、拘禁、打人等违法侵权之事更是经常发生。
保安服务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如何界定保安人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的权利义务?当记者把问题提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时,他非常无奈地说:“这些在我国法律上都还是空白。”
莫纪宏说,自从1984年我国第一家企业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深圳市蛇口工业区诞生到2003年底,我国已拥有1800多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从业人员已逾73万人。
但是,保安制度的法学理论一直是个空白,理论上的滞后性,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难找到有效的法律对策。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规范保安服务的只有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这一部委规范性文件,地方上只有一些关于保安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安服务的法律性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此外,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的保安服务方式很不规范,特别是保安人员所持有的安全设备和所采取的保安手段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存在着保安人员权力过大的问题,有的甚至在行使着公安人员的职权。
要规范保安人员的行为,明确保安人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建立起比较正规的上岗资格认定制度、行业评价标准和体系,严格界定安全服务质量标准,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莫纪宏说,在我国保安法律制度仍是一项待建的制度,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有关保安立法,将保安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执行规范 也是难题
对于健全和完善有关保安立法的呼声,王太元有不同的看法,他对记者说:“如何规范保安问题,不是有没有相关制度规范的问题。即使有管理保安业的规范,规范再详细,不能够贯彻执行仍然解决不了问题。”
王太元认为,要让管理保安业的规范真正落实下去,则要从3个层面着手。
“第一就是依法追究所有参与打人者的责任。”解决直接责任者问题的同时要注意追究所有参与者的责任。多数保安参与打人的案件不同于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要区分主犯和从犯,而保安打人只要参与都有责任,都要受到惩戒,绝不能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如果对一般的参与者不予追究,很可能助长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受害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救济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场、保安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个层面就是保安公司、雇用单位、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问题。如果是由保安公司正式招入、培训、派出、管理的保安,这些保安做出违法事件以后,管理者或者监管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玫瑾对此观点也表示肯定,她对记者说:“超市在使用保安时应加强对其进行职责教育,使其明确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因为保安在工作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发生问题时超市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个层面”,王太元语重心长地说:“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而是社会认识问题,应该宣传教育人们遵守法律。”
“古人云‘杀马者,道旁儿也’”,王太元认为,旁人的舆论氛围,如“小偷就该挨打”等观点和态度也促成了保安违法侵犯消费者权利。
盗窃行为本身 应当给予否定
李玫瑾对记者补充说:“我们对盗窃行为本身也要进行否定。该案中如果最后证实该名妇女的确偷了超市的财物,那么不论最后她是否是受害者,对于她自己无视孕妇身份,严重不负责任,不顾胎儿死活地实施盗窃,也应给予谴责。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孕妇进行盗窃、抢劫等。我们不仅要同情他们的处境和遭遇,更应对其行为本身有清醒的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对弱势群体关心、帮助的同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也决不姑息迁就。”
资料来源:搜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