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12年2月20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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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精辟论述,科学地回答了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并且明确地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指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要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就以党的文件形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本目标是为了解决治国理念问题,并强调依法治国的重点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政策的出发点是“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目标和要求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完全一致的,是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对如何进一步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提出的新思路和新要求。因此,我们讲社会管理创新,绝对不是要抛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另搞一套,而是要在“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和“群众满意”这些具体的政策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努力改进法律实施的途径和方法,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转变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实施工作的态度和作风,将现代管理学的理念、特别是整体性治理的工作思路引入法治建设领域,增强基于法治原则管理社会的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全面建设和谐的社会秩序。其中,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宪法法律至上”原则来指导各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强化法治观念,必须澄清各种似是而非的错误认识。既要反对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名全盘否定和抛弃法治理念、另起炉灶的“法律无用论”,也要反对否认社会管理创新具有自身独特的社会价值、机械地看待法治的作用的“法律万能论”。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认真查找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吸收和借鉴现代管理学的先进管理理念,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要扩展社会管理的思路,注重借助各种综合的管理手段来弥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制度空缺;要通过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制度内涵,科学合理地设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任务和发展目标,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根本任务的需要,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需要,争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