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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出生的他,来自扬子江畔的江苏省靖江市,从小就与“水乡”打交道。自言儿时家乡发洪水时,曾冒着危险帮大人们扛过沙包。这大概与他后来从事灾害法和紧急
状态法研究的学术冲动有某种关联。
莫纪宏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学。他参加过50余部国家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咨询工作,对《防震减灾法》、《紧急状态法》以及《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有很大贡献。
小时候,念三字经,“子不教,父之过”。儿子不学习,是父亲的责任。但是现在我要说:子不教,政府过。为什么过样说呢?因为在现代社会,儿子受教育不单纯是一个家庭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政府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在人类社会早期,接受教育实际上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问题。在受教育权正式进入宪法和法律之前,它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事。但现在,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就从个人生活领域走向了公共社会领域。政府应当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政府无法承担有效保障责任的领域,应当给予公民充分的受教育的自由。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问题是立国之本,特别是基础教育,更是一个国家文明延续的保证。那么,政府在义务教育中间要承担多少责任?海南省已承诺从2005年开始,全省的义务教育完全实行免费。当前,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关键,是政府为九年义务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
如何加强对受教育权实行宪法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我认为:一是要通过《教育法》来明确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二是要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由国家财政负担;三是要把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四是在政府教育之外,扩大教育自由的内涵,发展私立教育;五是制定父母责任法,因为我们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权利主体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六是设立教育法庭,重点解决在受教育权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包括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在内的一系列案件。
点评:
我国13亿人口中,绝大多数人都有一个受教育权的问题。义务教育,我的理解,是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应该免费提供教育;而对公民来说,也是一种义务,因为他必须上学。过去的宪法是没有讲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过去对受教育权的规定都只是权利,没有义务两个字。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是能理解的。因为这跟我们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不劳动者不得食”有关。也就是说,不劳动就不能吃饭。饥饿促使个人不得不去劳动,这里面就有一点强制性。受教育权怎么能是义务呢?当时我也想不通。最后宪法修改完之后,还是通过了这么一个提法。(宪法学专家:许崇德教授)
链接: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在该《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齐玉苓案起,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我国司法审判中不仅得到了承认,而且也获得了司法上的必要的救济。也就是说,当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获得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