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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隐私权明确写入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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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不得干预私权利”,深圳暂不对“手机偷拍”立法

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并未明确针对禁用照相手机立法,在近期内也不会有对此立法可能”的表示,让那些为此传闻激动不已的人士“沮丧非常”。

曾被手机偷拍并在网上“走光”的李小姐不无遗憾地说:“这么好的事怎么说不做就不做了?没有法律保护,以后穿吊带装都得提心吊胆的。”

深圳法制办解释“暂不立法”的理由是:此立法涉及国家大法的法律基础,在国家的一些法律作出调整之前,深圳不可能对此立法;是否利用行政手段在特定场所内限制使用照相手机,涉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应谨慎为之。

该立法提案的参与者之一———深圳市人大代表王丽表示,这一答复“有一定道理”、“手机偷拍行为在立法上有很多问题要探讨”。

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不能由地方立法限制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著名宪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他介绍,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只能由国家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是没法解决的。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深圳如立法限制手机偷拍,合法与否的关键看限制的是什么

但是莫纪宏认为,什么场合可以使用照相手机不是人身权利,也不是宪法权利,而是财产权的问题。“限制权利必须用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哪种法律形式都可以。”

限制手机偷拍的关键是“限制的是什么”。如果仅限制照相功能,还要看是不让装这个功能还是不让在公共场合用。如果限制的东西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恐怕深圳即便真的出台这项法规,也不能算错”。

不宜把不同层次的立法机关对财产权的限制笼统说成违宪或违法

莫纪宏说,地方政府超越立法权限立法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深圳打算立法限制手机偷拍的做法与随意限制宪法法律权利不一样,是两个概念。公民财产方面的权利有很多,不同层次的立法机关可以做不同的限制,为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不能笼统地说是违宪或是违法。

遏制“手机偷拍”的最佳方法是:将隐私权明确写入民法典

“急于为禁用照相手机立法,以达到遏制‘手机偷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湖北民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深圳政府的初衷良好,“但不切实际”,因为“执法成本太高”。

他指出,“手机偷拍”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而隐私权至今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在一些效力较低的规范之间出现。隐私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通过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对“手机偷拍”产生的法律问题,最佳解决办法是:将隐私权明确写入民法典中。

资料来源:http://www.wenminglawyer.com/show.aspx?id=4048&cid=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