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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专题系列调研座谈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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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27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刑法研究室、诉讼法研究室调研组一行在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的率领下来到江苏省就“司法体制改革”这一专题进行了系列调研活动。

  

8月24日,调研组一行来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参观了解“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管理平台”和各审判庭、调解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听取基层法院法官分享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体会和意见。与会的法院领导和派出法庭法官与调研组专家们就江阴市人民法院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调研组的专家还就怎样选好法官进员额、审监庭的功能、领导干部不过问案件等问题与法官们展开了深入探讨,司法体制改革的“江阴经验”引发了专家们的极大兴趣。法官们也就司法助理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压力大、人财物省级统管后对法官待遇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调研组的专家们与来自江阴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同志进行了专题交流。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就员额制改革与检察官流失问题、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在解决司法地方化上的作用、老百姓认为司法不公的主要现象、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检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等内容做了介绍,在江阴市检察院采取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小组两种类型的办案模式取得实效。法院的同志就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司法行政化等问题做了介绍和分析,对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划分以及错案的标准等难点问题做了探讨。公安局的同志就统一案件审核、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侦查违法以及有案不立的监督、妥当把握证据规则要求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指出抓捕环节怎样避免刑讯逼供是实践中的难点所在,不是涉法问题的警情消耗公安局一定精力,满意度考核压力较大。司法局的同志就如何优化社区矫正做了专题介绍,包括等级分类管理、劳动教育基地建设、心理矫治、审前评估等环节的“江阴模式”取得一定实效,但由于上位法没出台,在人员、编制、设施、装备、服装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与会专家在座谈会上就关心的问题随时提问、参与讨论,进行了细致交流。

   

8月25日,调研组一行来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司法体制改革座谈会”,来自扬州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实务部分的领导和一线业务同志与会分享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情况介绍。扬州中院的领导同志介绍了扬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情况。在2014年上半年进行的“案件饱和度”调研背景下,扬州中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上做了有益探索,在办案模式、审委会、执行机制、司法公开、人民陪审、诉访分离、立案制度等方面推出了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形成了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1+n+n”的合议制办案模式、专业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办案信息化水平、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新局面。来自扬州市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就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人财物省级统管等问题做了介绍和分析;在仪征还进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试点,推出了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等重要举措。来自扬州政法委的负责同志就司法体制改革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介绍了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情况,提出探索领导干部法治政绩的考评标准。来自司法局的负责同志就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律宣传等工作做了介绍,当地正推行律师管理行政与协会脱钩、法律援助扩展到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以下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同时,社区矫正方面存在编制、装备、经费等不到位的状况。公安局的负责同志介绍说,扬州公安系统正探索建立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正采取加强源头管控、依法讯问、注意收集讯问合法性证据、违规必究等有力举措。来自法院系统刑庭的法官专门就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在大量的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和难点。来自扬州法院行政装备处的负责同志介绍说,办案经费能够满足实际需要,但由于司改政策规定了过渡性阶段、法院管理手段的行政化、法院直接面对省财政、法官改善待遇的期待等,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来自法院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就员额制改革系统地发表了见解,指出了法院在人员稳定、人才招录上存在的困难。法院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就司法责任制做了发言,对如何认定错案、如何在案件激增情况下进行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的专家和实务部门的同志还就法治标准考评、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设置、公安机关取消预审改革的实效、劳教制度取消后人员的分流情况等问题做了互动交流。

  

8月26日,调研组一行来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州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负责同志和一线法官举行专题座谈。泰州是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在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等单位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也直面不少具体的问题。检察院的负责同志着重就司法责任制、司法行政化等一系列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司法责任制不能违反司法认识规律,维护稳定要尊重当地实际;不能把上级的指令一概当作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而应区别对待。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围绕着“司法体制改革到底改什么”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对人财物省级统管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效果持悲观态度,认为改革应考虑是否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得到红利;领导干预案件主要压力在院领导;员额制改革不超过39%的上限,改不好可能会使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法院刑庭的法官介绍说,由于案件激增,员额制改革可能会遭遇法官助理办简单案件以法官名义签发、疑难案件法官自己办,而追责仍是法官的复杂情况;独立行使审判权最大的干涉是领导层的说情打招呼,但近年明显下降;比领导干预更严重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个案监督干预,关系到法院年底的两会报告能够高票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内涵不清晰有关;公检法之间的关系目前是配合大于制约,应加强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辩护人辩护权利,法官和律师要相互尊重,审判者应居中裁判而不是讲话的方式、语气更像公诉人。法院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做好试点工作的准备情况、分步推进司法的具体措施及今明两年的任务和目标;对立案登记制、配强司法辅助人员的办案模式、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法官的职级待遇和薪酬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分析。司法局的负责同志介绍说,近年来泰州的律师和法官队伍较为稳定,律师与法官队伍之间的双向流动数量都很小;律师从事刑辩业务的积极性较低;非法证据排除应是律师的慎用手段。刑庭的负责法官认为,以审判为中心重在让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审判检验,要能起到让审判来规制和引导侦查活动的作用,应细化有关规则。法院的负责同志发表看法,主张要以审判证据标准在侦查阶段提取、收集、固定证据,控辩审三家都要发挥作用,把好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关;检察机关要有效指导公安侦查部门;法学教育应改革,弥补证据法学教育不足的缺陷,培养好司法人才。

 

8月27日,调研组的专题座谈会在无锡市民中心举行,无锡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负责同志与会参加了交流。政法委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就司法责任制发表了见解,认为法官素质、待遇问题、外部环境是法官责任制的要素,改革的关键是“做精法官、做大书记员”。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就员额制改革发表了意见,认为员额制比例问题应兼顾办案单位人数和办案规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做好前期的证据收集以及补强,目前正在探索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公安局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司法体制改革在当地公安系统内的情况,由于五年前江苏省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在改革的基础较好,主办侦查员制度一直在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法意见、轻案速裁等均在做,目前主要是狠抓管理;在办案责任制、出警首问制的框架下,应注意区分个人直接处理与领导指挥的不同情况;非警务警情太多占用大量精力,应对什么是公安职责范围的警情以规范化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的负责法官就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等问题分享了情况和看法;老同志有的不想进员额,因为压力大追责严,而年轻人想进员额,可助审员进员额机会较少,而书记员发展空间有限,学习动力不足;发回重审不应是一概追究法官责任,除非法官疏忽大意,内部目标管理应有惩罚;在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以审判为中心与各自的内部考核指标之间还存在不相协调之处;新设的基层法院负责同志指出,该院存在法院人员队伍梯次化不够明显、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不够稳定等问题。调研组的专家们还就怎样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全过程、立案登记制、以审判为中心框架下公检法之间的责任分配等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交流。

这次专题系列调研活动引起了与会专家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探讨,为专家们向中央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意见提供了重要支持。

(焦旭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