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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68名贿选"掮客"从中推波助澜,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牵线搭桥,甚至是介绍贿赂方法和贿选的"内部行情",应该不会有这么多的人大代表中箭落马。
■在不断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过程中,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高度重视贿选"掮客"现象,并通过刑法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地打击贿选"掮客",从法律上果断地斩断贿选现象滋生的社会土壤和成就条件。
贿选"掮客"是近年来在基层选举中逐渐产生的一种特殊人群,他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选举资源,替行贿者和受贿者牵线搭桥,并且顺便从中牟取一己之利。充当贿选"掮客"的人群涉及的面比较广,但主要还是地方人大工作机构中具体参与选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在一个地方能说会道、八面玲珑的人也常常热衷于做贿选"掮客"。
贿选"掮客"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这个问题由于过去没有引起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故而没有深入系统的分析材料。但是,去年底揭露出来的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实实在在地提醒我们,不仅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要认真地对待贿选"掮客"现象,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也要给予应有的关注。
2013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对"衡阳贿选事件"予以报道: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这起建国以来最大的贿选丑闻暴露出来的各方面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其中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尤其值得反思。为何行贿者要向68名大会工作人员行贿呢?虽然目前还没有公开的材料全面披露其中缘由,但从个别媒体透露出来的消息可以证实,这68名大会工作人员大部分都做了贿选"掮客"。有的是替行贿者向受贿者送钱,有的甚至公开"启发"一些想当选省人大代表的人要向受贿者行贿,可以说,"衡阳贿选"事件之所以发展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如果没有这68名贿选"掮客"从中推波助澜,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牵线搭桥,甚至是介绍贿赂方法和贿选的"内部行情",应该不会有这么多的人大代表中箭落马。
贿选"掮客"作为选举制度中的消极因素,是伴随着选举制度的产生而形成的违法群体,是附着在民主选举机制上的毒瘤,是各种唯利是图、投机钻营者在选举制度和实践中的操刀试手。
即便是已经建立比较规范的选举资金捐赠制度以及选举资金募集制度的法治国家,贿选"掮客"现象依然无法根治。以所谓民主国家的典范法国为例,在过去的两年中,已经有包括前两任总统希拉克和萨科奇在内的"大人物"在选举中"出事"了,其中,贿选"掮客"的阴影随处可见。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长期以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都是从各个阶层、不同界别,尤其是基层群众中产生的,并且绝大多数都属于"兼职"性质,不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不脱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是非常"接地气"的民选职务,担任人大代表职务似乎没有什么值得以权谋私的私利。
不过,随着近年来人大代表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有钱人已经认识到人大代表身份可能给自己带来各种潜在的利益,于是乎,人大代表身份成了一种隐含着巨大潜在利益的"稀缺资源"。
正因为"稀缺",所以就形成了"市场";正因为有了"市场",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中介服务,当然,运用到选举制度和实践中,其角色就是不折不扣的贿选"掮客"了。
贿选"掮客"现象出现了,并且在地方人大选举实践中有不断发展蔓延的趋势。既然出现了,就要作为人大工作中的新问题和新现象来认真加以研究,寻求理论和制度上的对策。当下尤为紧要的是,人们往往在行贿者、"掮客"和"受贿者"三角关系中更多地关注"受贿者",对"受贿者"的道德恶性表示极大愤慨。殊不知,贿选"掮客"与一般性的贿赂"说客"或"中介"不同,贿选"掮客"不仅仅为己谋财,更重要的是主观恶性大,主观上存在着破坏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公平正义价值的"故意",因此,在制度防范上应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可以想见,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下,如果没有贿选"掮客"的参与,要发生大规模的贿选事件是极其困难的,故在不断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过程中,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高度重视贿选"掮客"现象,并通过刑法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地打击贿选"掮客",从法律上果断地斩断贿选现象滋生的社会土壤和成就条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