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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住房保障资金为何被随意挪用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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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治周末,2010年11月25日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审计报告表明,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 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

对于这一问题,有关方面给出的解释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第二,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作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关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绝大多数款项用到政府认为“最迫切需要的地方”了。至于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眼里,反正都是为老百姓做好事,而且受惠的对象也是一些不特定的人群,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基本上不相干,而那些指望住上政府廉租房的困难户只要给点阳光就“灿烂”了,感谢还来不及,哪里还顾得上再去找政府的“麻烦”。特别是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土地出让收益基本上在财政预算的控制之外,属于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加上我国目前又缺少来自人大对政府财政状况的有效监督,所以,不按规定少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还存在套取、挪用保障资金等问题。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和4个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回购经济适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支出,共计15231.3万元;有6个城市的34个项目利用虚假申报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6129万元。

当然,有的地方政府也会说,反正土地出让净收益只要没有进个人的腰包,都是在为民服务。不过话要说回来,如果政府连明文规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都无法保障,又有谁会相信政府是在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正当”和“合理”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呢?

从目前整个政府财政运作体制来看,地方政府普遍缺钱、闹钱荒是不假的。问题是游离于财政预算监督之外的土地出让受益都用在哪儿了?是否用于公共服务?让社会公众普遍受益?还是被各种各样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是腐败势力截留了?这些都是让人摸不透的问号。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是合法行政,政策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政府都要打折扣,又有谁还能保证政府能够自觉地追求“执政为民”的目标呢?土地出让净收益本来是属于全体公众的,政府只不过是作为管理者代人民来管理,如果管理者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随便使用人民的钱财,而又没有实现“执政为民”的管理目标,这种任意而为的行政行为不能不说根本无法从制度上来保证法治政府的建立。

现在离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在十年内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只剩下4年左右的时间了,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政策层面,在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方面抱着可有可无、似是而非的态度,这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势必会进一步阻碍政府依法行政的步伐。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来看,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能取信于民,保证执政为民。

所以,我们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们,真的是应当端正态度了,不能再千方百计地寻找理由,再在为老百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大打折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