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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曾明确指出:“二十年来,我们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体系的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内容。
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赖以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根本法,不仅自身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行为规范,而且宪法还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依据。不依据宪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失去了自身的正当性依据。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100条又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作为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形式,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的标准和前提。
宪法是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以宪法为基础,所以,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必然也是与宪法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首先要求“依宪治国”。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遵守宪法的各项规定,是遵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各项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前提,不遵守宪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可能得到遵守。
宪法是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重要法律标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赖以产生、存在和变更的依据。宪法是一个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法律标准。只有基于宪法,并且通过各种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废、改和立工作,对于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才能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
总之,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不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我国宪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就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所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必须接受宪法的指导,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为前提,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来源:《北京日报》20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