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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违宪审查 中央权威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人权法学;联系方式:北京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1007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收稿日期】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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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妹
近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违宪审查"多有避讳之意。不仅法院系统已经表态不得在司法判决中引用宪法办案,在理论界也出现了"违宪审查"有害于执政党执政的言论。就这些错误的观念和实践的思想根源而言,其中一个重要根结在于没有正确和全面地理解违宪审查的社会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国家权力是经由宪法来进行公正分配的,所以,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基本宪法关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实际上就是保持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稳定,保证国家结构形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的"统一领导"是现行宪法确立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宪法原则,现行宪法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是以维护中央权威为前提的,因此,如果地方不能自觉服从中央的领导,或者是在中央有明确的指示和要求的情况另搞一套,很显然,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精神,构成了"违宪"。这些"违宪"问题如果不通过制度途径加以解决,长期搁置或者是随便放任,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其后果必然会削弱中央的权威。所以说,要有效遏制地方的"违宪"行为,维护中央的权威,除了通过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途径制度,从宪法意义上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目前宪法和法律中是已经明确了的制度,而不是需要待建的新制度。首先,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有利于维护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其次,现行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规定,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明确地纳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对象范围,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地方可以利用地方立法权来规避中央权威的制度上的可能性。
应当看到,作为维护中央权威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已经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确认,但是,由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真正启动立法法第90条和第91条索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还没有"违宪"的地方性法规被宣告违宪,所以,作为维护中央权威的有效法律武器,违宪审查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只有真正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才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活动,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地方的"违宪"行为,防止地方越权或者是滥用权力侵犯了中央的"权威",才能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提供具有长效性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