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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被曝光后,迅速被高邮市教育部门叫停,但还是迅速发酵,引起了人们对相应“潜规则”的诸多思考。
“排队”怀孕侵犯女职工生育权
《高邮市第二中学女教师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讨论稿)》规定:“为了保证正常教学,每学期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女教师有生育指标,已婚女教师要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做到计划怀孕,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行政会议,校长审批签字方可怀孕……”
面对这种“潜规则”,各种意见不尽相同。据报道,在上海,16010999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就曾接到过反映影响生育权“潜规则”的电话。一位女职工反映,她所在的企业女职工怀孕生孩子要领批条,排队取号,若“擅自”生育就要扣工资,没有产假,没有年终奖。
在无锡,有的医院里怕一个科室内同时有几个护士怀孕,人手调配不过来,就订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必须排队生孩子,一年只能有一名护士怀孕,有的护士为怀孕排队一等就是三年……
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被解聘;有的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迫使本人提出辞职;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行业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没能给予相应照顾;还有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生育保险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莫纪宏指出,“潜规则”是相对于“明规则”而言的。“潜规则”往往有一定的现实合理因素,只是欠缺必要的合法性。完全否定潜规则也是不现实的,关键要通过完善制度程序来防止“潜规则”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解决“潜规则”问题关键要靠制度上的程序设计。“我们要把一切行为规范纳入法制的轨道。有些问题要通过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生育权和生育意愿不容漠视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说,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生育权依法受到保护,包括依法生育权、不生育权、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等多项权益。在承认这个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我国又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与此相关的法律是我国这方面的基本准绳,其他任何与公民生育权和国家计划生育精神相悖的“规定”,都不应该存在。
马庆钰指出,从“怀孕审批潜规则”到“怀孕审批明规定”都是对公民生育权利和生育意愿的漠视,是在我国人力资源供过于求的背景中,一些机构组织的管理方对于劳动者权利以及相关法律的傲慢与扭曲。组织管理者所遇到的工作困境可以理解,但是用“怀孕审批”来摆脱困境是一条不能走的邪路。而通过与当事人协商达致双方认可的目标,可能会更人性化、更稳妥、更合法。任何单位组织制订规章制度,一定不能与法治精神和根本法律相抵牾,这是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基础。
落实生育保险 消除“排队怀孕”
其实,解决此类“潜规则”的根本途径,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生育,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不是公民个体的事情,解决好生育难题,把生育权利还给公民,其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创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早在1951年颁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有具体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但生育保险制度落实得并不到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2年所审理23起涉及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案件中有50%以上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超过78%的用人单位不发放或不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甚至有少数单位故意安排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从事繁重工作,迫使女职工辞职。
不过,近年来各地开始重视落实生育保险制度,陆续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2年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颁布,400万非京籍员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最新消息说,蚌埠市企业女职工生孩子在家期间,每人每月平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2148元,整个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超过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曹主任说,生育保险,可以为妇女与男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公平竞争奠定基础,对消除在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起到了重要作用。生育权是女性的天然权利,是人类社会繁衍传承所赋予女性的特殊而神圣的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消除“排队怀孕”“怀孕审批”等“潜规则”是指日可待的事情。(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