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刑事法前沿实务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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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日,首届刑事法前沿实务论坛在京成功举行。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主办。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实务界理论界专家30多人,围绕诈骗犯罪的实务与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何庆仁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莫纪宏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原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方军先后致辞。
莫纪宏代表法学所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莫纪宏强调,要加强对新型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完善刑法制度的设计,以实现对新型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莫纪宏指出,在立法上,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厘清惩罚标准;在司法中,要加强证据的搜集和技术支持;在协作机制上,要构建高效的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体系,提高对新型诈骗犯罪的应对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莫纪宏致辞
陈泽宪对本次论坛的举行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既是对刑事法前沿论坛的传承,又为强化理论与实务之间的沟通交流作出了创新。陈泽宪认为,理论研究要密切关注刑事法治实务中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握新趋势,并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贯彻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理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泽宪致辞
方军强调,刑法理论不能脱离实践,应当有效回应实践中的真问题,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方军指出,诈骗犯罪中的传统理论问题和数字化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相互叠加,使得诈骗犯罪的治理愈发困难,亟待理论与实务上的深入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方军致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何庆仁主持
专题研讨
第一单元
开幕式后,会议进入专题研讨环节。本次研讨会共设置三个主题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普通诈骗犯罪的实务难点与应对。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主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健作报告。报告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于靖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钢,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先后评议,最后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旨龙作单元总结。
周健首先谈到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结合案例详细介绍了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思路。其次,关于被追诉人退赃退赔的法律评价,他认为,当前法律规定下,全额退赃退赔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多仅能从轻,无法减轻处罚,导致量刑差异大,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最后,关于请托类诈骗违法所得的处置,他认为,请托类诈骗案件中,涉案财物是否没收存在争议,需谨慎评价,若无法证明行贿犯罪,应返还被害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健作报告
杨子良认为,周健副主任提出的三个问题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务价值,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刑民区分的关键,而退赃退赔减轻处罚需突破现有法律框架,此外,请托类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原则上应返还被害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作评议
于靖民认为,诈骗案件的事实认定不能脱离生活实际和行业规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严格依据证据规则,要注重法益保护的实质判断,而非停留于形式判断;请托类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不能仅以言辞证据为判断标准,且不宜对被害人做过高道德要求。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于靖民作评议
王钢认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并非对立关系,更接近于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民事欺诈的欺骗手段、因果关系更为宽泛,刑事诈骗的要求更高;认罪认罚从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减轻处罚有难度;请托类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涉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争议,结论因理论立场的不同而异。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钢作评议
陈文涛认为,区分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诈骗行为必须具有导致错误处分财产的实质危险;对具有退赃情节的诈骗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轻处罚具有合理性;请托类诈骗违法所得的处置,需要结合刑法基本立场深入探讨。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作评议
郭旨龙认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难以把握,应当综合认定,特殊类型诈骗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不同因素;认罪认罚加退赃退赔可考虑作为减轻处罚事由,但应进一步完善核准程序;请托类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应分情况讨论,综合违法程度、请托目的等因素,平衡社会稳定与实质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旨龙作总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主持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诈骗犯罪辩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本单元由《环球法律评论》编辑贾元主持,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刘卫东作报告。报告后,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志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立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何龙先后评议,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作单元总结。
刘卫东回顾了自己参与的诈骗犯罪案件,并将其分为融资行为类、政府补贴类、拆迁补偿类、商品销售类、服务类、企业合作类等类型。他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通过具体案例,展现了诈骗犯罪辩护方面临的难题,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给出了解决思路。他指出,诈骗犯罪的辩护重点在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欺诈行为的程度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刘卫东作报告
王志坤强调,诈骗罪是“沟通互动型犯罪”,主要保护动态的财产交易秩序,因此,需关注交往过程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各自的管辖领域,交往的风险在二者之间如何分配。诈骗罪的认定要与行业的逻辑结合起来,不能将任何虚假的陈述、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一概视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志坤作评议
李中华指出,诈骗罪是交往互动型的财产犯罪,在实体处理上需要厘清刑民关系,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做好罪与非罪的区分。人民法院在诈骗案件审判中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证据在查清争议事实中的作用,并形成了“案发前已归还的资金不计入犯罪数额”等特殊的裁判规则。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中华作评议
付立庆认为,应从“质”和“量”两个维度限定诈骗行为,强调“非法获利目的”而非“非法占有目的”,避免扩大处罚范围,同时建议扣除行为人支付的对价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立庆作评议
何龙以“有意识的自我损害”为理论出发点,对政府补贴类案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若补贴政策目的未落空,即使存在申报瑕疵,也可不认定存在损失。另外,围绕套路贷案件,他指出,当前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尝试限缩套路贷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做法,值得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何龙作评议
司明灯对本单元的讨论进行了总结,并就诈骗犯罪的治罪和治理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骗补类案件,将补贴用于生产经营的,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刑事介入;第二,偷逃通行费类案件,如何看待享受通行服务而不支付对价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入罪前是否可以设立一个类似于逃税罪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第三,盗用支付账户消费类案件如何认定被害人,不同定性对损失承担有何影响。他强调,以上问题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作总结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贾元主持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疑难问题。本单元由《政法论坛》副编审阮晨欣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攀作报告。报告后,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杜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邹兵建,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红艳先后评议,最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文作单元总结。
陈攀指出,近年来,电诈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逐年攀升,电诈手段不断升级,AI 换脸、虚拟货币洗钱、“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等手段层出不穷,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参与黑灰产业链,增加了打击难度。他认为,电诈犯罪的治理难点在于,跨境取证难,关联犯罪全链条打击不足,追赃挽损机制有待完善。他建议,避免简单增设新罪,应完善证据规则,优化管辖规则,同时强化综合治理,如电信实名制、金融监管,减少犯罪土壤。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攀作报告
杜邈指出,诈骗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贯彻“刑事一体化”理念,以实体法规范为指引收集审查证据,坚持数据科技赋能,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同时关注民刑交叉案件的法秩序统一性问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杜邈作评议
梁雅丽指出,网络犯罪管辖存在“指定管辖滥用”的问题,亟待立法规范。对于跨境证据规则,可以探索“境外证据远程核验+电子数据哈希值固定”的方式,解决“证据合法性审查难”问题。对于涉诈资金处置和返还问题,建议在财产处置过程中,构建合法的资产追回路径及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作评议
邹兵建分析了理论研究滞后的原因,包括学界对实务问题了解不足、存在学科壁垒、缺乏域外经验借鉴等方面。他呼吁,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更多关注量刑与涉案财物处置等“技术性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邹兵建作评议
孟红艳反对电诈单独设罪,主张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应按“作用力大小”确定数额而非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综合认定,不宜在所有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适用,需限缩适用范围,避免忽视被害人的个性化特征。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红艳作评议
樊文对本单元围绕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讨论进行了总结,他认为,现有法律框架已经较为健全,当前主要任务应当是落实既有规定而非增设罪名。他建议刑事政策应更加强调“自我负责”,区分弱势群体与贪心者的责任。最后,他强调,诈骗犯罪因物理/虚拟空间转换而日渐复杂化,需以技术反制诈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文作总结

《政法论坛》副编审阮晨欣主持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邹玉祥主持。闭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总结,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对与会嘉宾的支持表达了感谢。他强调,法律制度应随社会变迁动态调整,诈骗罪等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赖刑法教义学的技术分析,也应关注社会结构对犯罪的影响,即“功夫在刑法之外”。他主张,刑法解释需结合刑事政策与社会需求,以功能主义视角回应实践难题。最后,他呼吁,不仅要在刑法体系内研究犯罪,还需从社会整体视角审视新型诈骗现象,具体案件需要差异化处理,避免机械司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作总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邹玉祥主持
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诈骗犯罪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交流研讨,会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将对诈骗犯罪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新型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摄影人:宋俊朋
撰稿人: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