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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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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矿难不断,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国家下了那么大的力气抓安全生产,虽然成效不小,但始终未根本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在广州召开的国家安全生产会议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分析了矿难频发的三大原因,其中之一便是“官商勾结”。最典型的是黑龙江七台河市一个小煤矿3月14日发生瓦斯爆炸,死了18个人。后来一查,矿主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监局副局长。他哥哥是七台河市矿业公司国有矿的副总经理,这个国有矿收购了这个小矿,哥哥就把这个小煤矿包给了做安监局副局长的弟弟。李毅中强调,“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已经到了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经商办企业,这是十多年前国家就明文规定了的政策,可是时至今日,竟仍然还有人置若罔闻。据新华社报道,在事故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湖南郴州市,上个月责令有入股办矿行为的党政干部限期主动交待问题,已经有31名干部受到处分。一个彬州市就有这么多党政干部参与煤矿经营,令人震惊。难怪不少媒体发文呼吁要严惩这些败坏政府形象的害群之马。

国家曾经下大力气抓安全生产的问题,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安全生产赋与了法律上的保障。其后,全国人大所立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多达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这还不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和各部委的规章。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现在看来,在一些地方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仅从本地的经济利益出发,而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据媒体披露,在一些地方,甚至由政府下达红头文件,承诺保护外来投资企业不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党政干部为了经济利益而参与煤矿经营,一些矿主在权力的保护下,有恃无恐,置法律和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也就难以避免了。

随着中小煤矿的改制,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小煤窑逐渐成为私营矿主、部分政府官员和一些地方财政的“黑色金库”。鉴于这种情况,看来,要从根本上杜绝矿难的发生,关键还在于各地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于地方安监局必须从以民为本的角度认真执法,而不是为了一地或一己的私利置法律和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要保证地方政府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治理“官商勾结,官煤勾结”,一方面固然须加强地方官员和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但是,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和法律上完善有关的条款,做到有犯者必依法严加追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莫纪宏研究员曾发表文章提出,应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公共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的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记者认为,如果这样做,至少从法律的层面上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所负的责任,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有助于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各地得到切实执行,从而改变目前安全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

资料来源:煤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