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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旨在从理论形态上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首先,从“二元化”逻辑建构的角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分为法治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两个理论组成部分;其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再作细微层次的“二元化”逻辑建构。从而从宏观上能够全面和系统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脉络与理论特质,从思想理论体系结构与功能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统一关系中,全面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功能和实践效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由“三分法”的法理缺陷引发的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二元化”逻辑结构的思考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以“十一个坚持”为题强调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
目前,法学界和理论界正在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深入和系统的理论研究。其中,涉及到最关键的理论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以及理论体系。截至目前为止,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作为“篇名”的只有张文显教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一篇论文。在该论文中,张文显教授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进一步讲,“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应当说,张文显教授提出“三分法”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有着法理上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法理上的逻辑缺陷,即他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中独立出来并与“法治的基本原理”相并列作为一个单独的理论组成部分,在法理上说理不是很充分。他系统地归纳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十六个方面的观点。但如果结合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的归纳和总结,从法理逻辑上来看,“十六个”全面依法治国的观点在理论形态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的理论内涵必须要通过“十六个”全面依法治国的观点来加以全面深入和系统的论证,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特性。所以,从法理逻辑的完整性来看,应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合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与“法治的基本原理”相对应的理论板块。“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础性理论部分,是针对人类社会如何构建法治文明提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并具有与时俱进特征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法治学说,制度目标在于构建一个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大同思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法治理论创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理论精华,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旨在走出一条区别于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和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因此,从法治理论的性质和功能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作出“二元化”的结构划分,可以把法治理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更加开放的、可以与当今世界上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进行理论对话的理论和学说。
二、“二元化”逻辑建构有助于全面和系统地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特征的整体性认识
事实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的同时,并没有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政策层面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只是详细说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十一个坚持”,目前法学界普遍将“十一个坚持”解读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例如,李林研究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为题,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对“十一个坚持”作了深入阐释,张文显教授在光明日报上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为题,提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栗战书同志在2020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时的讲话中,也明确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总书记用“十一个坚持”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阐释、部署,是涉及理论和实践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栗战书同志上述讲话中在形容“十一个坚持”的重要性时用了“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这样的词语,说明了“十一个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地位。
尽管学界目前普遍认可“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但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说,“十一个坚持”只是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内涵的“金钥匙”和“敲门砖”,并不能全面覆盖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的理论内涵。所以,从法理逻辑上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除了“十一个坚持”,还包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的法治思想以及党的重要文件中所包含的重要法律政策。栗战书同志在2020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时的讲话中也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全面和系统地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时所应当关注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这一理论特征。栗战书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二中全会文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这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由上可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如果从文献的分布形态来划分,仍然可以用“二元化”逻辑结构来表述,即包括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核心要义)以及在其他重要的会议文件中的法治思想(丰富内涵)。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既要重视抓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同时又要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二中全会文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所蕴含的丰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科学地归纳总结和提炼,最终形成全面、系统和完整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
坚持以“二元化”的思维方法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以及建构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既实事求是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其在继承和发展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思想和学说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的理论特征,又可以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积极探索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党性、人民性、时代性、实践性、系统性等理论特质,区别于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和学说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制度功能设计。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这样一个具体的政治国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把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求,提出了许多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法治重大命题以及法治运行方案。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文明所作出的特殊理论贡献,向世界传递的是中国声音,讲述的是中国的法治故事。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的同时,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性质和理论特征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述表述至少突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二元化”逻辑结构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历史和现实相贯通”的“二元化”理论特性;二是“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的理论视野;三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品格。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包含的对“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回答,在理论形态上解决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理问题,而对“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回答,是要解决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方案问题,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为指导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和制度方案。所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为全面和系统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的理论内涵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特征提供了明确的以“二元化”逻辑对应特征为基础的政策指引。
以“二元化”的理论思维方法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的认识: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法治方式治国理政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也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上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以及论述了其理论特征,但由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博大精深,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基本理论特征需要法学界科学地加以归纳和总结,拿出具有符合法治价值基本精神和法治理论逻辑形式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案。以“二元化”的思维方式来看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资源和政策依据,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这里面首先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所形成一系列法治理念、观点和政策主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决议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决定等重要的党的文件是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内涵的最直接和最丰富的思想资源和政策依据。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资源,构建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必须要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来考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体系、特征和意义等。因此,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必须要关注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两个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来源,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我们就会犯方向性错误,也不可能全面和系统地表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科学结构及其理论特征。学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终形成所作出的理论贡献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因此,只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视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法治方式治国理政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也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只有持有这样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二元化”理论来源的原则立场,才能科学和有效地从宏观上整体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全貌,才能全面和系统地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广泛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建立符合客观事实和实际法治工作要求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既表现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阐释,又体现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政策主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从两个角度来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一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明确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表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主要部分是理论方面的。张文显教授在“三分法”的框架下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包含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两个重要的“理论内涵”;另一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又点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实践意义,也就是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大量的论述带有政策指导的意义,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各个方面法治工作的行为引领,有具体的行动方案、制度设计和规范要求。由此可见,与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学说和观点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是对法治现象产生、发展一般规律和特征的法理阐发,更重要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大量的内容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具有直接的行为指引作用,是具体的行动方案,是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行动纲领。因此,在此意义上来划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内容构成,根据“二元化”思维方式至少可以将其划分为“理论论述”与“政策指引”两个方面的内涵,这就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策性”“具体性”“纲领性”提供了法解释学上的理论依据,故不能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视为一种纯粹理论形态的法理论述,大量的政策主张和实践要求也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宝贵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实践性进一步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的法理特征,其中有大量的理论论述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法治理念、学说和法理主张,具有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的实效性,所以,不能从纯粹法学理论研究的视角来看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属性,而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野来看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性。张文显教授以“三分法”划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并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理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角度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是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不过,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实践特性,应当在理论形态上与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两个方面的理论特性整体相对应,而不仅仅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相对应。故从理论和实践“二分法”的角度来看待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构成的特性更加具有法理上的说服力和学理解释力。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有对党的十八大之前我们党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各项理论观念和政策主张的肯定和继承,又侧重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以“十一个坚持”为题强调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十一个坚持”也因此被学界称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张文显教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一文中也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十一个坚持”和其他场合的重要论述为基本依据,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阐释为学理范式,从六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作出学理性解读。应当看到,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来看,也有一个理论不断发展与成熟的过程。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的“十个坚持”应当说是“十一个坚持”得以有效确立的理论前提。“十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终形成的阶段性理论成就,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符合理论逻辑的进一步发展和升华。再往前追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党的十八大以前业已初具规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着理论上一脉相承的内在逻辑联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非常丰富,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脉相承,既有对体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有对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观念和学说的借鉴,更有对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理论成果的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新时代”的时代特征为标志,集中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各种重要的政策文件中,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完整和科学的理论表述,成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的理论内核表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其理论框架全面覆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得到健康和有序推进的宝贵的思想资源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在法理上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时候,不能人为地割裂党的十八大之前和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间一脉相承的理论逻辑,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这条理论发展主线上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结构和理论体系,科学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其自身理论成长的基本规律。所以,在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和理论体系的时候,也要关注党的十八大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状况,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科学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性质以及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理论特性。在此过程中,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本人在地方主政时围绕着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提出的系列思想和观点都是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最宝贵的思想资源和理论素材。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包含了宏观层面的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也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设计,兼具“原则”与“规则”两个方面的法律特性。无论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还是从更加宽广的理论视野来看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构成和基本要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理论形态上都呈现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个方面的特性。以原则和规则两个方面的行为规则特性来看待法律规范的特征,始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的论述。1967年,德沃金在《芝加哥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规则的模式》中认为,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为了证明法律规范除了法律规则,还有法律原则的存在,德沃金列举了两个案例,并指出在案例审理中法官并没有按照哈特所提出的法律规则判案,而是适用了法律原则。德沃金因此提出法律原则也是法律规范的一部分的法理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其理论内涵不仅仅停留在纯理论的描述以及只起到“指导思想”或者“法律原则”的作用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表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功能时明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既然是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具体理论观念,或者说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就起到了具体的“规则指引”的作用。因此,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能满足于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仅仅作为理论学说或者是指导思想来对待,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要求作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来对待,必须要学懂弄通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中有效地加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有法律原则所具有的方向指引作用,也具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行为约束力,必须要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来全面和科学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既蕴含了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治思想,也涉及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的“三大体系”建设的法学理论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其自身的理论特性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具有实践性,而且具有法理性,也就是说,习近平法治思想除了对法治建设的实践问题表示了重要关切之外,对于传统法学研究理论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作出了科学回答。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包含了相应的法学思想的内容。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对于法学学科建设作出了明确的指示。事实上,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有很多重要思想是直接针对法学理论研究中的最基本的法理问题。例如,关于法治的内涵以及法治与法律的基本关系、法治文明的重要意义这些基础性的法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法律是什么? 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关于法治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相互关系这个基本的法理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地方主政时就曾经做过理论上的探讨。在《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一文中,习近平指出:“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在关于法治社会的特征描述上,在《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一文中,习近平提出:“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学命题和法理判断,是繁荣和发展法学研究事业的理论基础。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不应当忽视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内涵,特别是在一些法学基础性命题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做出的独特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法学命题和法理判断,不仅仅为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系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更重要的是为构建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特别是从中国实际出发而形成的重大法理判断,可以有效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体系,可以用中国式话语来构建法治的系统理论和回应法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使得中国法学研究事业能够在国际社会的法学界拥有话语权。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理论与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既能够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可以指导我国法学研究事业朝着健康的学术方向不断深入发展。
第六,习近平法治思想既重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又非常关注部门法的法治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法律制度自身规律的认识也有非常清晰的理论思路和实践方案,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科学论证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明确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制度建设和部门法的完善都提出了很好的理论构想和学术思路。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思想”,栗战书同志在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概括总结为七个方面,具体包括:一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根本的政治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至上的法制地位。三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独特优势,这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中都有体现、都有要求。五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大作用。六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七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措施。应当说,栗战书委员长的讲话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宪法思想的概括和总结相当到位,是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特征的重要“理论抓手”。与此同时,与根本法宪法相对应的是不同部门法如何从法理上和制度上不断加以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也涉及到大量的部门法法治建设的理论论述,其中最重要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民法典以及知识产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具体部门法的重要性以及基础理论的阐述。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1月30日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在防控2020年初开始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了“依法防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等法治原则。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后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总之,在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制度要求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视野宽广,而且细致入微,既有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如何发挥自身作用的宏观指导,也有对在法治实践中如何加强对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作出的制度安排。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其实践性特征方面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法律政策的基本特性。
第七,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涉外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精神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提出了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两个法治大局,对涉外法治工作作出了明确的战略部署,为在涉外关系和国际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利益指明了行动的方向。以法治适用领域的特性,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国内法治理论与涉外法治理论的“二元化”分类,可以弥补法学理论研究对“涉外法学”理论研究的空白和短板,为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全面系统和科学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建立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涉外法治体系。要抓住涉外法治建设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正确处理中国法与外国法、国际法之间的相互关系,要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统筹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三个“法治”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健康和有序地向前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对涉外法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关键是要以涉外法律关系的法理研究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外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为改革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科学和有效的法理指导。在传统法学理论中的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的“二元化”法学学科分类的基础上,对国内法学进一步作国内法治理论与涉外法治理论的“二元化”区分,有助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理上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挥其自身规范引领作用的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从而通过涉外法学的理论研究来弥补以往在涉外工作领域法治建设的制度短板和弱项。
第八,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政治理论的有机统一体,突出显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的中国特色。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是密不可分的,忽视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执政这一政治事实,试图用西方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政党中立”的话语来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征,理论上是错误的,行动上只能是徒劳的。不论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十个坚持”,还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认的“十一个坚持”,所有的“坚持”,既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的“坚持”,同时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念、政治原则和政治主张的“坚守”。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法”的关系的论述,就具有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政治思想两个方面的理论特征。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习近平同志以锐敏的洞察力,旗帜鲜明地指出党与法的关系不能归结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似是而非的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因此,从理论形态上,应当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既视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法治理论,同时又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念。特别是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是法治理论与政治理论的融合体,不同于美西方国家将政治学与法学完全分开来研究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学术体系,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采”,同时也显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理论特性和理论品格。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二元化”逻辑结构的功能及其学术价值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作多重角度“二元化”结构的逻辑构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角度,都具有比较显著的“优势”功能。对于任何一种思想,要把握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客观规律,坚持“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是最科学和有效的认识手段和思想武器。
在人类思想史上,黑格尔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思想,“哲学在历史上的发展必须与逻辑哲学的发展相一致。”恩格斯在评价黑格尔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思想时认为,“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形式尽管是那么抽象和唯心,他的思想发展却总是与世界历史的发展紧紧地平行着”。恩格斯在肯定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的合理性基础上明确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马克思也运用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来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指出,在一定限度内,“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进程”。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事物、形成思想体系的一种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因此,将这种逻辑与历史相统一辩证方法运用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创新领域,特别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特征时,从理论源头上,也应当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包含的法知识体系作“法逻辑”知识与“法历史”知识的两种角度的把握。这种“二元化”的思想逻辑可以比较清晰地从“纵横”两个思维方向来全面和系统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从而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从“法历史”角度来看,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治的基本理论论述,古今中外法律思想家提出的各种形形色色法治学说和思想中的合理和科学成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中探索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探索成果,都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丰富的历史内涵。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考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是不可能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规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史,它彰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光辉历程和理论底蕴。从“法逻辑”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既有对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人类法治文明存在和发展形态的一般性理论思考,也有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所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特别是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在“全面”“系统”和“辩证”的认识论层次上来综合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实践方案,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坚持的“法逻辑”不仅仅是法的概念、法律命题、法律判断或者是法律假设,更重要的是法治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结合,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法治置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来整体和系统地加以考量,从而分析和阐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理论价值、制度功能和实践效力。所以,坚持法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特征,可以非常清晰地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全貌、思想脉络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的法治行动纲领和行动方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古今中外各种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的基本理论特质,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有力的理论保障。
基于“二元化”逻辑建构的方法来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可以在理论价值、制度设计和行动纲领等方面产生极其深远的意义。
从理论价值的角度来看,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分为法治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两个方面,可以比较清晰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学”特征。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及到法的历史,法的基本特征,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作用,法的制定、实施、监督、修改、解释,法的运行机制,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法律体系,法律与公共权力、公民权利关系等等基本法理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理论阐释有助于发现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法的共同性、相通性,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一条清晰可行的“法治保障”方案;另一方面,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可以全面和系统地回答在共产党执政的政治体制下,执政党如何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党,如何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如何通过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如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的推动下全面有效地做好各个方面的法治工作,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步走”战略,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走出一条区别于美西方宪政和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中的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依法执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充分和系统的理论阐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二元化”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再行细分为“治国理政”的依法治国理论以及“管党治党”的依规治党学说,可以在制度设计上,把党纪、政纪挺在“国法”之前,在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用前提下,通过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来把拥有9100万党员的执政党建设好,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不同的分体系和子体系的角度入手,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细分为若干不同的治理领域,从而根据各个治理领域不同的国情民情社情来规划和设计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保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有序运行。
从行动纲领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样态提出了法治意义上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就是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阐述实际上也可以按照“二元化”逻辑结构区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观念以及政策主张。其中政策主张是直接针对法治建设中的具体法治行为和活动。党的十八大报告将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相并提,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和政治要求,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特征,也就是说,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不同的法治环节和法治要素相互之间是有机统一的,可以视为“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构成的法治活动,也可以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政策主张中,科学立法是前提,没有科学立法,就无法推动法治建设有效运行。严格执法是保障,如果没有严格执法,纵使有“良法”,也不可能有“善治”。所以说,“严格执法”是保证法律权威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只有执法“严格”,宪法和法律的各项价值要求才能在实际中真正得到实现。“严格执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都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法治问题,必须要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相比,其中的“公正”价值要求相对于“严格”来说,客观评价的角度和实现的程度更复杂一些。因为“严格执法”中的“执法”活动是以掌握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中心的,所以,能否达到“严格”的状态,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主观评价和自律非常重要;“公正司法”中的“司法活动”具有开放性,刑事、民事和行政司法过程都会涉及到司法活动参与者各方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诉求以及对司法活动结果的不同性质和程度的评价,所以,仅仅靠参与司法活动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自我测度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是远远不够的,也没有体现出司法活动“两造”或“几造”价值冲突和利益对抗的特点。司法活动的理想状态是要让参与司法活动的所有人都对司法活动的结果都能感到满意。显然,比起“严格执法”来说,“公正司法”是相对追求和实现的法治价值目标。对此,从司法活动的主要主体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态度、能力和水平入手是基本的法治途径,把实现“公正司法”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而在制度、环境、条件等各个方面综合起来构建一个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机制极其重要。“全民守法”围绕着“守法”的主体提出了明确的制度要求,也就是说,“守法”是一项“全民”事业。全民守法,既意味着公民个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义务,也是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出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整体性要求。“全民守法”是一个全称性的概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故对“守法”提出“全民”的要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特质,也是贯彻现行宪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制度举措。在理解全民守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之间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把“全民守法”放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的总体框架中来考察其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守法重要意义的一系列论述对此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考路径,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了解全民守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总之,从“二元化”的逻辑建构来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特征,既可以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自身的逻辑自洽性和理论体系结构的“清晰度”,又可以有针对性地解释和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制度建设和具体法治工作中作为其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系统化的理论特征,更加科学和有效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本质与思想精髓,对法学研究事业以及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都可以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和激励作用。故当下法学界在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应当下大力气来从法理上构建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上不断走向深入和成熟,使其成为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武器。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