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8月31日就香港特首普选办法框架通过决定。很多分析认为,围绕香港政改到了“摊牌”的时候。
然而,香港激进反对派人士8月22日表示,如果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候选人必须获提名委员会的半数通过,“占中”将“无可避免”。这是他们在继续向中央施压。
香港某些“占中”人士声称,即便“占中”行为“非法”,也符合“公民抗命”的国际标准。这种言行显然与国际标准背道而驰,是借着国际标准的名实质是歪曲和践踏国际标准。如果将“占中”视为法律上的一种表达行为的话,那么,表达自由的行使确实有一些通用的“国际标准”。
联合国于1976年起执行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通用,其中第十九条是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该条肯定了个人在民主社会所享有的“表达自由”,但是这种自由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表达自由’是受到必要的法律限制的”。这就是国际公认的表达自由的“行使标准”。
广义上的“占中”行为与公民表达意见有关系,但问题的实质是在民主社会中,表达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上的必要限制”,权利必须要“法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是理性的。现在一些人宁可“违法”,也要遵守“公民抗命”的国际标准,并口口声声说是“非暴力”。但是,“占中”行为一旦发生,必然会损害香港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便是“非暴力”,也已经超出了国际公认的权利和自由行使的正常范围。
另一个在国际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欧洲人权公约》,对于表达自由的行使方式也作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同的规定。该公约第十条明确规定,在享受表达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不难看出,《欧洲人权公约》对合法存在的表达自由作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限制”。
现在香港反对派顽固认定要“将‘占中’进行到底”,并且还要用“国际标准”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打气,这已经不是在行使正常的表达自由了,而是准备“革命”了。这种唯恐天下不乱的“蛮劲”最后只能导致香港社会的失序。只要是有正义感的中国人,不能也不应被这种违法行为所蒙蔽。当然,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也不可能任由无序发展,搅乱了香港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因此,那些口口声声地讲“国际标准”的人士,要想非法“占中”,就要考虑是否在法理上、国际标准上站得住脚,否则,以身试法的后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想以“占中”悲情赚取廉价民意的如意算盘,还是尽早收拾起来为好。
(海外网评论频道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外网)
来源: 海外网 2014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