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CCI贿赂门——中国司法机构有无必要介入
字号:

随着美国CCI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海外行贿案的进一步深挖,已有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大唐电力等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的相关人员被曝与该案有关联。为此,国内相关方面的专家和媒体建议中国司法机构也启用相关的调查程序。那么,国内司法机构有无可能,或者有无必要介入该案的调查?对于此类跨国案件调查的难度在哪儿?若此次真查出了一些情况,对相关人员又应如何进行量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我国司法机构应该介入该案

我认为我国司法机构有介入的可能性。联合国各成员国之间有一个反腐败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所以有这方面协助调查的义务,包括到国外调查都可以。对于中国方面来说,经济侦查的手段很多,只要真有问题,马上就能查出来。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人愿意让你查。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美国人是否存在用这个问题来陷害我们相关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故意,以及中间是否存在虚报情报或挑拨离间。如果真有我国企业相关人员的话,对方犯罪嫌疑人可以到我国相关司法机构投案,如果美国方面相关行贿人员到我国投案自首的话,那么,我国的司法机构就可以根据自首人员交代的情况启动调查程序。

关于案件的取证方面,美国方面提供的受贿人员名单不能作为我国司法机构认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调查的线索。若要进行调查,我国还须重新启动相关的调查程序。

关于商业贿赂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好认定,不像一般的政府官员贿赂,很严格,是否属于贿赂范围也不好确定。再一个就是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像以权谋私,犯罪目的很明显,而商业贿赂有一个很复杂的认定机制。

资料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