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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向记者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发布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投票通过,它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所制定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最好的一部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也被称之为公民基本权利法,一切民商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皆依此产生。
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莫纪宏说:“这就是宪法中对公民财产权最早的表述。此后,1987至1989年在我国沿海地区出现了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房地产的开发推动了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决定对宪法进行修订。”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原表述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修改后,在此表述后加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莫纪宏解释说,“仅多这一句话,就大大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为日后土地的合法流转定了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1982年宪法中的一些条款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冲突越发尖锐。莫纪宏介绍说,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写进了宪法。”
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来取代“人民公社”;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划”。莫纪宏形容,“这是一步重大的跨越。平等主体、私人、私权等作为民法基石的元素终于浮出了水面。”王利明教授则直言,“市场经济”入宪,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
到1999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的程度越来越深,百姓关心的焦点已转向要求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在内的一切合法财产等方面。莫纪宏说,“此次修宪所涉及问题,无论深度广度以及尖锐程度都超过了前两次修宪”。表现为:第五条增加一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提出“基本经济制度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到2004年,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又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人权保护意识有了巨大的提高。为此宪法又做了一次“大修”。
据莫纪宏介绍,此次修宪很重要的内容有三项。第一项就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原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宪法修正案将“征用变为征收并给予补偿,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莫纪宏解释道。
第二项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
莫纪宏认为,尤其重要的是,此次修宪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又是一次质的飞跃。”莫纪宏分析,“这种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而且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宪法作为根本法,依据宪法的规定,所有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民商事法律自不例外,而且以宪法为依据,越来越多的民商法纷纷出台。
资料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