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实施评价机制
莫纪宏
字号:

2012年12月04日 来源:正义网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的本质所在。在法律实践中,宪法如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我们又该如何正确认识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记者近日专门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谁有权解释宪法

什么是“宪法司法化”?莫纪宏介绍,所谓“宪法司法化”,简单来说,是指宪法可以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或者说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直接加以适用”。

但在莫纪宏看来,我国不适宜“宪法司法化”。他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如何将宪法适用于具体案件,对宪法的规定如何理解,这项权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有权力,不属于最高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不能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用。但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适用于具体案件,产生‘准司法’意义上的宪法适用。”

如果“宪法司法化”,将会带来哪些问题?莫纪宏指出,如果法院适用宪法判案就会产生正式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就会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享有的宪法解释权。

如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既然宪法不适宜司法化,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呢?

莫纪宏告诉记者,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前绝大部分已经通过具体法律予以细化,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例如,劳动权、受教育权都已经通过劳动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得到了具体实现。但是也有一些基本权利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例如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目前只有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仔细翻阅我国现行宪法,就会发现其中并没有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作出惩处规定。法律实践中,应该如何保障宪法的强制实施?

莫纪宏认为,违反宪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如果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一旦为渎职,属于领导干部的可能会被罢免,属于人民代表的可能被撤销职务或被罢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违宪行为,一般通过具体的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加以制裁。

如何正确认识现行宪法实施状况

“目前,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整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莫纪宏表示,对现行宪法实施状况的评价,要采取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方面,要从总体上考察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实施状况,从宏观角度作出结论;另一方面,也要对现行宪法不同章节的条款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分类评价。

莫纪宏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现行宪法实施状况比较理想,在实践中尚未出现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国家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没有得到履行的现象,但对于不同部分来说,并不平衡——

从整体上看,第三章国家机构和第四章国家象征,比第一章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施状况更胜一筹。

莫纪宏认为,要正确地评价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必须建立一个科学和合理的宪法实施的评价机制。“这项工作可以在今后推进宪法实施工作中进一步予以加强。”

采访中,莫纪宏强调,要正确认识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还应当区分宪法实施与宪法实施的监督这两个不同的制度概念。现行宪法实施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主要依据具有宪法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地履行宪法义务,但履行宪法职责的情况如何,怎样保证没有履行或不愿履行宪法职责的主体自觉地履行宪法职责,这是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莫纪宏建议,除了各级国家机关自觉地履行宪法实施的职责之外,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来进一步提高宪法实施工作的效率,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者:徐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