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2002年4月5日,臧家平又打电话给陕西某保健药厂副厂长宁某,说他在北京买了4000多元的“藏汴宝”,要宁某给他1万元,不然就在北京登报。接到电话后,宁某特别担心,害怕给药品造成不良影响。于是,宁某通知北京市场部于4月11日付给臧家平1万元。
2002年4月9日,臧家平与青海某藏药厂联系,称在市场上发现有“藏汴宝”的假药在销售,并称他在西安拍下了宁某生产假药的照片。随后,青海某藏药厂就委托臧家平打假。双方约定,打假费用由臧家平自己负担,索赔金额对半分。
据陕西某保健药厂副厂长宁某说,陕西某保健药厂曾与青海一药厂签署了为期三年的使用联销产品合同,2001年 8月,该厂被收购后更名为青海某藏药厂,而标有原厂名的“藏汴宝”按照合同可销售至2002年6月30日。臧家平就是以企业名称变更为由,说陕西某保健药厂销售的“藏汴宝”是违法的。
绝地反击“藏汴宝”报案被敲诈
就在宁某派人给了臧家平1万元后,臧家平打电话给宁某说,他有一台笔记本电脑,里面有一篇文章,是他从一个记者那儿拿来的,并说如果这篇文章发出去的话,宁某的市场就完了。由于害怕产品名誉受损,宁某于4月18日与臧家平在一家麦当劳店见面。
臧家平说:“你制售假药违法已构成侵权,应该赔偿。因为我已向药检部门举报过了。”宁某知道,臧家平在青岛时就曾在当地药检局举报过,举报之后当地报纸刊登了他的举报,臧家平的笔记本电脑里还有这篇稿子。臧家平说:“你服不服气,如果你不服气,我就敲锣打鼓地把药送到国家药检部门。”宁某表示愿意赔偿。臧家平买的18000元药,宁某赔40000 元,臧家平于2000年花13000元买的笔记本电脑,宁某用35000元收购。
4月29日17时左右,臧某和宁某约好在友谊宾馆会面,臧家平把购买药的发票和笔记本给宁某,宁某把75000 元给了臧家平。就在臧家平刚拿到钱后,经宁某报案,早已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将臧家平抓获。
坚持己见臧家平等待判决
在侦查机关询问调查阶段,臧家平一直坚持说自己的行为是“打假”。他说,他虽然没有国家药检部门的文件,但是有人告诉他,因为有关于“藏汴宝”假药的报道,所以他断定陕西某保健药厂的“藏汴宝”是假药。
检察机关认为,臧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臧家平是合法打假还是敲诈勒索,还要等法院最终判决。
臧家平其人
臧家平,男,47岁,山东青岛市民,曾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职工,1997年病休后,臧家平开始了他专职打假的经历。
2000年7月,臧家平等8名职业打假人曾宣称与王海“划清界限”,不再称“××王海”。
王海评论:这是个人问题
昨天,当记者将“臧家平事件”告知以职业打假闻名的王海后,王海的第一反应是惊讶。王海说:“这是个人选择问题,与整个行业没有关系。”
王海说,他与臧家平有过接触,如果确有此事,那也只是个人选择问题,是个人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的问题,而不是行业问题。良莠不齐在各个行业都存在,不能将个人的行为当作整个行业的行为来看。
从事了5年职业打假的王海于2000年宣布退出个人打假行列,专门经营公司打假。在有媒体问及为什么退出个人打假后,王海就曾表示,一个主要原因是不愿意和一部分买假索赔为生的人为伍。
“臧家平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个人打假要不要支持”的老话题的讨论。昨天记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景一认为,个人打假应该肯定,但是,在个人打假过程中应该遵守道德规范,遵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更不能违反刑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莫纪宏认为,法律为个人打假留了一个灰色空间,因此,社会对个人打假不应提倡。虽然打假应该是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但是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加入打假行列。公民通过合法程序打假,帮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法律上就受保护。
资料来源:http://www1.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17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