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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正稳步前进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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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纪念日。在这三十年中,宪法精神在中国社会的生命力越来越强,中国在坚持“依宪治国”方面不断前进。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要依据宪法来制定,所以从法律本身特征、效力等因素来讲,最终都要统一到宪法权威上来,即“依宪治国”。

过去三十年,中国在依宪治国方面稳步前进。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相当于法律的决定,基本上有一半都在条文中明确“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起到了有目共睹的指导作用。

在实践方面,宪法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起到事实性约束和指导作用。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制定法律要依据宪法原则,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可以提出是否违宪的质疑,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立法法》出台后,“孙志刚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被社会救助制度取代;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最高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维护宪法权威发挥了很大作用。

在国家机构方面,宪法不仅在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也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如通过修改宪法,统一中央、省市县等不同层级人代会的任期年限,从而避免了过去任期不同给选举和组织工作带来的不便,为国家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起到保障作用。

现行宪法制定后,已经历四次修改,1988年修改肯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3年修改肯定市场经济的地位,1999年将“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2004年修改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每次修改都有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内容,使宪法能够很快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当下,小康社会正成为我们奋斗的目标,而小康社会的要求之一就是宪法一定要在社会中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在限制特权、消除腐败、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基础作用。我们期待中国在过去三十年坚持“依宪治国”的基础上,实现“法治小康”,让“以宪法的名义”成为小康社会公共决策、制度执行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法治方式。

《环球时报》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