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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让抗震救灾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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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抗震救灾正有条不紊地持续展开,法律在无声无息之间呈现出巨大力量。每个人、每个单位迅速找到自己的位置,行使自己的使命。汶川大地震后,从中央到地方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应急处置权,及时有效地抢救受灾人员,减少财产损失。

“在防震减灾法出台的10年间,我国没有发生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对记者说,此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一系列救援工作证明,这部法律所确立的灾害应急制度对抗震救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作用。

好的经验应在修法中体现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8.0级强烈地震。地震发生后,中国各级政府及时有效的救援行动,得到了海内外华人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

“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了地震造成的人员与财产损失,也为修订防震减灾法提供了许多鲜活的素材。”莫纪宏说。

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听取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抢险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汇报后指出,要研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抗震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将在6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

“防震减灾法的修改计划是在汶川大地震之前提出来的,这是完善我国防震减灾制度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有了大地震才临时想起来要修改这部法律。”莫纪宏认为,修改法律时要注意吸收这次抗震中一些好的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比如,从此次汶川大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力量进行的,防震减灾法应更加明确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灾区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临时的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对于像全国哀悼日这样的制度,应当在修改法律时加以补充明确的规定,对这种决定哀悼日的行为赋予正式的法律效力等。

两大重点问题需先考虑

据了解,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早在几年前就由国家地震局牵头启动了,但目前尚不知此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莫纪宏建议,修订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重点考虑。

“比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施不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震后的法律责任制度一定要更加明确和具体化。”莫纪宏说。

此外,莫纪宏认为,对于震后丧失了基本生产和生活能力的受灾群众,应当规定法律上的救济标准;对于因地震遭到破坏的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等,应当规定解决这些问题的一般法律原则;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也要结合防震减灾工作的特点予以细化。

修法同时还需相关法律跟进

“防震减灾法可以根据此次汶川大地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适度修改。不过,从立法与现实的关系来看,仅仅修改防震减灾法恐怕很难满足现实中的各种需求。”莫纪宏说。

他认为,从目前在汶川大地震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质来看,主要不是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有缺陷和不完善造成的,而是与我国现行的救灾体制不健全和不完善有关。许多问题仅仅依靠修改防震减灾法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应当通过改革现行的救灾体制,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来完善我国目前的救灾体制。”

莫纪宏提出,应当及时出台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法、灾害补偿法、灾害恢复和重建法、灾害捐助法等配套的法律,来进一步提高抗震救灾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资料来源:人民权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