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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读“法治思维”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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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论断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概念,强调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向及意义。全面和正确地识读 “法治思维”,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顾名思义,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它是由法治价值所主导的,这些法治价值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关于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如何构建以及人们之间如何发生相互交往的规律性认识。法治价值的具体形态包括法律至上、保障人权、限制权力、法制统一、追求正义、崇尚民主等等。这些法治价值都是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实践中形成的、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最佳的行为范式,是和谐社会秩序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

“法治思维”在凸显法治价值指引功能的过程中,特别重视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与“非法治思维”相比,“法治思维”更注重制度化了的经过人类实践活动证明是正确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整体经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局部认识或个别经验都不能左右“法治思维”的方向。因此,“法治思维”代表了人类整体的一种思维习惯,是一种经过实践,特别是制度化的实践证明了的有效的思维形式。

“法治思维”的特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法治思维”概念,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作出的巨大的理论贡献,真正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因为,“法治思维”至少凸显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发挥作用,它必须通过法制宣

传教育的方式逐渐养成。因此,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的过程,“法治思维”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后天经过勤奋实践获得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 “法治思维”的概念,就是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要通过艰苦勤奋的学习和实践,逐渐养成“法治思维”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品格。

第二,“法治思维”是与“法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强调要运用法治价值来支配人们的言行,但也各有侧重。“法治思维”强调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故“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紧密相关,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要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无异于天方夜谭。所以,法治价值在实践中要能够有效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离开人们“法治思维”的素养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三,党的十八大报告着重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法治思维”方面的要求,并且这种要求是与提高领导干部的 “实际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一方面,领导干部在过去的工作中,尽管做了不少事情,也具有一定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通过“法治思维”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欠缺,甚至没有。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如果离开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不足以解决上述重大问题。故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地指出了“法治思维”对于领导干部的意义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可以提高自身“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这也就是说,各种“非法治思维”或“非法治方式”都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解决“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全局性问题的。

运用“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出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构成了十八大报告的一个“亮点”。“法治思维”从质的规定性角度规范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和路线。

对于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的老路根本行不通,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上述重大问题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遵守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一是要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养成“法治思维”。二是要在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莫纪宏(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辽宁日报》2013年1月22日理论版

http://epaper.lnd.com.cn/lnrb/201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