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论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特质
莫纪宏
字号:

内容摘要: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当下中国宪法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在依宪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关注以科学精神修改宪法,以人民为中心和生命至上为原则来有效推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把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通过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等等。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想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也反映了习近平同志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全面系统的科学思考,体现了习近平同志敢于创新的理论勇气。

关键词: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始终围绕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性,提出要正确地认识宪法在建国后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和生命至上的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科学地对待宪法修改工作、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重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以及做好宪法宣传和教育工作等,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述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通过科学和系统地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形成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从理论上科学和系统地把握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全面和深刻地领会20201116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质要义,更加有效地认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构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更好地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有序展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国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分析和研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在科学总结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政策主张和具体的法治改革建议,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地位高度予以重视,始终把宪法实施工作放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首位,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营造有利于宪法实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将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原则立场,从宪法发展的历史与宪法实施的实践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现行宪法的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制度功能及其重要作用。在201212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了新中国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和取得的辉煌成就,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在科学总结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科学地揭示了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正是由于宪法作为根本法在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因此,现行宪法在公布施行30年中发挥了自身作为根本法的巨大作用和伟力,即“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因此,对现行宪法保持高度的制度自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正是由于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坚持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才使得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内涵最丰富、思想最深刻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八个方面来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特质,从而为从理论上更好地把握中央全面依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提供研究方法和方向上的学术参考。

 

一、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科学论证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辨证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作为党的总书记,先后就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最直接和最全面系统地阐述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文献是201212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12·4”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一)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高度来阐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上述讲话内容,不仅仅明确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更重要的是,把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作为执政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任务,非常明确地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视为执政党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出发点,凸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地位。

(二)对宪法的法律特征做了全新的阐述,对宪法在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做了充分肯定,弘扬了宪法的法律权威。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取得的经验和成就基础上,对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做了准确的概括,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相对于以往宪法理论只是从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上来认识宪法的特性,很显然,“12·4讲话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领域表述得更具体和全面,体现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的根本性特征。其次,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这就给那些企图以各种借口否定我国现行宪法存在的正当性及宪法实施成就的错误观点予以有力回击。宪法是一面旗帜,宪法的权威得到了尊重和维护,基于宪法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更加清晰和明确。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建国以后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做了进一步强调,指出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方法将宪法视为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并把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与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与权威联系在一起,全面回答了宪法与党、宪法与人民的关系,在宪法、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确立了牢不可破的逻辑与制度联系,体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三)对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在制度实践中的要求做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指出宪法实施与监督是实践依法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具体制度保障路径。“12·4”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首先强调了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必要性,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关于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二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把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工作重点放到加强宪法实施上,可以说为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在理论上提供了扎实的逻辑基础,也为在实践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找到了可靠的制度抓手。事实上,当今中国,要发挥宪法的作用、树立宪法的权威,关键还在于如何推进宪法实施,如何把规定在宪法纸面上的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法治建设工作和实践中。不实施宪法,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就会沦落为一句空话。

(四)强调宪法的重要制度功能就是维护法制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思想,这一思想的理论源头是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据此,法治建设的不同环节与不同目标,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是单兵突进,而是要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保持彼此的一致性,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的“法治”实质上是建立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础上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相互之间紧密关联,彼此促进,只有一体建设,才能稳步推进,最终实现各项既定目标。任何隔离国家、政府和社会关系,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目标的观点都是不切实际的,也无法在实际中得到真正有效的实现。

总之,“12·4”讲话构成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最全面和最系统的理论源泉,真正体现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理论特质,即宪法至上、宪法是根本法、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以及宪法实施是依宪治理最重要的制度表现形式等宪法原则,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宪法权威作出了巨大的理论贡献。

 

二、“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在依宪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不同场合反复强调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20142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关于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2015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在具体论述党的领导如何在依宪治国中得到体现时,习近平总书记以2018年宪法修改为例,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党的领导在宪法修改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中央考虑启动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对于党领导宪法修改这个原则问题,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得到了明确地肯定。该决定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实践证明,上述制度设计是完全正确的,效果也是很好的。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18年宪法修改的建议的特点和作用时强调指出:从党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看,这次宪法修改在党内形成了高度共识、得到了普遍赞成,相信也必将在全体人民中形成高度共识,得到普遍赞成。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建议对现行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完全正确和十分必要的,对保证我国宪法始终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总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的那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与时俱进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党的领导在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法执政的同时,又论证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加强党的领导的保障作用,全面和科学地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之间的辨证关系,深刻地体现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2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地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由此可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是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原则立场和理论出发点,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不动摇,在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

 

三、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严格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西方宪政理论的本质区别

 

宪法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毛泽东同志曾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指出:世界上历史上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了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首要的政治功能就是肯定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事实,因此,宪法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意识形态性。毛泽东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1949年建国以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注重运用宪法的手段来肯定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同时以宪法为根本法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制定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1954年宪法,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谈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重要特征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不动摇的前提下,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价值基础也表明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严格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西方宪政理论,特别是坚决反对用西方宪政理论中的多党制、三权鼎立和司法独立等等理论和学说来攻击和歪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20142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旗帜鲜明地强调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20149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20152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20188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义正词严地强调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因此,与西方宪政理论坚决划清界限,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理论自信”构成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理论品格,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研究和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思想指南和行动纲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四、“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注重宪法修改中的“科学精神”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所规定的制度都是带有根本性的,涉及到一个国家根本政治体制,因此,世界各国为了保持自身的政治体制的稳定性,一旦通过宪法将根本制度确定下来以后,就需要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否则就会造成政治体制的动荡不定,影响政权和社会稳定。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所以,不论是宪法的制定,还是宪法的修改,都不能随意而为,必须坚持“必须改的才应改”的原则。宪法制定和修改都有一定内在的规律,必须符合科学立法原则的要求。

建国以后围绕着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毛泽东等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谈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重要特征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对于宪法自身的规律来说,毛泽东曾经说过:“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就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正是有了毛泽东科学地对待制定宪法的态度,才有了建国后基于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基本制度的稳定运行,为今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两个一百年”的中国梦奠定了重要的宪法基础。

毛泽东同志关于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的严谨审慎的法律态度对于建国以后我国历次宪法的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工作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1954年宪法制定后,由于“文革”左倾错误的影响,先后于1975年和1978年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但由于这两部宪法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因此,都因为缺少生命力而只存在了非常短暂的时间。1982年宪法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按照严谨、科学的态度来制定宪法,所以,自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至今,仍未进行全面修改,这充分反映了1982年宪法的“科学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予以了充分肯定,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理论命题和价值判断。为了维护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权威,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宪法实施和监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制度化处理,对于确实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方式来使得宪法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又遵循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从建国初期就已经明确坚持的“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的态度,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基础上,非常谨慎地提出了2018年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关于如何在宪法修改中坚持“科学”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瑑瑠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讲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了毛泽东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说过“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的提法,并且特别推崇毛泽东同志总结的1954年宪法起草的经验,即“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一次宪法修改也同样如此。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时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自此,“搞宪法就是搞科学”、坚持科学立法原则成为“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最具有特色的理论命题和思想基础。

 

五、“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强调了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不仅仅出自自身制定程序比一般法律要求严格,更重要的是,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必须在实际生活中对一般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以及人们行为起到实际的法律约束作用,也就是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要有生命力,要具有根本法的权威,必须依赖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实施的程度和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12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将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指出了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在上述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年取得成绩的同时,对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揭示,他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针对宪法实施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132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可见,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提高宪法实施工作的效率在“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是“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最为关注的宪法理论和实践问题,是理解“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实践特征的金钥匙。

 

六、“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突出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和生命至上的宪法原则

 

众所周知,现代宪法理论发轫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其中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强调了一个主权国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正当性来自于人民。不过卢梭是从抽象意义上谈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并没有结合特定国家特定历史时期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来谈论人民的具体性质和范围。列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国家观、法律观、阶级观出发,指出阶级社会的宪法作为法律现象无不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在《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一文中,列宁非常明确地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中,列宁要求: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中国共产党自从登上历史舞台之后,一直把为全体劳动人民谋取福利和幸福作出最高的奋斗宗旨。新中国建立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原则之一,并具体规定: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了进一步巩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基础,将人民主体地位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克服西方宪政理论所推崇的人民主权说过于抽象的弊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伟大斗争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始至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原则,采取了各种坚决果断的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取得了抗疫斗争的重大胜利。对此,20209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病毒突袭而至,疫情来势汹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坚定果敢的勇气和坚忍不拔的决心,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迅速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充分展现了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中国担当。

由此可见,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宪法原则是具体的,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生动的法治实践作为实施的保障。尤其是生命至上原则,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内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25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由此可见,把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的人权保障思想的理论特质,也就是说,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体系中的核心人权,没有生命至上的宪法理念,就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就不可能有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党中央的亲自领导和指挥下倾全国之力奋力抗击疫情的伟大壮举,这进一步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优越性,也突出反映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人权保障宪法理念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现实性。这一点与美国和西方国家所采取的群体防疫的防疫政策是完全不同的,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宪法原则对此次疫情防控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的人权观与美西方宪政理论下的人权观在防疫政策和措施上的根本差异,二者效果孰优孰劣自有抗疫斗争的实际状况和效果作出评判,遑论一些国家不是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从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入手,而是一味地依靠甩锅等等手段来推卸防疫工作不力的责任。很显然,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人权观更能够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担当精神,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无与伦比的优越性。

 

七、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关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权威。对于如何建立科学和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宪法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重要论述中都不断地反复地加以强调。20181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策要求,进一步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监督论述的重要意义,2018311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旨在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20186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由此,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的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的理论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具体机制和程序的保障。为了进一步通过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机制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912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该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涉及宪法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并及时反馈制定机关。36条又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的,应当提出意见。上述各项规定为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清晰的程序和具体可靠的标准,为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八、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突出反映了习近平同志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思想品格

 

马克思曾引用爱尔维修的话说过,每一个社会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这个社会时代就要把他们创造出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样的历史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尤其需要有自己的大人物。这样的大人物,既要有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深刻洞察力和战略远见,又要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非凡理论造诣和深厚文化底蕴;既要有职业革命家的强烈历史担当和大无畏献身精神,又要有战略实干家的丰厚实践经验和卓越领导才干。这样的大人物,既要用治国理政成就证明实践领导力,又要用科学思想理论展示思想引领力;既要让全党全国人民在行动上坚决追随,又要让全党全国人民在思想上自觉看齐。

习近平总书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产生的这样的大人物。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来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他带领全党励精图治、革故鼎新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所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来自他长期以来在多个领域、多个领导层级积淀的深厚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群众基础、实践基础,也来自主要由他创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引领力。这一思想系统完备、内涵丰富、思想深邃、逻辑严密,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战略家的宽广视野和远见卓识,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高超理论素养和卓越理论建树。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内涵,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也是与习近平总书记本人在长期的地方主政工作实践中和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后时刻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是关注宪法实施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国情出发密不可分。

早在河北正定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同志在日常工作中就注重宪法的作用,强调普法工作中要积极努力地宣传宪法。习近平在《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983726日)一文中强调指出: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使人民群众知法、依法,自觉同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共同维护国家赋予妇女儿童的权益。1994年,习近平同志担任福州市委书记时在《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强地方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一文中指出:解放思想就是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看准了,可以大胆去试验。上述论述较早地关注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突出强调了重大改革举措的出台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日后形成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一法治下的改革理念奠定了合宪性的基础。2004年,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在《巩固执政基础,增强执政本领》一文中进一步指出:结合浙江实际,我们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总体要求,强调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该文中,习近平同志把以宪法为依据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宪法实施与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强调了宪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2005年,习近平同志在《弘扬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浙江——写在五五普法启动之际》、《弘扬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浙江》等文章中进一步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行。上述论述已经从一般性地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渐发展到如何通过推进宪法实施来有效地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中的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来源于习近平同志长期的地方从政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作为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习近平同志是最早使用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概念来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的领导人。据中国知网大数据统计,第一次提到依宪治国概念的正式文件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于20023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该报告指出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同一时期,在同一个正式公开发表的文件中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提的是时任浙江省代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发表在2002124日《浙江日报》上题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文章。在该文中,习近平同志结合浙江省依法治省的实际,全面论述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增强法治观念,首要的是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在上文中,习近平同志作为地方领导人,率先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治省、依宪执政、依宪办事等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思想,表现出了巨大的理论勇气。2006425日,习近平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第一次非常明确地把宪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核心,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

综上,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造就的,是习近平同志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结合自身在地方和中央领导法治工作的经验全面和系统地归纳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深厚的中国文化根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因此,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指明了继续前进的方向。当下,全党全国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