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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副所长接受《大河报》采访 建议慈善组织主体的“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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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热议慈善法相关焦点从多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核心提示:个人募捐“挂钩”慈善组织,中间有环节,急病怎么办?慈善组织账目谁来监管?怎样更透明……3月9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之后,不止百姓,有些代表也就其中一些条款提出疑问。昨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就与会代表、读者的关注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进行了一场“隔空对话”。

慈善法草案再聚焦

问题:个人募捐,简单禁止就行?

回答

1.个人募捐不透明、没监督、没约束2.专属“赋权”慈善组织,影响民间慈善的热情和效果

“我曾在个人朋友圈为我的同事发起募捐,许多朋友相信我的信誉担保,才会给千里之外素未谋面的兄弟捐款,因为他们相信你连一杯水都不会买,如果是某些慈善机构,他们会不会用到别处?”看到大河报关于慈善法的报道,读者刘女士说。

“慈善法不能简单禁止个人募捐。”全国人大代表、南阳市文联主席、南阳《躬耕》杂志社副编审廖华歌同样认为:现在按照慈善法草案规定:如果一个需要帮助的人,没有跟一个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发起的募捐就成了违法行为。

她认为:慈善组织一般都有定向捐赠活动,如果禁止老百姓募捐,就切断了老百姓求救的道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受访说:本法不提倡、不主张这样的事,道理就是个人募捐不透明,没有规范的管理,没有办法监督,对财产怎么使用也没有约束。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认为,这其实涉及公募资格的问题,慈善公募资格的限定,最终要实现的目的,应该是保障公众的、捐款人的权利,防止公开募款的信息欺诈、资金滥用,而不是为了保障谁的募款特权,或者限制谁的社会募款途径。因此,她说,要基于公益的公信力为目的来考虑慈善立法规制,要当心限制了慈善活动的开放性。

目前的法规把日常生活中广泛的募捐权利或者途径,专属赋予了慈善组织,这可能会影响了民间慈善的热情和效果。她建议,慈善法更应该去规制慈善活动中的行为,如个人借助互联网或媒体开展公开募捐时,法律应该出台规则规范个人公开募捐的信息真实与否,监管募捐账号以及善款的使用情况等。

问题:自救或救亲属发起公募也不行吗?

回答

1.个人、亲属遇到困难了,法律不禁止公募2.让有资格的组织设置公益项目,把个体需求纳入整体项目里来考虑

廖华歌代表建议:慈善法草案中添加“为救助本人或近亲属,公民可以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这样对公民参与社会活动更加有效、减轻压力。

对此,阚珂说,慈善法草案本就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亲属遇到困难了,个人向社会募集一些钱来解燃眉之急,法律不禁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对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予以区别。阚珂说:本人、亲属、近亲属,应该都视为个人求助。但是朋友、同事等,如果面向社会公开募捐,“恐怕就有问题了”。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传统意义的个人求助不属于募捐,但现实中个人求助又毫无疑问掺杂了大量社会性行为,这在网络上尤其明显,并产生负面效应。

慈善法草案将公开募捐权利授予了慈善组织,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那么无资格的个人求助与有资格的组织怎样合作?金锦萍认为,让有资格的组织设置公益项目,把个体需求纳入整体项目里来考虑。

个人本身没募捐权利,公募基金会可尝试为特定个体开通渠道。基金会可以设一些公益项目,假如项目本身就是大病救助项目,然后按照所设公益项目标准来甄别求助对象,比如家庭经济情况、病情严重程度、资金需求缺额、有无其他资金来源等等,符合设置要求就可以走这个通道。

这样名义上看起来是为特定人来募捐,实际上是对所有处于这种境况下的个体来募捐。但这就要求公募基金会不要轻率给某个个体去分享所谓的公募资格,而是应该按照公益项目的本身流程来设计、监管、管理、评估等,规范运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建议,慈善法更应该去规制慈善活动中的行为,例如个人借助互联网或媒体开展公开募捐时,法律应该出台规则规范个人公开募捐的信息真实与否,监管募捐账号以及善款的使用情况等。

问题:慈善账目怎样才能更透明?

回答

1.慈善组织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还不够2.慈善组织应当法人化

全国人大代表、三全集团董事长陈泽民提出:捐赠人如何查询慈善组织的账目?有没有“点对点”的具体办法?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等作出规范和监管,其中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但这还不够,她说,“慈善组织要想取信于民不在于它说什么而在于做什么”。慈善组织不光是把应该披露的信息予以公开,同时还应该把自己的“特长、优势”公布出去,让社会民众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比如:财产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组织的执行能力强,公益项目的社会效果良好等,这样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建议:慈善组织主体的“法人化”。法人化的目的是使得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有效地承担民事责任,这对其明确“权责利”三方关系有着积极的影响。

来源:《大河报》201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