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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宪法就是搞科学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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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暨《世界各国宪法》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2年12月7日)

 

《世界各国宪法》全套共四卷在最高检诸位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中国宪法学界和学术界各位同仁的努力下,终于面世了。这是一件值得中国宪法学界骄傲的事情,甚至可以说是值得国际宪法学界自豪的事。这么大的宪法工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也只有在当下中国这样的学术环境和条件下才能完成。将193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译成汉语,这在全世界时独一无二的。前人类似的工作做过一些,国际上奥尔欣纳(Ocean)公司出版的《世界各国宪法》(活页版)也没有做到将193个联合国下属的主权国家宪法收集齐,其中的英文版本也只是涉及到部分国家,其他语种更毋庸遑论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新中国第一位宪法学博士陈云生研究员曾经翻译过荷兰宪法学家亨利•马尔赛文撰写的《成文宪法比较研究》,这本比较宪法学的著作具有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中文译文对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我国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所作出的学术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不过其他涉及的宪法文本也只有142个国家。国内学者姜士林主编的《世界宪法大全》和《世界宪法全书》也只收集了部分国家(不到100个)的宪法文本,但这些局部汇集的世界部分国家的宪法文本对于我国比较宪法学研究的影响是巨大的。今天我们看到的《世界各国宪法》,作为译校者之一,除了感动“生产”后的喜悦外,我坚信,它的面世会对我国宪法事业的全面推进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说《世界各国宪法》的出版意义重大,首先是我们如何面对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毛泽东曾经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7页)很明显,毛泽东在上面论述中并没有否定“宪法”这种治国形式,并且肯定了资产阶级在“宪政”方面的历史功绩。目前呈现的是193个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都是成文宪法的文本,但形式各样,制度差异较大。但其中都蕴涵了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包括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和宪政等等支撑人类文明朝着有序化方向发展的善性价值。这些层出不穷的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对于我国的宪法学研究来说,无疑是一个聚宝盆。不仅宪法学研究可以参照,宪法实施乃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行宪活动都可以参考。回顾一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产生的光辉历史,1954年宪法的起草就在建立在对中外宪法文本的参照和学习基础上的。在1954年1月15日的电文中,毛泽东给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开列了五种宪法文件,要求他们抽时间阅看,为讨论宪法草案做准备。这五种文件是:(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二)1918年苏俄宪法;(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五)法国1946年宪法。为了配合宪法草案的制定,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政法研究》编辑部翻译并发表了苏联《历史问题》杂志刊载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详细介绍了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情况。毛泽东对这篇文章非常重视,1954年7月1日他批示:“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李维汉、彭真同志:此件值得看一下”,并嘱送秘书田家英阅,阅后退给他本人。由此可见,重视他国宪法文本的经验对于完善本国的宪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对此非常重视。

我们从其他国家宪法文本中能学到什么呢?这涉及到对宪法的态度问题。搞宪法是不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情,这一点,毛泽东同志早就有英明论断。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明确指出:“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就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2-713页)正确理解毛泽东同志上述讲话精神,从科学意义上来搞宪法,不对人类迄今为止所有宪法文本,特别是当代所有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立宪状况有一个全面和科学的整体性把握,就不可能发现宪法中的科学内涵。所以说,《世界各国宪法》的面世是一种科学精神的体现,是我国宪法学界同仁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科学性必将在今后推进我国宪法实施工作和繁荣我国宪法学研究事业中发挥巨大作用。

当然,我还要表白的一点就是,作为《世界各国宪法》的译校者,我个人觉得《世界各国宪法》的出版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就是如何有效地利用《世界各国宪法》的研究成果来为推进我国宪法实施工作、提升宪法学研究水平服务。

首先,可以立足于目前的出版成果,选择与我国宪法实施密切相关的主题,进行宪法文本的比较分析,从中找出一般的规律,供实践部门参考。例如,宪法解释程序、宪法监督机制、违宪审查机制、人权保障机制扥等。我们并不会简单地照抄照搬所谓的“普适性”的真理,但是,为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所肯定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实践所确认的宪法价值和宪法制度,其中必然包含了反映人类法治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带有共性的东西,对这些共有财富的忽视是不理性和可惜的,我国宪法学界依据《世界各国宪法》做分类性质的统计研究,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其次,要充分利用《世界各国宪法》的翻译成果,重新建立我国比较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体系,引进新的概念、范畴、体系,通过数量分析、价值评估等等研究手段,将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逐步开展对世界宪法史的研究工作,进一步丰富宪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为我国宪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化奠定较为扎实的学科知识基础。

最后,《世界各国宪法》的编译非常认真严格,整个过程中重译、重校的次数很多,我们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保证内容的准确、严谨。本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新”, 这本书收集了各国宪法文本的最新版本,有的文本追踪至出版之前的最新修正;二是“全”,这本书收录了当今世界各国所有国家的宪法文本,这是超越以往任何一次的翻译工作的特点;三是“细”,这“细”字对文本质量有关键作用,细致入微之处我们都比较注意,尽量把原文本的内涵揭示出来,具有很强的可靠性。因此,本书可以作为宪法学界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本资料,对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都具有极大促进作用。本书的内容全面、新颖、规范,与许多错漏百出的同类宪法汇编类书籍相比,本书做到了尽可能避免错误,当然,错误肯定是难免的,这就需要读者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发现给予以指出,以供今后修改完善之用。很多国家宪法的英文译本本身就有错误,这也影响了汉译本的质量。而本书更多是从原文直接翻译,减少了错误的可能性。随着本书的面世,包括本人在内的编委会成员和译校者还应当认真听取读者在使用过程中对宪法文本翻译中出现的语法和文意问题提出的意见和看法,并及时加以总结和归纳,以期在今后合适的时机通过整体再版或活页更正的方式来进一步提高《世界各国宪法》的翻译质量,使得《世界各国宪法》真正具有持久的学术生命力。

以上个人粗见,仅供在座领导和宪法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