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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而不应当过分强调这种体系的独立性。现有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是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依据。
“在立法层面也应当突出重点,特别是应当对侵占农村集体财产、侵犯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腐败行为,通过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方式,来确立一些必要的法律监督制度,特别是要赋予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一定的监督权,同时还应当保障村民个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活动的监督权。”莫纪宏说。
另外,从司法层面来说,要加大对农村腐败问题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中的核心作用。
实际上,就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就在主持召开的最高检党组会上,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法律职责的范围应当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典型的腐败行为,例如职务犯罪和渎职罪等具有独立侦查权,所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现象中的作用,是一条非常有效的制度途径。”莫纪宏说。
据介绍,以往可能由于农村腐败问题暴露得不够充分,检察机关往往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重点放在城市地区。检察机关在介入农村腐败问题时,在行使职权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主要的问题可能是检察机关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去,这是一个需要逐渐加以完善和解决的过程。
据悉,今明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深入查办涉农八大领域职务犯罪,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