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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贵在严格的逻辑训练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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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我国法学教育水平,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从是否能够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角度来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根据本人将近30年的法学教育实践,我个人认为,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要重点抓住法学教育中的逻辑训练,着重从提升思维方式上下功夫,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重视在理论研究中的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高度统一,可见,从事法学教育,也必须要关注法律史学和逻辑学这两门基础课程的训练。法律史学包括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法律文明史、法学史等史类学科,侧重让受教育者通过了解和掌握丰富的历史知识来对法学这门社会科学有比较直观和感性的认识,故历史的维度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历史的视角,法学教育就很难有厚度。在充分了解法律史学的同时,法学教育应当着重抓好法律逻辑学的教育,这个问题对于法学教育至关重要。尽管目前在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逻辑学已经成为重要的课程占,有一席之地,但从法律人才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从事教学和科研的要求来看,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本文想就此问题谈谈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强化逻辑训练,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培训来提升受教育者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掌握能力,并在高层次上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

法学教育中的逻辑教学首先要抓好通识逻辑的教育

法学教育是以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宗旨,而法学教育的知识对象是法律。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本质特征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既然是行为规则,就具有公共性,也就是说,法律知识所表达的法律规则必须是所有受众都能理解和明白的。即便是法院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也存在逻辑上的博弈问题,正确的和符合正义原则和要求的判决应当是具有普适性的,即符合案件当事人心中的判决。在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判决过程中,必然要正确地适用法律,把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逻辑运用的过程,其基本的逻辑形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即法律规则的规定作为逻辑大前提,案件的事实符合法律适用的条件是小前提,判决是结论。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是法律逻辑的基本内涵。因此,能够找到准确的逻辑大前提以及能否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符合法律适用的条件是法律知识是否有效以及法律技能是否有用的判定标准。对于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因为法学院的正规法学教学目的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所以,正确地适用法律于具体的案件和事例的逻辑训练就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性逻辑训练。为此,法学院法学教育的逻辑训练应当从掌握和运用形式逻辑的能力入手,建立起受教育者规范的形式逻辑运用能力体系。

当然,在处理复杂事实中所运用的数理分析、大数据分析、辩证分析等逻辑方法也是很重要的,是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延伸逻辑训练,是培养更为高端的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的必需。如果法学院的通识逻辑教育只重视形式逻辑教育、不关注数理逻辑和更为复杂的逻辑形式的培训,就很难培养出高端的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从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通识逻辑教育情况来看,形式逻辑的教育比较到位,而数理逻辑、辩证逻辑的教育非常欠缺,这就导致了法学院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实务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束手无策,常常出现简单地把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律套用到所有需要进行逻辑推理的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的逻辑能力无法有效地超越一般案件当事人的逻辑判断水平,甚至远远低于律师的逻辑推理能力,导致“案结事未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形多有发生,法院判决难以以理服人,法律适用和推理的能力水平较低,无法形成有效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先例判决。人民群众无法从不讲逻辑或不合逻辑的判决中感受到司法正义,司法判断的过程主观性过强,客观约束太少或太软,导致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严重缺位。

应然逻辑的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点

应然逻辑又叫“道义逻辑”,它是由价值组成的逻辑体系。目前道义逻辑尚未发展出比较稳定和可靠的逻辑形式,不同的价值之间很难有效地通过逻辑形式组合起来。存在的问题包括在道义逻辑体系中直接借用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把适用于确认事实的形式逻辑方法直接移植到价值领域,使得价值的主观性与事实的客观性混为一谈。例如,作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性价值,例如,民主、人权、权力、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长期得不到道义逻辑的有机整合,导致了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在法律价值之间的随意滥用,产生了很多价值绝对主义的逻辑推理和判断,如人权“高于”主权,国内法“大于”国际法这样的错位逻辑判断。事实上,由于法律价值本身的主观性,价值之间关联必须要有一定的应然逻辑链,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这样的学术命题中包含了人权与主权两个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概念,在人权与主权两个概念的内涵没有得到严格区分的前提下,在逻辑上就作出肯定的选择判断,这种应然逻辑的方法过于主观、专断,没有任何可以普适的意义。因此,像人权与主权关系这些逻辑链本身无法完全客观化,不能用大小、高低来判断,而只能用好坏、妥当与否来界定。

鉴于目前道义逻辑在法学教育中的缺失,必须要在加强对道义逻辑一般逻辑形式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将道义逻辑的基本方法引入法学教学中,以此来训练受教育者在接受法律价值时能否做出综合性判断,能否辩证地看待法律价值自身的长处与弊端,不论是在未来的实践中参与设计法律规范,还是适用法律规范,要避免走价值极端主义的逻辑思路,能够有效地整合各种价值,理顺价值次序,维护法律权威。

逻辑自恰是法学教育中逻辑思维的基础

法律逻辑的特征就是法律逻辑形式的简便性和规范性、统一性,可以为所有的社会公众所理解、掌握和认可,为此,法律逻辑必须要有自身的逻辑体系,不论是形式逻辑的运用,还是道义逻辑的指导,在法律逻辑体系中必须要有一些基本的逻辑大前提,例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不得生效,这样的命题就应当作为法律逻辑推理的绝对前提。如果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违背了上述原则,在宪法之外事实上又寻找了新的合法性依据,那么,这种逻辑前提的不一致必然会导致法律体系自身逻辑秩序的混乱,宪法的权威就无法得到很好地彰显。再有,在现代法治原则下,宪法至上理念是一种价值命题,必然要运用道义逻辑来支撑这一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有效运行。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以具体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权威作为逻辑出发点产生的各种事实,为此,必须要用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合法性的前提的价值逻辑加以评判、规范和协调,要把各种事实行为纳入到价值评价体系中进行评估,作出修正事实状态的价值要求,维护法治权威。这样的逻辑体系可以有效地防止人治逻辑随意在现实中左右法律的价值,防止利益左右价值,可以更好地将法治原则所反映和代表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与具体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法益有效地区分开来。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逻辑的不统一往往来源于利益的博弈和冲动,利益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很容易违背法律价值的要求而走向价值极端主义,所以,坚守宪法至上、权力有限、人权保障、宪法秩序等最基本的法律逻辑大前提,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逻辑对社会事实来进行评估、规范和加以有效的价值引导,使得法律真正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指引作用,通过法律来保证人们的行为在法治社会中具有可预测性和行为具有确定性的发生区间,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为的不确定性,建立有效的、稳定的宪法法律秩序。

举一反三与最大可能性是法学教育中逻辑教学训练的基本功

在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禁锢法律工作者最大的思维障碍就是从法学院学到的书本知识无法有效地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出现了“知识是知识”、“实际是实际”,究其原因,除了与法学教育中的知识陈旧或者与现实相脱节有关,更重要的是法学教育中的知识没有真正结合现实来探讨知识的适用区间和知识的有效性,法学教育中的知识通常被当成具有普适性的知识了,所以,当只解决社会关系或事实中的每个片段的知识要用来解决作为体系化和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时,法学教育中的知识就显得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法学教育把培养受教育者的实际运用能力,特别是举一反三的逻辑能力作为逻辑训练的重点课题,要最大限度地在书本中、在法学教育中给出法律逻辑存在的各种条件以及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的方案,而不是故步自封,只顾法律逻辑体系自身的完美,而放弃了法律逻辑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吻合度。为此,最大的开放性是法学教育中逻辑训练的基本功,要让受教育者敢于和能够挑战法学教育中的各种逻辑错误或者是思维局限,真正让法律逻辑走出象牙塔,切入社会生活,让受教育者在经过正规法律逻辑训练之后就能很有效地把法律知识有效地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在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地掌握和提升自身的法律技能。

比较法学的教育有助于增强和丰富法学教育中逻辑形式的多样性

比较逻辑也是法学教育中最有效的逻辑训练方法。比较法学往往会列出不同的制度设计,比较不同法律制度在解决相同或相似社会问题上所呈现出来的制度优势,其中,各种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逻辑,有些是可以相互补充的,有些则必须进行博弈并加以选择。事实上,目前比较逻辑的手段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是经常性的,甚至成为一种简单化的逻辑工具。一些法学教育工作者利用国外法律制度中的新颖性和与本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极力主张域外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忽视或贬低本国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这里的法律逻辑也是非常偏颇和有害的。事实上,解决社会关系和问题的逻辑思路是多元的,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例如在法律文化史上形成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的法律逻辑思考方式差异很大,但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却都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效果来看,基本上不分伯仲,很难做出谁优谁劣的评价。所以,对法律逻辑的比较选择还会受到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对不合逻辑或者是与逻辑不合拍的许多事实行为,由于长期的习惯支撑和深厚的文化影响,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事实逻辑法则也必须引起法学教育的必要关注。所以,广泛地开展比较法学的研究和教育,使得受教育者接触到更大范围的法律逻辑体系,特别是作为法律逻辑形式所蕴含其中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拓展法学教育中的法律逻辑形式,增强受教育者对法律逻辑的选择能力。

总之,法学教育要关注法律逻辑的训练,而法律逻辑又是存在于不同层面,受到价值、习惯、文化、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为此,必须要从更加宏观的视野来培养法学教育中受教育者的逻辑知识和逻辑能力,特别是要养成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逻辑思路。任何只从概念出发、从书本出发的法学逻辑教育方式都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对法治功能的期待,法学教育必须要在法律逻辑训练上再上一个台阶才能完成高素质法治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任务。

产生了很多价值绝对主义的逻辑推理和判断,如人权“高于”主权,国内法“大于”国际法这样的错位逻辑判断。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