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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精髓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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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本全面和系统地解读了习近平提出的“四个全面”论述,“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深刻地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特点,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各项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为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四个全面”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制度支柱,其他“三个全面”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和功能补充。“四个全面”是从法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的多学科角度来科学地看待法治的作用,立足于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因此,“四个全面”更好地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要求,是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源泉和思想动力。“四个全面”中的“全面”思想深刻地体现了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系统观,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体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宝贵的思想财富。

关键词:“三个全面”;“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2014年底,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的论述①。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②,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③。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中国能否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设计,迈出“关键之年”“开局之年”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如期实现。

当下,要正确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准确内涵,必须要结合习近平近期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构想,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中来考量,才能把握住正确的前进方向,有序和有效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前,努力实践“四个全面”,就是要抓住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精髓,勇于开拓,大胆探索,以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中国梦以及“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为根本,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不断健康向前发展。

 

一、从“三个全面”到“四个全面”,体现了执政党敢于担当、执政为民的勇气和胆略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时间表,并且明确了“小康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旨在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首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阐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将“全面深化改革”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还规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其次,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上述讲话非常明确地肯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条件和保障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非常清晰地解释了起草该决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全面”的逻辑关系。习近平指出:“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至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逻辑上以“目标”与“手段”、“结果”与“条件”紧密结合的重大理论布局和带有全局性的指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三个全面”成为理论上相辅相成、实践中环环相扣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最基本的理论源泉和思想动力。

最后,习近平在2014年10月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概念。习近平指出:“今天这个大会,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部署。”而2014年年底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先后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思想。“四个全面”最终形成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总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其内涵覆盖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以及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所有领域和方面,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要有“新作为”⑤。至此,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风格已经成熟,“全面”“系统”和“辩证”成为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最重要的哲学特色。

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到“三个全面”,再到“四个全面”,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创造性地形成“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思想,它深刻地反映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勇于开拓、勇于创新的巨大理论勇气,体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伟大理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四个全面”的制度支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目标,而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如大鹏之两翼、战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这个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四个全面”的提出,更完整地展现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这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强力保障⑥。

如何科学地认识“四个全面”之间的辩证关系,涉及到执政党指导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的走向问题,事关重大。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集中论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习近平在论述四者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习近平上述关于“四个全面”辩证关系的解读,实际上是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思想”,为了更加科学和有效地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必须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总体框架中来考量,也就是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的:“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由此可见,“四个全面”中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而其他“三个全面”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价值和功能补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解决的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依靠法律绝对不行,但仅仅“就法治论法治”,脱离具体的实际情况,也不可能有效地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国家治理难题。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所以强调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归根到底还是立足于法律必须服从于社会、必须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治国理政理念。

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来看,小康社会不仅是物质意义上的“小康”和“丰富”,更重要的还取决于制度的“健全”和“小康”。只有“法治小康”,才能为小康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制度依据。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保障来看,改革的原动力来自于对“制度红利”的释放,改革一方面在破坏和否定旧制度不合理因素的同时,另一方面又必须服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律,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离开了法治的保驾护航,任何改革最终都会前功尽弃。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依赖来看,执政党要严格管党治党,法治是最可靠的工具。一方面,执政党要依靠自身的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另一方面,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由此可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基础,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石,脱离了法治谈发展、谈改革、谈治党,无疑会陷入“空中楼阁”的说教。但在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时,也不能片面强调法治万能论,不能就法治论法治。从理论上,应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个多元角度的理论命题。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法学命题,它的核心价值就是要求治国理政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特别是要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是一个政治学命题,它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对治国理政各种优选方案的最佳选择和组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以解决国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所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为核心,而不能简单地从概念出发,要把法律、经济、道德、文化、习俗等一切对于解决社会问题具有实效的行为规则有机地统一和结合起来,当然,主要是应当发挥法治的规范和统一功能;最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是一个管理学命题,作为管理学的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执政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和评估各种管理手段的效益和风险,要研究执政成本和执政支出,必须采取最佳的管理方式来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纲”,法治不“张”,则发展、改革和治党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只有扎扎实实地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功课,才能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为举措,依靠法治和制度的力量,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三、“全面从严治党”为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总体原则

 

关于如何治党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场鲜明、态度明确,即治党要“从严”。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根基,是获取人民支持的力量源泉。

2013年1月2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就明确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2013年12月日,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凡是影响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问题都要及时解决,凡是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病症都要认真医治,凡是滋生在党的健康肌体上的毒瘤都要坚决祛除,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进一步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说明,即“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从严治党”在制度上是通过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来完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将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依据”,而且还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项重要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致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习近平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八项任务”,包括:(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2)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3)严肃党内政治生活;(4)坚持从严管理干部;(5)持续深入改进作风;(6)严明党的纪律;(7)发挥人民监督作用;(8)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习近平上述讲话精神为完善党内法规、运用党内法规从严治党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则。在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只要将上述精神真正地落实到党内法规体系中去,那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然会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秋毫无犯的执政党。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依托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主要应当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形式上来看,要尽快按照党内法规效力的不同,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层次不同的法规类型,并结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将不同效力的党内法规适用于执政党管党治党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5条的规定,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但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至少中央纪委和党的中央组织职能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必须要服从宪法和法律。该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而该条所称的“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主要涉及中央纪委和党的中央组织职能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依规治党”本身也没有排斥依据宪法和法律来管党治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执政党内部事务的管理和约束也有一定的拘束力。从内容上来看,党内法规主要是关于执政党的自身组织建设和队伍管理问题,但是,由于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许多党内法规实际上也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因此,党内法规的效力也要延伸到党管干部的各个领域,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干部人事管理中的支配作用。

总之,“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的价值要求并不是与其他“三个全面”相隔离。“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只是价值侧重点不同,在制度建设上是相互交融的,特别是在党管干部这个问题上,“全面从严治党”的价值要求应当延伸到所有的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一定公共职能的公职人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务人员。所有的党员干部、党政干部都要受“全面从严治党”原则的约束,“全面从严治党”在治理对象上具有全领域覆盖的特点,体现了“全面”的深刻内涵。正如有的专家指出的那样:对于管党治党来说,“全面”二字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内容无死角,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二是主体全覆盖,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同时,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味着一把手不仅仅“独善其身”,还要把班子成员管好。三是劲头不松懈,要把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⑦。

 

四、“四个全面”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执政方式的辩证法特征

 

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等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已为历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所重视和强调。为何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特别强调都要冠以“全面”二字,并强调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解释道:之所以在这些施政方略前面加上“全面”,一方面是一种延续性,是对以往方向、路线的一脉相承,表明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没有另起炉灶,否定过去;另一方面,“全面”并非轻描淡写,可有可无。“全面”就是要覆盖面更广,不可能留有死角、达不到的地方,而且加强了力度、深度和广度。这两个字非常提气,给人勇气和信心,鼓舞士气。许耀桐教授认为:“这里两个字加得非常必要,表明我们在新的起点上,要开创一个全新的格局”⑧。笔者完全赞同许耀桐教授的上述观点。

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关于法治思想的阐述,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哲学高度,科学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方法,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蕴含的哲学思想最大的特征就是系统观,恩格斯曾经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明确地表述了认识事物的系统思想。恩格斯曾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⑨。善于发现不同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且从系统观出发,采取科学和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党确立法治建设重大方针的哲学方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先后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之后,围绕着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们又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先后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以及着力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具体战略部署的各项制度建设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十六字方针”,应当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所提出的每一个政策目标和每一项具体措施,相互之间都存在着理论上的逻辑递进性和实践中的制度关联性,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为了进一步突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思想,这一思想得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高度肯定。该决定声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治国”“执政”和“行政”都属于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范畴,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要依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国家”“政府”及“社会”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影响。至此,习近平在“12·4”讲话中强调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观点已经构成了习近平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比较全面和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全面系统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辩证方法论。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开宗明义地体现了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的核心方法论:辩证、全面和系统的法治观。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四个全面”思想的提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升和发展,是从更加宽广的视野和更高的理论高度来全面、系统地看待依法治国理论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的理论创新⑩,是跳出法治论法治,牢牢地掌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是从“四个全面”有机统一中来正确地看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作用,其对于法治实践的指导意义是巨大的。依托四个全面”,我们在继续前进的道路上就不容易走极端;坚信“四个全面”,我们就能够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来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拘泥于某些理论概念和条条框框,可以放开手脚,解放思想,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治国理政的“善治”手段,为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扎扎实实地工作,真正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总之,通过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思想集中反映出来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上已经初具规模,这些法治思想在哲学上的最大特征就是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战略观、重点论、逻辑方法论和系统思想,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雏形,假以时日,必将成为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最终确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2014年12月13日至14日,参加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后,习近平在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陪同下,来到南京和镇江,深入科研院所、企业、乡村、农户考察,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中国江苏网,2014年12月14日,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4/12/14/022926550.shtml,2015年2月23日。

②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2014年12月30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改革形成了上下联动、主动作为、蹄疾步稳、狠抓落实的好局面,呈现出全面播种、次第开花的生动景象,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有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工作。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气可鼓而不可泄,要巩固改革良好势头,再接再励、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人民网,2014年12月30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230/c1024-26302850.html,2015年2月23日。

③中共中央2014年12月5日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了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很重大。新华网,2014年12月5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05/c_1113540554.htm,2015年2月23日。

④韩振峰认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动力。韩振峰:“怎样认识‘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8日。

⑤许安文认为,习近平提出的“四个全面”,寓意治国理政要有“新作为”,要求党员干部要主动适应新常态,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许安文:“习近平‘四个全面’寓意治国理政‘新作为’”,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4年12月17日,http://cpc.people.com.cn/pinglun/n/2014/1217/c241220-26227508.html,2015年2月23日。

⑥《百度百科·四个全面》,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CG5Pw0gPl_YAYuZLZNQZ65sY57sepv2geBepkvls_xrByN9AJwZamlUXH4V7JdYWooXISWkzU87ufE5Kb1PWRG-rASt6xORXBZyC4CSwy7kVc4aJHYu9ETIIl6e1V16l,2015年2月23日。

⑦“习总书记首谈‘四个全面’意味着什么”,新华网,2014年12月16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16/c_1113661816.htm,2015年2月23日。

⑧“习近平首次集中阐述‘四个全面’宣示治国理政全新布局”,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年2月4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04/c_1114255926.htm,2015年2月23日。

⑨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7页。

⑩李升泉认为,“四个全面”,是习近平同志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在坚定中国自信、发展中国道路、优化中国模式、总结中国经验,带领人民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提出来的,既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又是实践创新的巨大飞跃。李升泉:“‘四个全面’:新时期治国理政总方略”,《人民日报》,2015年1月28日。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文刊载于《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