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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下午14:30 ,应我院邀请,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博士生导师莫纪宏教授模拟法庭(杭梯2-7)做了一场题为《认真地对待基本权利》的精彩讲座。本次论坛由我院副院长张德瑞博士主持。
莫纪宏教授不仅有众多学术职务,而且身兼国际宪法学协会执行委员等社会职务,还担任了近三十个中央及北京市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顾问,参加了《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大量的国家立法起草工作,其学术威望和人格魅力,令人起敬。
在讲座中,莫纪宏教授从宪法的学习开始了此次讲座,谈到作为根本法被运用于解决问题美国宪法非常难学。而后,莫纪宏教授开始就给我们强调基本权利也是权利的一种,并合理从喝水引出宪法问题,自然而然的就涉及了基本权利问题,告诉我们基本权利无处不在。在讲到各国司法实践时,莫纪宏教授特别为我们论述了德国的六大法院以及欧洲的人权法院。
随后,围绕着本次讲座的主题,莫纪宏教授从以下九个方面给我们做了详细的讲解:1、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历史发展;2、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依据(从历史学和逻辑学的辩证统一给予分析)3、基本权利的确定标准;4、基本权利的种类与体系;5、基本权利的效力;6、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的关系;7、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8、基本权利的价值次序;9、基本权利的限制。
对于前面的几个方面,莫教授领着我们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中的人权承诺,到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1年《权利法案》,1919年《魏玛法案》,1936年《苏联宪法》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是不断发展的,同时这也反映了人们从最初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到努力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现在追求和谐社会,对基本权利的认识日渐深入。
关于人权入宪,莫纪宏教授提到了三个原因:一是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二是为了促进各领域的改革:三是为了提高国际声望。
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主要有以下四个依据:一是基本权利是市民社会的构建基础;二是基本权利是政治国家的存在前提,三是基本权利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要求;四是基本权利是构建法律权利体系的需要。
基本权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进行不一样的分类。依据传统宪法学,我们可以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平等权、受益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基本权利划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五大类。
基本权利的效力包括对人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规范效力。
对于前面的几个方面,莫教授领着我们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中的人权承诺,到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1年《权利法案》,1919年《魏玛法案》,1936年《苏联宪法》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是不断发展的,同时这也反映了人们从最初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到努力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现在追求和谐社会,对基本权利的认识日渐深入。
关于人权入宪,莫纪宏教授提到了三个原因:一是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二是为了促进各领域的改革:三是为了提高国际声望。
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主要有以下四个依据:一是基本权利是市民社会的构建基础;二是基本权利是政治国家的存在前提,三是基本权利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要求;四是基本权利是构建法律权利体系的需要。
基本权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进行不一样的分类。依据传统宪法学,我们可以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平等权、受益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基本权利划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五大类。
基本权利的效力包括对人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规范效力。
在讲座中,整个模拟法庭座无虚席,全场所有听众都被莫纪宏教授精彩的讲演深深地吸引,陷入对基本权利的思考。相信通过此次讲座,在场的所有听众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必将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资料来源:华侨大学法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