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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告电信引发争议
——消法在这里灵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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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03)

许多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安装电话时,不能免费自由选号。要想挑选一个自己比较满意的号码,需另外向电信部门交付费用。这个规矩已沿袭多年。但是,前不久,一位名叫张洪林的市民,向这一规矩提出了挑战。

张洪林电信公司剥夺了我的权利

据张洪林称,去年2月3日,他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电信营业厅申请办理电话移机服务。在办完相关手续并缴费后,他想自行选择电话号码。但业务员告诉他,电信公司只有预留号码可供选择,并需交200元或400元的选号费;要是普通号码,则不允许选号。张洪林免费选择普通电话号码的要求被当场拒绝。

张洪林认为,电信公司的上述行为,剥夺了他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于是,张洪林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电信公司免费提供普通电话号码供他选择,并无偿更换已核配的电话号码。朝阳区法院日前正式受理了此案。

张洪林希望自己能胜诉。但他同时表示,他也不怕败诉,“因为我的诉讼具有公益性。”

电信公司选号收费有法可依

对于张洪林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电信公司明确表示,他们是完全按照一份文号为京价涉1990第364号的文件精神,来进行选号收费的。他们只是该文件的具体执行单位,而不是制定单位。张洪林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说法,不能成立。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物价局得到了这份当年由市电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电信初装费和租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里面对电话选号费的确有明确规定,选号费的收取共分4类,其中特种号的选号费为500元,甲种号的选号费为400元,乙种号的选号费为200元,一般号选号费为100元。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目前,这份文件仍然有效。

法学专家消费者有选择权和知情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莫纪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信公司有偿提供移机电信服务,应该让消费者知悉该项服务的所有真实情况。而确定电话号码作为移机电信服务中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有权当时知悉自己的电话号码。莫纪宏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电话号码作为电信公司为消费者所提供电信服务时的标识,选择电话号码也是消费者对移机电信服务的方式、内容行使选择权的一部分。因此,消费者有权对不同的电话号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莫纪宏认为,单纯从“消法”看,电信公司剥夺了张洪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毫无问题的。但问题是,电信公司的上述行为到底有没有依据,其依据是否合法?另外,电信公司的行为是不是完全市场行为,这都是决定这起官司胜负的重要因素。

张洪林的这起官司,引起了一些消费者的共鸣。他们认为,电信公司不允许消费者免费自由选号,且在一些特殊号码的选号时收费,的确有些不合理。

由于张洪林的这起官司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法院最终依据哪项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资料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