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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国家赔偿金额标准上涨专家:更好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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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又有新标准了!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天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日后执行新的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法通知称,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元;最高检也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

“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律师关注到了这一变化。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赔偿金额标准一直在不断上涨。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近十年的相关数据后发现,从2007年的每日83.66元至今年最新公布的242.3元,赔偿标准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涨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介绍,这种动态调整绝非盲目的“拍脑袋决定”,其背后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据是以国家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据作为参考,因此调整必须要在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数据公布后依照实施,每年更新一次。”赵运恒补充道。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今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在莫纪宏看来,赔偿标准不断上涨,正是因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有所上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成本也都在提高,据此实施一种动态调整,从而让赔偿金额更加符合社会实际。

多年来,国家赔偿已让众多当事人从中受益,陈满就是其中一个典型。

提起陈满这个名字,大多数人都不会陌生。自1992年12月27日被认定为杀人凶手被抓,至今年2月1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今年53岁的陈满失去自由23年、8437天,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就在国家赔偿新标准公布两天前的5月1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虽然赔偿金与申请金额之间存在差距,但陈满仍表示接受。

海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严献文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海南省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为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陈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向陈满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海南省高院认为,陈满被错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人身自由被剥夺超过23年,认定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陈满被错误定罪量刑,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支付陈满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赵运恒注意到,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经历了2010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订,以此对合法权益因冤假错案而受到侵害者,采取了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

赵运恒举例道,如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赔偿的协商原则,与修订前刚性、僵硬的赔偿原则相比灵活很多,且2010年的修订中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陈满获赔精神损失也是得益于此。

“尤其是国家赔偿金额标准采取动态调整方式,可以充分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赵运恒说。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