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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小康”须实现四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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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7日03:1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讯(记者梁捷)法治不仅是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法治小康”成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莫纪宏在谈到“法治小康”时表示。

莫纪宏说,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要达到“小康”标准,必须实现四个基本目标:即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之间关系基本适度和平衡,特别是公民的权利诉求必须要得到制度上的充分救济;法律制度自身具有“统一性”,建立法律法规的“统一解释制度”,是“法治小康”必备要件;突出“依宪治国”的时代主题,“宪法至上”是“法治小康”最重要的判断指标;从基层群众到领导干部,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