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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中的法观念与法文化”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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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18年度“创新论坛”第二讲“宗教中的法观念与法文化”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中华法文化精华的传承与借鉴研究”项目) 组首席研究员、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担任主讲人,项目研究员高汉成担任主持人,两所专家学者和学生约四十人参加了论坛。

 

在演讲中,莫纪宏研究员首先介绍了中国古代社会和西方传统社会对“法是什么”的不同理解,并通过与世界三大主要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中的 “法”的内涵的简要介绍和比较,指出了宗教世界的法观念与世俗社会的法观念之间的差异,以及世俗社会的法观念、法文化在试图描述宗教世界的法观念时所遇到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尤其是西方传统的二元世界观在认识和描述佛教语言时的无力感。

接着,通过对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中 “法”的性质、渊源、规范表现形式 、“法”的基本内涵与特征和效力的比较,莫纪宏研究员分析了三大宗教对世俗社会法观念、法文化的影响与勾连。他指出,与起源于西方世界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不同的是,佛教自始即注重个人的精神世界与个人修行,佛法阐述的是对世界的哲学思考,注重人的解脱,并不特别强调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二元划分,因此,佛教的“法”与世俗社会的“法”没有多大联系,佛教亦不注重与外部社会的联系,佛教中的法(主要表现为戒律)通常只针对僧团内部。相对而言,脱胎于基督教的西方法律,则深深刻上了基督教义的印记,西方法律中最神圣的契约精神即可以看到人与上帝所立契约的影子,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则完全可以被看成是一部可以完整适用于世俗社会的行为规范。在现代的穆斯林国家,宗教信仰体现在宪法文化、民法文化和刑法文化等整个法文化之中。可以说,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的法观念和法文化深刻影响了世俗社会的法观念和法文化,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因此也是容易理解的。最后,莫纪宏研究员通过举例指出,落实宪法中的信仰自由,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对宗教法观念、法文化的关注。在中国的语境下,利用法教义学方法研究和传播宗教中的法观念和法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所聂秀时撰稿,徐娟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