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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数字特征
——宪法哲学中的几个新范畴探讨之三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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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宪法学

 

【关 键 词】 数字 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 确定性 规范力 宪法判断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电话:64054114

【收稿日期】2012年1月31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数字对法律规范确定性的影响,虽然在制度实践中,特别是在立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在传统法学理论上并没有作为独立的范畴来加以讨论,特别是在宪法学理论框架中,包含在宪法规范中的数字没有成为评价宪法规范性和宪法规范实施状况的有效指标。脱离了数字对宪法规范的规范力的影响,自然就会产生相应的不科学、不严肃的关于宪法实施的法律评价。

从我国现行宪法中所包含的数字特征来看,大致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的数字:一是年代或年份;二是年龄或以数字表达的期限或种类;三是以数字表达的部分与整体关系的比例数等等。这三类数字,对于宪法规范的确定性的影响程度有所差异,但都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宪法规范的“确定性”,使得更加容易做出“违宪”的法律判断。

1.以年代或年份为例,现行宪法序言规定: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上述“一九一一年”、“一九四九年”是比较确定的年份,由宪法序言所表述的相关内容其法律上的确定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在一般性的法律文件中,对于相同内容做了不相一致的年份表述,那么明显构成了“违宪”。例如,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如果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表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这一事实时,将年份说成是“一九一O年”或“一九一二年”,从规范意义上来看,理所当然地构成了“违宪”。当然,“一九一一年”、“一九四九年”这个年份数字自身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纪年方法的角度来看,可以是“公历”,也可以是“农历”,但大致上是比较确定的。至于上述“一九四O年以后”和“二十世纪”年代数字,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其确定性略低于“一九一一年”和“一九四九年”。

2.以年龄或以数字表达的期限或种类来看,现行宪法涉及的相关规范有多处。以年龄为例,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79条第2款也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上述两个条文涉及到的“十八周岁”和“四十五周岁”这两个表达年龄的数字特征来看,其确定性非常强,由此对相关宪法规范的“规范力”也就非常明确,违反该宪法规范通过数字特征可以非常容易地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十七周岁的公民根据现行宪法第34条的规定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十四周岁的公民也无法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副主席。上述两项年龄数字唯一的不确定性在于周岁的计算方法是以“公历”还是以“农历”计算。这种年龄数字本身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作为特例在实践中发生,但一般情况下,“十八周岁”和“四十五周岁”是两个明确无误的年龄数字。再以现行宪法第60条规定为例,该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上述规定涉及到了两个数字,一个是“五年”,一个是“两个月以前”。从“五年”和“两个月以前”的数字特征来看,都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数字,可能存在的确定性不足问题是时间的起始点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在宪法规范中,通过数字来限制宪法规范生效范围的,该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应当是很明确的,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争议,可以非常容易地基于数字自身的特征来做出是否“违宪”的法律判断。

3.我国现行宪法中也有一些条文出现了以数字表达的部分与整体关系的比例数,例如,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上述条文中有三个“比例数”,即“五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和“过半数”。这三个比例数从数字的一般确定性特征来看,也是比较确定的,因为这些比例数只要与“基数”相乘,就可以得到确定的数字。例如,如果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总数为3000人,那么,根据现行宪法第64条的规定,只要有3000名代表中的600名(五分之一)提议就可以提出宪法修正草案。唯一可能存在争议的是五分之一以上比例数是否包含本数,即60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是否包括了600名这个本数在内。此外,就比例数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还有比例数乘以基数后产生了个位数后的“小数”,如何采取“小数”取舍法,是“小数”不计,还是“四舍五入”。虽然“五分之一以上”比例数会出现确定性方面上述问题,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五分之一以上”这一比例数的确定性是比较强的,由此界定的宪法规范的内涵也比较具体和确定。

综上所述,包含在宪法规范中的数字对宪法规范的“规范力”和“确定性”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由此产生的“违宪”或“合宪”的宪法判断也就产生了比较可靠的“确定性”。基于对数字影响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的分析,很显然,对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就必须做出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分析。对于基于数字的确定性而产生的宪法规范的“确定性”,是否在实施中被有效地遵守了,这是很容易做出正确和可靠的宪法判断的。那种笼统地声称“宪法实施状况”很差的观点或言论,从法理上来看,难以逃脱“以偏概全”的巢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