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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战略高度重视“法育”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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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

据统计,高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占高校总人数的1.26%。目前,全国在校大学生人数为3700万人,其中法学专业学生为40多万人,非法学专业学生为3600多万人。现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使用的法治教育教材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基础”课程一般不超过20课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真正弄明白走向社会之后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和劳动者所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几乎只能起到“走形式”“拿学分”的效果。联系近年来高等院校恶性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问题,必须要从教育政策和法治发展战略的高度来重视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治教育工作。

法治教育是解决当前教育棘手问题的一条可行路径,是预防和矫正当前青少年行为失范的现实选择,也是弥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效果不足的有益补充,更是中央层面的坚强意志和政策诉求。法治教育,简称“法育”,如果能够被提升到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并行的“五育”之列,对于广大青少年来说,特别是对于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的“青少年”大学生来说,不啻是一个福音。

首先,“法育”进大学校园本身是有宪法依据的。我国现行宪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上述条款从宪法规范的特性来看,属于政策性的宪法规范,也就是说,“国家”通过“法制教育”等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的“义务”,但“国家通过”已经带有政策性的要求,属于“国家”依据宪法应当从事的行为之列。

此外,从上述条款所设定的“手段”与“目标”关系来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目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是“手段”,要实现“目标”,“手段”就是必需的,尽管没有严格的义务和责任来予以强制,但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法制教育”在本质上属于“法育”的范畴,是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提法,鉴于1982年宪法制定时采用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法制教育”一词,“法制教育”实质上是“法育”概念制度化的起源和开端。

其次,在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过程中,就必须把“法育”进大学校园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明确的法律职责,高等院校教学管理机构也必须将“法育”作为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必修课”列入教育课程,配备必要的师资、教材,形成比较成熟的教学体系。

“法育”进大学校园在教育政策和法治发展战略上主要应当关注两项重要价值:一是通过“法育”提升高校学生自身作为公民的法律素质,便于走向社会之后成为一个自觉守法的公民;二是通过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高校学生走上工作岗位之后,能够在工作岗位上养成良好的职业法律意识。事实上,在“法育”上多投入一份钱,就可以节省在违法犯罪行为矫治上所花费的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支出,减少社会治理的成本。

最后,“法育”工作系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国家在宏观层面必须进行指导和调控,故在全国范围内,有必要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制定“法育”规划和计划,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法育”领域,争取使“法育”工作得到更好的普及和应用。

当前关键要解决单独设立“法律”课程,编写专门法律教材,培养专门的队伍以及把对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治教育作为高等教育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学科门类予以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问题,从而使得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