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审判制度概要》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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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编 宪法法院的类型及其构成
第一章 宪法法院的类型
第二章 宪法法院的构成
第三章 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四章 欧洲人权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五章 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六章 欧盟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二编 宪法审判制度
第一章 宪法审判的范围
第二章 宪法审判实践活动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第三编 欧洲宪法法院会议简介
第四编 宪法审判制度要点
第五编 宪法法院法以及有关法律资料汇编
一、法国《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
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三、俄罗斯《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四、葡萄牙《宪法法院组织、工作和程序法》
五、日本《法院组织法》
六、西班牙《宪法法院组织法》
七、土耳其《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法》
八、奥地利《关于宪法法院的联邦法》
九、瑞士《联邦司法法》
十、《国际法院规章》
十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和《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
十二、《美洲人权公约》
十三、《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法院规章》、《欧盟法院规章》、《欧洲核能共同体法院规章》和《关于建立欧盟第一审法院的理事会决定》
后记
The Summarization on Constitutional Justice System
Preface
Part One The category and composi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Chapter One The category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Chapter Two The composi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Chapter Three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hapter Four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hapter Five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hapter Six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Union
Part Two The constitutional justice system
Chapter One The scope of constitutional justice
Chapter Two The main category and character about the practicing activity of Constitutional justice
Part Three The concise introduction about Conference of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Courts
Part Four The main points about constitutional justice system
Part Five The compil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laws and relevant references
Section One Ordinance no.58-1067 of 7 November 1958 incorporating an Institutional Act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France)
Section Two Law o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Germany)
Section Thre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Law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Russia)
Section Four Law on Organization, Working and Procedure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ortugal)
Section Five Court Organization Law (Japan)
Section Six Organic Law No.2/1979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Spain)
Section Seven Law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Trial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Turkey)
Section Eight Federal Law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Austria)
Section Nine Federal Judicature Act (Switzerland)
Section Ten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ection Eleve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 (1950),Protocol No.2(1963),Protocol No.9(1990),Protocol No.11(1994),European Agreement Relating to Persons Participating in Proceedings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1996)
Section Twelv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969)
Section Thirteen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1951),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1957),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1957),Council Decision establishing a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1988)
Postscript
绪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确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宪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地方在于,宪法并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它融汇了一种现代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的实质就是公民社会和公民政治。
在宪法产生之前,法律早已存在。但是,宪法产生之前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人治的辅助工具。因为法律自身在调整人们行为时,至始至终地服从于制定法律的人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往往不受法律的控制,或者是法律只不过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利益分配形式。宪法的理念不仅仅在于分配,还在于宪法本身可以组合、确认、平衡利益。宪法似乎提出了一种传统法律所无法包容的东西,即作为一种生活的原则,它否定了善的利益的独占性,而肯定了利益的自由、平等价值以及人们之间的互利精神。
宪法的原则从产生之时起,就是为了限制可能性的,它使得可能性的逻辑转换成公民社会中的道德逻辑,即否定了可能性毫无限制地成为现实性。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对王权的限制,就使得公民社会各种利益的可能性都受到了界定,使人对人的意志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有了明确地区分。作为与自然相对应的人的意志,人是自由的,只要人尊重自然的规律;作为人与人相对应的意志,必须在相互界定的前提下共存。因此,国家和公民、公民与社会以及公民与公民相处的法则就必须服从有限制的自由的逻辑前提。
宪法首先是法律,但是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它是公民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是评定现代社会各种行为方向的指南。虽然宪法不能让所有的界限都非常明晰,但宪法有它自身的逻辑规律。从起点到终点,每一个过程、环节、要素、组合,都是开放性地循环的。不能否认的是,在宪法的理念下,仍然存在许多认识上的悖论,所以,宪法有时很矛盾,但是,宪法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矛盾,而且是应当解决的矛盾。相对于宪法产生之前的法律的功能而言,法律的许多矛盾依靠法律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宪法在公民社会所获得的相对的独立性,其实质是人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现的相对真理。如果宪法不可信,那么,还有什么在公民社会是可以值得信赖的呢?
宪法的首要精神是实践,而不是规范。宪法所具有的作为规范的一种规范方法的意义远比宪法的规范作用大得多。离开了实践,宪法就成为法律,而且是一个更糟糕的法律。因为法律本身没有声明自己的矛盾由自己解决,而宪法一旦不能解决自己的矛盾,就会使人对自己意志的可行性产生动摇。
宪法的实践,就是怎样使宪法成为宪法。无疑,自宪法产生以来,宪法得到了各种角度的实践。但是,并非每一种实践都能够达到预想的目的。在当今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国家敢宣称自己已经最好地实践了宪法。不过,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这样的道理任何时候都是符合辩证法的。
在国外学习期间,有感于外国宪法实践的卓有成效以及持之以恒,故闲暇之余仔细梳理了外国宪法实践的经络,得若干体悟。便撰以文。或直传、或裁剪、或组构、或臆造,唯以知人而已,不敢诳言惑众。
作者
1998年8月于挪威人权研究所
宪法审判制度概要
第一编 宪法法院的类型及其构成
第二编 宪法审判制度
第三编 欧洲宪法法院会议简介
第四编 宪法审判制度要点
第五编 宪法法院法以及有关法律资料汇编
一、 法国《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
二、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三、 俄罗斯《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四、 葡萄牙《宪法法院组织、工作和程序法》
五、 日本《法院组织法》
六、 西班牙《宪法法院组织法》
七、 土耳其《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法》
八、 奥地利《关于宪法法院的联邦法》
九、 瑞士《联邦司法法》
十、 《国际法院规章》
十一、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
《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
《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
十二、 《美洲人权公约》
十三、 《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法院规章》
《欧盟法院规章》
《欧洲核能共同体法院规章》
《关于建立欧盟第一审法院的理事会决定》
第一编 宪法法院的类型及其构成
第一章 宪法法院的类型
第二章 宪法法院的构成
第三章 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四章 欧洲人权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五章 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六章 欧盟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第二编 宪法审判制度
第一章 宪法审判的范围
第二章 宪法审判实践活动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第三编 欧洲宪法法院会议简介
第四编 宪法审判制度要点
第五编 宪法法院法以及有关法律资料汇编
一、法国《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
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三、俄罗斯《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四、葡萄牙《宪法法院组织、工作和程序法》
五、日本《法院组织法》
六、西班牙《宪法法院组织法》
七、土耳其《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法》
八、奥地利《关于宪法法院的联邦法》
九、瑞士《联邦司法法》
十、《国际法院规章》
十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和《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
十二、《美洲人权公约》
十三、《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法院规章》、《欧盟法院规章》、《欧洲核能共同体法院规章》和《关于建立欧盟第一审法院的理事会决定》
后记
The Summarization on Constitutional Justice System
Preface
Part One The category and composi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Chapter One The category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Chapter Two The composi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Chapter Three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hapter Four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hapter Five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hapter Six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Union
Part Two The constitutional justice system
Chapter One The scope of constitutional justice
Chapter Two The main category and character about the practicing activity of Constitutional justice
Part Three The concise introduction about Conference of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Courts
Part Four The main points about constitutional justice system
Part Five The compil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laws and relevant references
Section One Ordinance no.58-1067 of 7 November 1958 incorporating an Institutional Act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France)
Section Two Law o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Germany)
Section Thre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Law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Russia)
Section Four Law on Organization, Working and Procedure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ortugal)
Section Five Court Organization Law (Japan)
Section Six Organic Law No.2/1979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Spain)
Section Seven Law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Trial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Turkey)
Section Eight Federal Law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Austria)
Section Nine Federal Judicature Act (Switzerland)
Section Ten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ection Eleve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 (1950),Protocol No.2(1963),Protocol No.9(1990),Protocol No.11(1994),European Agreement Relating to Persons Participating in Proceedings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1996)
Section Twelv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969)
Section Thirteen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1951),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1957),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1957),Council Decision establishing a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1988)
Postscript
绪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确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宪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地方在于,宪法并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它融汇了一种现代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的实质就是公民社会和公民政治。
在宪法产生之前,法律早已存在。但是,宪法产生之前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人治的辅助工具。因为法律自身在调整人们行为时,至始至终地服从于制定法律的人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往往不受法律的控制,或者是法律只不过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利益分配形式。宪法的理念不仅仅在于分配,还在于宪法本身可以组合、确认、平衡利益。宪法似乎提出了一种传统法律所无法包容的东西,即作为一种生活的原则,它否定了善的利益的独占性,而肯定了利益的自由、平等价值以及人们之间的互利精神。
宪法的原则从产生之时起,就是为了限制可能性的,它使得可能性的逻辑转换成公民社会中的道德逻辑,即否定了可能性毫无限制地成为现实性。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对王权的限制,就使得公民社会各种利益的可能性都受到了界定,使人对人的意志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有了明确地区分。作为与自然相对应的人的意志,人是自由的,只要人尊重自然的规律;作为人与人相对应的意志,必须在相互界定的前提下共存。因此,国家和公民、公民与社会以及公民与公民相处的法则就必须服从有限制的自由的逻辑前提。
宪法首先是法律,但是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它是公民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是评定现代社会各种行为方向的指南。虽然宪法不能让所有的界限都非常明晰,但宪法有它自身的逻辑规律。从起点到终点,每一个过程、环节、要素、组合,都是开放性地循环的。不能否认的是,在宪法的理念下,仍然存在许多认识上的悖论,所以,宪法有时很矛盾,但是,宪法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矛盾,而且是应当解决的矛盾。相对于宪法产生之前的法律的功能而言,法律的许多矛盾依靠法律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宪法在公民社会所获得的相对的独立性,其实质是人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现的相对真理。如果宪法不可信,那么,还有什么在公民社会是可以值得信赖的呢?
宪法的首要精神是实践,而不是规范。宪法所具有的作为规范的一种规范方法的意义远比宪法的规范作用大得多。离开了实践,宪法就成为法律,而且是一个更糟糕的法律。因为法律本身没有声明自己的矛盾由自己解决,而宪法一旦不能解决自己的矛盾,就会使人对自己意志的可行性产生动摇。
宪法的实践,就是怎样使宪法成为宪法。无疑,自宪法产生以来,宪法得到了各种角度的实践。但是,并非每一种实践都能够达到预想的目的。在当今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国家敢宣称自己已经最好地实践了宪法。不过,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这样的道理任何时候都是符合辩证法的。
在国外学习期间,有感于外国宪法实践的卓有成效以及持之以恒,故闲暇之余仔细梳理了外国宪法实践的经络,得若干体悟。便撰以文。或直传、或裁剪、或组构、或臆造,唯以知人而已,不敢诳言惑众。
作者
1998年8月于挪威人权研究所
宪法审判制度概要
第一编 宪法法院的类型及其构成
第二编 宪法审判制度
第三编 欧洲宪法法院会议简介
第四编 宪法审判制度要点
第五编 宪法法院法以及有关法律资料汇编
一、 法国《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
二、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三、 俄罗斯《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四、 葡萄牙《宪法法院组织、工作和程序法》
五、 日本《法院组织法》
六、 西班牙《宪法法院组织法》
七、 土耳其《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法》
八、 奥地利《关于宪法法院的联邦法》
九、 瑞士《联邦司法法》
十、 《国际法院规章》
十一、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
《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
《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
十二、 《美洲人权公约》
十三、 《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法院规章》
《欧盟法院规章》
《欧洲核能共同体法院规章》
《关于建立欧盟第一审法院的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