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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的构成体系
“法商,是具有不同先天禀赋的公民对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的认知、体会、实践乃至达到信仰的程度体现,是内心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作用的认同感受和外在行为的有机统一”莫纪宏认为,评价公民法商的高低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看个人先天因素方面的情况,包括个人行为能力高低,智力状况,行为的心理特征等方面。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人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认知情况,以及对此作出的不同反应。
其次要看个人后天形成的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认知程度,也即在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方面的知识水平。它是一个人法商高低的重要体现,因为知是行的前提,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必要条件,只有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了解得多、知道得广,才更有可能作出符合其要求的行为。
第三要看在前两者基础上作出的守法、用法行为实践情况。这往往是前两个因素的自然结果,也是法商高下的集中体现。如果一个人的自然禀赋、后天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知识都很优秀,却总是有纪不守、知法犯法的话,他的法商仍然不会很高。
法商实际上是高智商、良好法律知识修养以及自觉守法行为习惯三者有机统一的个人心理结构,表现为个人依法办事的实际能力。因此,仅仅头脑聪明,懂得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就具有高法商,只有达到将心理学上“知、行、意”三方面有机统一在依法办事的行为能力上,个人法商素质才能真正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怎样提高公民的法商
“当每个人的法商都得到逐步提高后,社会的整体法商也会逐步提高,我们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才会不断提高,”莫纪宏进一步认为,“公民法商的提高不仅是个人的事,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长治久安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关注这一问题。”
与智商不同,公民法商的提高很大程度上要靠后天的学习获得。个人的智力状况对法商的提高只起基础作用,个人后天对各种社会规范的认识并转化成自身的行为习惯需要从小教育逐步形成。因此,公民法商的提高需要“从娃娃抓起”,从每一个家庭、学校做起,引导孩子们从小培养懂礼貌、守纪律的好习惯。
社会生活中,需要建立、完善良好的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运行机制,从正面不断强化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特别是最大限度地让全体公民了解立法、司法、执法的运行情况,理解其中蕴涵的公平正义的法治内涵,进而使大家在社会生活中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尝到依法依纪办事的甜头,更加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商。
同时,建立、完善各种对违法行为的社会矫正机制,从反方向刺激激励每个人都依照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所要求的方向行动。从家庭、学校到社会形成一套系统的适应不同人群特点的行为矫正体系,最大限度、最小成本地使那些已经违反了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的人,深刻认识到以前的错误,实现个人法商的提升。
现代社会媒体舆论对大众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媒体传播的理念会影响一大群人,正向的传播对于社会群体法商的提高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错误的导向则会造成群体法商不可估量的下降。
此外,各级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各种法律职业者的涉法行为对社会大众法商的影响无疑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因为,一次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对于周围群众法商的提高要胜过千次百次法制宣传的效果,公民的法商只有在个人与现实社会真实的互动交往中才会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
普及法商概念具有重大意义
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调控可谓无所不及。从尚在母腹中的胎儿,到生命活动的全过程,再到死亡以后的尸体和个人财富、名誉无不在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控之中。莫纪宏认为,“人作为自然人的属性越来越多地向着社会公民的角色转化,我们也在逐步进入‘公民社会’。”
处在“公民社会”中的个人对高法商的需求,就像处在城市交通网络之中的汽车,不管它行驶的性能如何,价格多么昂贵,如果没有对公共交通规则的遵守必然被罚得倾家荡产最后被淘汰出局。而普及提高法商正是让大家都掌握并遵循公共交通规则,在城市的高速路上畅通无阻。
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完整法律人格,要由个人权利和对社会的义务两部分组成,从而保证个人在争取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对社会的义务,实现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完美结合。法商概念的核心正在于鼓励全体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因此,高法商的公民正是构建法治和谐社会所需的“基本细胞”。
“法商概念还可以改变社会对一些传统认识的误区。”莫纪宏强调,法商在强调增强法律素养的同时更强调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笃行乃至信仰。
一个人的法律水平很高,如果他不信仰法律、不依法行事,而是钻法律的空子,违法违纪,他的法商仍然不会高;相反,一个人如果懂得法律知识并不多,但是他懂得遇事咨询求助相应的法律部门或人员,寻求依法解决之道,他的法商也可能很高。这可以破除传统法学教育对片面普及法律知识作用的迷信。因为,随着各种法律规定的递增,即便是资深的法学家都难以掌握所有的现行法律。相比之下,提高公民的法商就等于找到一把解决一系列问题的钥匙,而不是事事都要自己打磨出一把钥匙再去开锁。
资料来源: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