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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指导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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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分类】法理学 宪法学

 

【关 键 词】司法问题 司法工作 司法政策 执政党 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电话:64054114

【收稿日期】2011年9月12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关于司法的问题,近年来学术界的争论很多,围绕着司法公正一题,产生了各种有关司法制度改革的建议。其中,最突出的是要按照法治原则来规范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工作能够"依法进行"。但是,从我国目前现行的政治制度来看,司法问题并不完全是法律问题,很多都属于由执政党的政策来调整的政治问题。因此,加强司法工作,保证司法公正,更需要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执政党在指导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格局是由执政党确立的。早在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明确规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的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或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该指示特别强调:"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很显然,根据该指示,执政党的政策应当被视为"司法工作"的指南和依据。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权从建国前夕就已经确立了,这一点是不用质疑的,今天仍然适用这一原则。

 

在讨论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学术观点都强调要将司法工作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这种看法实际上是没有吃透和正确地理解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从制度层面来看,司法问题不属于宪法问题,因此,不能完全放到法治的框架中来评价。考察建国以后我国制宪的总体情况,只有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涉及到了"司法问题"。该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第19条第2款: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但是共同纲领也没有明确"人民司法机关"究竟包括了哪些国家机关,采用的是比较抽象的概括性表达。而从1954年宪法开始,中间经过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也进行了四次修改,但纵观57年的"制宪"历史,司法概念并没有在宪法文本中得到确认,这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制宪者的疏忽,更不能将实践中存在的司法现象错误为归纳为"不合宪",正确的看法是"司法问题"不属于我国宪法调整的范围,而是由执政党的政策直接加以指导的。这一原则是从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就已经确立了。

 

目前在实践中,我们所从事的司法工作,直接的依据是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建国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文件。以党的十二大以来的历次党代会的重要文件为例,党的十二大工作报告没有出现"司法"一词,党的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司法机关"的概念和加强"司法"的理念。赵紫阳在《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这里已经提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执政党的各级党组织提出的要求。党的十四大报告没有提及"司法"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司法"概念有了进一步深化,提出了"司法工作"、"司法改革"、"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概念,执政党关于"司法问题"的认识逐渐系统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完整提出了"司法体制"的概念,并且专项阐述了"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江泽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则进一步深化了党的十六大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工作精神,提出了完善司法制度、优化司法职权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从而在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意义上确立了"司法工作"的政策依据。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如果说党的十三大报告首先肯定了"司法工作"的合理性和重要性的话,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则比较科学、系统和完整地描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构成、司法工作的基本政策要求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自此,执政党指导下的司法工作得到了全面的政策保障。

因此,总结上述各项政策、法律规定,可以肯定地说,我国当下的司法工作是在执政党的政策指导下进行的,而司法体制改革也需要执政党的权威保障,只有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大胆领导和正确指导,司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目标。

三、我国的司法工作是由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来调整的

二、历次宪法没有将司法问题作为法律问题加以确认

一、我国的司法政策是由执政党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