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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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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全面和系统地回顾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式现代化”从理念到制度并且最终得到政策的确认的历史发展过程,详细地论述了法治在确认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所起到的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全面阐述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主要是通过法治确认“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的地位和保障九项本质要求得到满足的状态来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具体和明确的制度保障。此外,通过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突出强调了法治的人民性和“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强调必须以人民为中心,运用法治手段来有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充分发挥人民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主人翁作用,通过法治保障全体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主动权、话语权和决定权。

关键词:法治;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全过程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三部分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1]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虽然在本质要求中没有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特别的阐述,但却在报告的第七部分强调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2]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是面向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九项本质要求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和必要条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三部分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3]这里提出的九项本质要求并非指“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和现代化的指标体系,而是突出强调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终极目标的九条具体路径,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逻辑关系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整体性地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相对应,即任何一项本质要求都不可能有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只有九项本质要求都达到了既定标准,才有可能从整体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既定目标。从逻辑关系上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必要条件和逻辑前提,“中国式现代化”是九项本质要求合力作用的结果。如何在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建立缜密的法理逻辑关联,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制度目标中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是当下我国法学界必须重点加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从法价值的功能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时主要是发挥自身的规范确认功能和社会保障作用。与法律所具有的这两项基本功能相对应的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制度,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组成一个调整某一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一是提出法律目标,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来宣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并为实现法律所倡导的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提供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党和国家未来五年乃至到2035年和21世纪中叶一项具体奋斗目标和任务,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构成的是必要条件与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且作为必要条件,九项本质要求并没有穷尽所有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备要素,不能构成充分必要条件。但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没有九项本质要求的存在和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中国式现代化”就很难实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基于“现代化”本身构成要素的复杂性,并没有对“中国式现代化”做出精确的定义,也没有完全列举“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标志,而是通过“五项基本特征”[4]来作为确认“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识别标准。从形式逻辑的定义法来看,“中国式现代化”的属概念是“现代化”,而种差则是五项基本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非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参照物。因此,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九项本质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具体的制度目标提供必要条件的满足关系;二是要确保实现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而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防止“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异化以及与“非中国式现代化”可能产生的完全“同质化”。因此,不论是“中国式现代化”自身存在的具体标识,还是“中国式现代化”具体实现的条件,都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功能。“中国式现代化”在实践中既需要政策的倡导和推进,也需要法治的规范化保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相关的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道路

 

“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体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统治,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从早期的“工业化”理想,到“四个现代化”具体目标的确立,再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再到“中国式现代化”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确立,“中国式现代化”从对现代化理想的追求逐渐发展成为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最终通过宪法确立为国家的发展目标,经过理念构造到政策引导再到法治保障成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任务,形成了理论引导、实践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模式。这一演变的历史过程也充分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演变轨迹,也为未来“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发展和前进方向。

 

(一)中国式现代化起源于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工业化”国家的憧憬以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具体目标的设想

 

关于现代化,一直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就明确指出未来新中国的现代化目标,即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奋斗,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5]这是中共第一代领导人首次提出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这个未来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大远景。新中国建立以后,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提出了“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6]的奋斗目标。改变落后的“农业国”,建成先进的“工业国”,是毛泽东这一时期对国家建设目标的表达方式。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说过,我们是一个六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7]这个提法比过去又前进了一步。同年10月18日,在国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第一次把工业、农业、文化、军事并提。他说:“我们现在工业、农业、文化、军事还都不行,帝国主义估量你只有那么一点东西,就来欺负我们。”[8]这是“四个现代化”提法最初的雏形。1957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提出了“三个现代化”的概念。毛泽东指出:“我们一定会建设一个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9]1959年末至1960年初,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笔记中,毛泽东对“三个现代化”的提法做了完善和补充。他说:“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10]

1964年12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在20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并宣布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的“两步走”设想。第一步是用15年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国工业大体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第二步是力争在20世纪末,使中国工业走在世界前列,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11]

在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宣布要在20世纪末,实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现代化。[12]1976年至1978年,时任中共最高领导人的华国锋在讲话中多次提及将实现四个现代化作为拨乱反正、继而开来的社会主义新长征的重要任务。实现“四个现代化”成为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期鼓舞中国亿万人民团结一致的奋斗目标和精神动力。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的谈话中就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问题的来龙去脉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现在讲的四个现代化,实际上是毛主席提出来的,是周总理在他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出来的。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与日本首相大平正芳会谈时,把四个现代化的具体目标表述为:到20世纪末,争取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人均1000美元,实现小康水平。[13]

1979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文章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14]邓小平上述关于民主化与现代化之间辩证关系的阐述,其实质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的前置条件,即“民主化”。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目标和根本任务必须具备的实现条件,揭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附条件才能实现的这个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命题。

党的十二大报告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内涵、领导机制、实现方式。党的十二大报告的主题就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并明确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报告还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中,历史把重大的责任交给了我们党。我们一定要按照新党章的要求,努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党的十二大报告还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若干重要条件作了系统性阐述,指出:做好党在八亿农民中的工作,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条件。我们要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必须特别重视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此外,党的十二大报告还通过强调“四件大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突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要条件的重要性,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有系统地完成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活动,必须整顿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这四件大事,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总之,党的十二大报告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目标任务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指明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具体路径。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在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强国”的基础上作出的相类似的新表述。这个新表述,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概念,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强国”的内涵是“富强、民主、文明”。此后,这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内涵规定,为党的十四大至十六大报告所沿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又增加了“和谐”的内容,这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也得到了肯定和使用。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稳步有效地向前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5]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现代化”的要求来衡量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属于“现代化”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以往“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完善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内涵的不断补充和发展,在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物质文明”属性的同时,又突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精神文明”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时间表、路线图作了科学规划,提出了“两步走”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作了两个阶段的具体目标和任务的制度安排。

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具体条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特征作出科学阐述的基础上,明确地使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来全面、系统和科学地归纳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制度标识和具体道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作了立体式、全息式的阐释,在政策层面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完成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现代化的具体方面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涉及的具体方面的现代化要求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大力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快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后勤;二是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是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等。[16]

总的来说,经过中国共产党人近百年的努力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奋斗,通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概念使得中国人民对追求现代化的百年梦想成为近在咫尺的美好图景。“五项基本特征”“九项本质要求”“四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协调形成分布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现代化目标,成为今后五年乃至到2035年直至21世纪中叶全体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懈奋斗的具体现代化事项,必须为此全力以赴、尽心尽责。

 

(二)“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目标和价值要求始终得到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肯定

 

“中国式现代化”在政策层面经过了新中国成立后迂回曲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最终形成了科学的理论表达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成为全体人民可以明确无误地为之奋斗的目标。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付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过程中,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条件推动、制度保障等各种要素和运行机制,自始至终得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护航,形成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格局和行动路线。其中,通过四部宪法,不断肯定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成果,并赋予现代化目标以具体有效的制度条件的保障,是“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并肩前进的最生动的写照。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序言中提出了“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奋斗目标,并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虽然“社会主义工业化”不等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但在当时的历史阶段,“现代化”主要体现为“工业化”[17],故1954年宪法已经关注“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并将其作为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5日)中对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作了系统阐述。他指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要动员全国人民的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正确的和高度统一的领导下,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完成这样的任务。[18]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和目标,刘少奇在报告中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二是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19]上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两项基本要求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中的坚持党的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1975年宪法受到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在宪法序言中强调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所以,没有承继1954年宪法所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只是在序言中强调了要“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当然,1975年宪法虽然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但对1954年宪法着力追求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目标并没有简单地加以否定。恰恰相反,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对1954年宪法中所阐明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做了充分肯定。该报告强调指出,“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中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总结了历史经验,巩固了我国人民的胜利成果,为全国人民规定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前进道路。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宪法是正确的。它的基本原则,今天仍然适用。”[20]上述规定肯定了1954年宪法所指引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坚守了1954年宪法中所确认的重大的宪法原则。1978年宪法虽然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原则立场,但却首次在宪法序言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上述规定是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写入宪法序言的,正式宣告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所要追求的制度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的第一次“有机结合”,体现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将“中国式现代化”纳入了宪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范围之内,彰显了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宣示和保障作用。关于1978年宪法为什么要直接明确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任务,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叶剑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首先提出的任务。1964年12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周恩来遵循毛泽东的指示,为全国人民明确了在20世纪内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的奋斗目标。[21]但是《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在解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和实现路径时仍然没有摆脱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束缚,认为“不抓住阶级斗争这个纲,就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22]。很显然,把抓“阶级斗争”视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这不能不说是宪法在处理自身与“中国式现代化”相互之间关系的一个制度短板和缺陷,甚至可以视为在法理上存在重大的错误。

真正在宪法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确立科学合理的辩证关系的是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作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应运而生的1982年宪法,不仅肯定了1978年宪法首次明确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更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彻底清算了1978年宪法在论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和实践路径上的错误认识,否定了抓“阶级斗争”与实现四个现代化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制度关联,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科学地设定了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同时又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要求。1982年宪法首先在序言中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追求“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指出“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上述规定不仅肯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是由“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构成的物质文明现代化,同时也是“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精神文明现代化,第一次突出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所具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基本特征。就此,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明确解释。他指出:“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战略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即使那时,也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实际可能的经济建设。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的同时,还必须充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充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23]

由此可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从第一部宪法开始,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就作出了全面规划,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指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前进方向,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当然,由于受到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历史阶段的意识形态特征的影响,在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制度路径和保障条件上,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存在着严重缺陷,甚至可以说出现了法理上的错误。因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是在不断适应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具体阶段的要求来对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目标作必要的修正。1982年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系统和科学地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为在实践中铸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内涵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制度依据。1982年宪法正式施行后,迄今为止总共进行了五次修正。其中,1993年、2004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都对现行宪法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更加科学和有效地确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内涵。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中增加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制度条件,即将1982年宪法文本中的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修改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前提,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离不开现代化理论的指导作用。此外,1993年宪法修正案还把1982年宪法文本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精神文明现代化特征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很显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代化标准强调了“富强”与“民主、文明”相统一的物质文明现代化与精神文明现代化的有机统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基础上,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前提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步具备了“中国式现代化”概念中的“中国式”对现代化内涵的限定功能,强调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对现代化的根本决定性作用。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样态又作为进一步科学和系统的描述,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上述规定在宪法规范层面实际上起到了宪法中的“现代化”条款的功能。其中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制度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增加的描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扩展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个文明协调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内涵和底蕴;二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外在特征的描述,从“富强、民主、文明”三个要素增加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五个要素,进一步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的表现形式;三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18年宪法修正案则首次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可以说,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外在特征和内在品格的表达已经非常完整和成熟;四是延伸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目标,增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终极现代化目标,也就是说,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是为了现代化而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最终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宪法文本确立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终极的制度目标,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孜孜不倦的奋斗理想,现代化以及以现代化作为存在形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通过执政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国家宪法法律得到了政策上的战略部署和法律上的制度安排,“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外延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晰,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和明确“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提供了政策指引和法律依据,“中国式现代化”不再停留于理想和对未来的期许,已经成为指导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行动纲领。

 

三、“法治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前提和条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部分明确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就从哲学方法论的层面明确了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确认了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保障地位和作用。根据“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策要求,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即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没有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就无法在现代化实践中获得制度上的稳定性,法治所具有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价值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毋庸置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因为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在现代化理论和实践中引发了一个基础性问题,即法治凭什么能够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和有效的制度保障?法治是否自身也需要“现代化”,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真实和有效的制度保障?作为“现代化”意义上的法治应当具有哪些制度化的要件?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之间的具体制度联系和具体法治保障机制如何确立,等等。上述问题都是论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时必须要认真加以回答的。本文就法治的“现代化”路径和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制度保障作用,结合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若干角度的解题方案。

 

(一)法治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才能符合现代化的基本价值要求

 

法治是通过法律的治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出现一起出现的,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所发挥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作用是不一样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论,法律也经历了原始社会法律、奴隶社会法律、封建社会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五个发展阶段。资本主义法律相对于原始社会法律、奴隶社会法律和封建社会法律要先进得多。资本主义法律适应了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和特权的要求,提出了人人平等原则,并且主张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从法律文明状态来看,资本主义法律相对于资本主义法律以前的所有法律来说,具有“现代性”。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由此也诞生了区别于资本主义法律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的社会主义类型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以消灭私有制作为自身的历史使命和任务,因此,具有比资本主义法律更强的生命力。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形态的法律文明,一种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的资本主义法律,一种是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否定了国民党政府所奉行的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了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并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过渡时期的法律发展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从本质上是反映了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法律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始终与时代发展的主题相呼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相对于其他法律文明形式的“现代性”,这就为建立在具有现代性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运行和由此形成的“法治”具有现代化的品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故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从本质上来看,具备了“现代化”的基本条件,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了报告,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时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使得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又在2011年初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反映了法治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也是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表象特征。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等,无一不深刻地反映中国法治的进步和法治走向现代化的痕迹。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历程相一致,“中国式现代化”因为获得良好的法治环境,各个方面的事业在法治现代化的推动下也都迈向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

 

(二)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法治具有现代化的品格或者是法治达到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必须要有一些制度性的标志,否则,法治现代化就会成为令人捉摸不定的概念和术语而不具有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也呈现出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特征,从“文革”中的缺少法制到改革开放法治格局的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地迈向法治现代化的目标。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目标在于“有法可依”、确保各项法制要素的逐步到位。为此,“有法总比没法好”[24]“法律宜粗不宜细”[25]。这样的法制理念都成了适应时代要求的标志性法制话语。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从治国理政的层面重视法治的社会作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强调,为了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必须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概念的形成和重要论断的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最早见于习近平在2021年12月6日举行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26]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一部分阐述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十六个方面的历史性成就时,在第八个方面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个重要成就时,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上述重要论断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是在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域取得的各项历史性成就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新时代十年法治工作的高度肯定,同时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现状的科学表述,为进一步在实践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所谓“总体格局”就是指法治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的整体框架已经形成,各种法治要素齐备、要素之间的联结顺畅、结构合理、功能合理高效,故“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也是“法治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法治现代化中国话语的内在逻辑。基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迈上了新台阶,法治现代化有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在实践逻辑上就产生了总体格局形成之前的法治状况、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法治状况和总体格局形成后的法治状况三种法治形态。总体格局形成之前,法治现代化已经积累了必要的法治要素,但尚未达到现代化的要求;总体格局形成时,法治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功能合理,法治运行秩序流畅,法治现代化初露端倪;总体格局形成后,立法更科学,执法司法效率更高,守法更有效,法治现代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总之,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为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勾画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为在法治轨道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路径,为在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上有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的大方向。

 

(三)法治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功能必须通过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的法治化来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要求,虽然说“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具体的制度目标和实践要求方面来看侧重点不一样,但从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标准。两者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必须要有机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就意味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虽然党的二十大报告并没有给“中国式现代化”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列举“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但通过阐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对达不到“中国式现代化”标准和要求的“非中国式现代化”作了逻辑上的排除,也就是说,凡不具备五项基本特征的所谓现代化就不能被视为“中国式现代化”。此外,对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从逻辑关系上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九项本质要求的充分满足,“中国式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为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就表现为通过法治途径和手段来明确“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基于法治来为“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有效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确地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27]上述五项基本特征在现行宪法的序言中都有所体现,因此,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任务和外在表现形式目前在宪法中有着较为清晰的框架,需要强调的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特征,应当在现行宪法的条文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法律上确认的路径可以在现行宪法第25条“计划生育条款”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可以通过适时修改宪法的方式,把目前宪法第25条规定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修改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规模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作出上述修改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的特征。为了全面和有效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指明了具体的实践路径,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28]“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三项“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已经在现行宪法的最初文本和后来的五次修正案文本中得到了体现,目前需要通过修宪方式来加以确认和肯定的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六项本质要求,其中最突出的是要通过巩固和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来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获得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29]。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就无法有效运行,因此,法治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具体制度功能是通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通过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为民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充分有效的促进作用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以人民为中心才能确保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自身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所确认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发表重要讲话时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30]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再一次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31]“中国式现代化”归根到底就是要为了人民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让每一个人都获得自由发展的机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科学阐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上也进一步重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32]可见,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而只有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才能有效地服务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理念,归根结底就是要确保法治的人民性,要保证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要让人民广泛参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公共决策,让人民亲自参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制度目标的图景设计,让人民有权监督“中国式现代化”实施的发展进程,最终要让人民有权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状况。只有让人民自己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前途和命运,“中国式现代化”才能扎根于人民群众,获得全体中国人民最大程度的拥护和支持。在此过程中,必须用法治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让人民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人,而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旁观者。

总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辩证地处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发挥法治在肯定和确认“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得到有效实现的基础上,全面有效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

[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

[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

[4]党的二十大报告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5]《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81页。

[6]《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9页。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348页。

[8]许耀桐:《现代化的八次阐释和四次评析》,参见 http: //www.cssn.cn/zzx/xsdj_zzx/xsdj_xyt/201408/t20140825_1302551.shtml,2023年4月17日最新访问。

[9]许耀桐:《现代化的八次阐释和四次评析》,参见 http: //www.cssn.cn/zzx/xsdj_zzx/xsdj_xyt/201408/t20140825_1302551.shtml,2023年4月17日最新访问。

[10]许耀桐:《现代化的八次阐释和四次评析》,参见 http: //www.cssn.cn/zzx/xsdj_zzx/xsdj_xyt/201408/t20140825_1302551.shtml,2023年4月17日最新访问。

[11]《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日报》1963年12月31日。

[12]《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75年》,参见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4/4416104.html,2023年4月17日最新访问。

[13]梅丽红:《党史视角下的现代化征程》,《学习时报》2017年11月27日。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8页。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12页。

[1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

[17]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就明确指出未来新中国的现代化目标,即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奋斗,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这是中共第一代领导人首次提出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这个未来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大远景。参见《毛泽东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81页。新中国建立以后,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早在建国前夕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了“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的奋斗目标。改变落后的“农业国”,建成先进的“工业国”,是毛泽东同志这一时期对国家建设目标的表达方式。参见《毛泽东文集》第6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9页。

[1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397页。

[1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397页。

[2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300页。

[2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269页。

[2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269页。

[2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97页。

[24]1978年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 “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7页。

[25]廉希圣教授指出: 在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邓小平曾指示,基本法宜粗不宜细。“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写得原则性一点,怕执行时会有问题,写得稍微细一点,香港委员会说,没有给香港社会发展预留空间。所以,最终呈现出来的基本法有粗有细。”参见《中央为香港问题不惜一切代价》,《大公报》2020年4月3日。

[26]《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21年12月8日。

[2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 期。

[28]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 期。

[29]《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8页。

[3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页。

[31]《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482页。

[3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 期。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