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7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梁振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是依法履行行政长官职责、积极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建设的合法、合理的理性行为。
其合法是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其中,梁振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是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法定“五步曲”中的“第一步”。这一步是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一步”,对于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全面贯彻中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逐步实现“普选”的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
其合理在于梁振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基本上反映香港各界的意见和看法。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期间,特区政府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正式报告,并依法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作出有关决定。由此可见,该《报告》的提出是有着广泛民意基础的,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各界的实际想法。
由上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朝着中央所倡导的“普选”方向发展,这是在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基础上的稳步推进,整个过程所体现出来的正是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平稳过渡的有序民主的重要精神。有序民主是当今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是制度理性与公众意愿有机结合的民主政治的新形式和新要求。有序民主既体现了传统民主价值中的多数决定论,同时也体现了现代民主中的对话和协商精神,是民主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价值要求。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秉持真正的民主和法治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一定会成为当代民主实践的重要模式,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指引下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的一份宝贵的制度财富。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海外网 2014年7月17日http://opinion.haiwainet.cn/n/2014/0717/c353596-20862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