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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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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师范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的60余位领导和专家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主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公丕祥教授首先致辞。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非常深入的思考和论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观点、论断和命题,既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又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做出了突出理论贡献。本次研讨会对我们深入研究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进一步明确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大法官在致辞中指出,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涉及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非常值得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付诸实践。他认为,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关论述,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也可以说是处于法治中国建设时代的中国人民的思想精华,其内涵十分丰富和深刻。这些论述既是法学世界观也是法学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在致辞中首先代表研讨会主办方对来自京内外的各位领导、专家和记者表示热烈欢迎。“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理论有多高,我们就能飞多高。”李林所长指出,中国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已经步入了新的春天。作为党和国家法治智库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及法学界、法律界的各位同仁有义务和责任站在一个战略的高度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法学界、法律界最重要的任务和使命是什么?他认为是,第一,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各项法治改革措施;第二,如何总结和提炼现在的实践和理论;第三,到2020年、到“十三五”时期以至于到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时候,中国法治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是什么。他提出,要通过理论的提炼和思想的总结,积极促使学界和实务界的有益成果转化为执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自上而下地推行。这正是本次研讨会的意义所在。

本次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主题依次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特征”。

  1. 第一单元

  2. 第二单元

  3. 第三单元

  4. 第四单元

第一单元“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研究员主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公丕祥教授,作了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述要”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一是注重在“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中悉心思考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二是坚持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悉心思考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三是着眼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个重大根本问题悉心思考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他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他还谈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动力机制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教授,以“关于党领导立法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而提出: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立法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他认为,一是要把握政治方向,二是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障。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常务副主任卓泽渊教授,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时代基础总结为世界的法治化潮流、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以及现实的法治化需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出发,抓住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方法论”特征这个重要线索,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下的讲话和论述,分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系统论”、“辩证法”以及“点、线、面”结合的方法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对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的正当性和思想渊源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胡卫列教授以“习近平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为主题,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体现了党中央加强权力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思想,体现了基本国家制度与深化法治改革相统一的基本立场,体现了法治建设中的实践品格以及体现了法治建设中的系统论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布局新要求”为题,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四个全面”理论的提出,又把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提升到了党和国家总体战略布局的新高度。他认为,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落实,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协调发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二单元“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周汉华研究员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主题发言中主要谈及三个问题,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习近平法治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习近平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三是国外法治经验、理论、思想为习近平法治理论所高度重视。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龚廷泰教授以“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题,指出了领导干部发挥依法治国关键作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领导干部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模范”作用上,强调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的考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研究员在题为 “论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 的主题发言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只存在四大构造,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并不包含党内法规体系。他对“党内法规”的称谓提出反思,并建议代之以“党内规范”的提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教授以“论司法人员的定位与管理制度改革——学习习近平关于法治队伍建设思想的几点启示”为题,主要论及了司法人员的定位要突出职业化、司法人员的培养必须从源头抓起、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司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等四部分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从程序法学的角度作了“论司法改革的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题发言,提出对于不公正的司法和冤假错案有效预防、减少和纠正机制的建立需要特别考虑。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在“重新界定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意义:习近平关于法治与改革的重要思想研究”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根据社会转型、深化改革的大背景,重新探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在厘清两者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找到化解两者矛盾的思路,明确了法治优化改革附随的法治观,试图最大限度地避免法治与改革给国家、社会、执政带来的风险。

第三单元“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内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主持。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沈国明教授围绕着“‘四个全面’整体战略布局中的依法治国”的主题,谈及了习近平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强烈使命感、“四个全面”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践特点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丛文胜教授发表了题为“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思想”的发言。他认为,习近平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以来,高度重视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加快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关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思想,明确了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是全面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封丽霞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党依法执政应该处理好的三组关系”,第一组关系是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关系,第二组关系是党的组织机构和国家机关的关系,第三组关系是党的政策规章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在主题发言中,将“习近平与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理论的创新发展”归纳为:强调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出了关于依法执政的一系列新概念和新观点,明确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以及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和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研究员在发言题目中提出了不同于“西式法治”的“有机法治”新观点。

第四单元“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特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大法官在“习近平深化司法改革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的主题发言中认为当前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最好时期。他将习近平深化司法改革重要思想归纳为十个方面,即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与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的公正价值、司法为民、司法活动特点和规律的遵循、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职权的优化配制、司法廉洁治理、司法公开透明以及司法队伍建设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 “‘法治浙江’: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前期探索”的主题发言中,认为习近平的法治思想由来已久,是他长期思考法治、实践法治的必然产物。担任总书记之前,习近平在推行“法治浙江”建设实践过程中,已经为后来“法治中国”的提出和中共中央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做好了充分的实践和理论准备。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可以在他推动“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找到清晰的脉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大举措: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案件”,他认为排除司法干扰、保证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首先必须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范围作出界定,此外他还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禁止任何掌握公权力者私自去直接或间接打招呼,同时也要禁止法院、检察院领导接到此类打招呼的信息后再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打招呼;二是上级党政机关也不能通过下级党政机关向司法机关打招呼,要坚决做到政法委不干预具体案件,以确保按司法规律办事;三是废止内外两套卷宗的做法;四是强化办案人员的抗干扰机制。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胡兴建副教授在题为“习近平关于全面整体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的发言中,着重论及了全面守法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刘小妹副研究员以“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特征”为主题,归纳和阐释了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所具有的正面回应法治建设的中国问题、体系化的思想特征、辩证性的思维方式和突出重点、抓住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域的重要特质。

研讨会总结暨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周汉华研究员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总结致辞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十大关系,即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中国特色与国外经验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关键少数”与“关键多数”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责任的关系、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良法与善治的关系以及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关系等。第二位致辞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沈国明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有三大贡献:一是对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做了系统梳理,二是对司法改革问题进行了十分有价值的探讨,三是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提出了法治建设中的一些理论和现实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在总结致辞中提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具有政策导向性、强烈的问题意识、鲜明的实践特征等三大理论品质。他最后代表研讨会主办方对来自京内外各单位的领导来宾、专家学者和记者朋友的莅临与参与再次表示感谢。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北京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环球时报》、《法制晚报》、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社会科学网以及中国法学网等十余家媒体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中国法学网记者富家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