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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法律保障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副会长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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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指导思想,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奠定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法律基础,成为了改革开放事业稳步推进的重要法律保障

□法制网记者 蒋安杰

2012年12月4日是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纪念日。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指导思想,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奠定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法律基础,成为了改革开放事业稳步推进的重要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及特点是什么?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宪法实施工作将产生怎样的重要意义?

12月4日,法制网记者特别采访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以及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莫纪宏研究员。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记者: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是如何适应执政党指导思想的变化,及时地反映执政党指导思想不断发展的要求?

韩大元:现行宪法通过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地写入宪法,作为指导国家政治生活的指导思想和宪法原则,充分体现了宪法指导思想的开放性,也准确地反映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执政党政策之间的辩证关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进一步前进的方向,同时也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所确认的具有指导思想地位的“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积累了经验,为宪法文本全面和系统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宪法基础。

记者: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宪法对于巩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莫纪宏:依据现行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通过修改选举法,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选举平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参政议政和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加强了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支持了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效地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优势,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拓展协商民主的领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记者: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有哪些新的发展?

韩大元: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以宪法为统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彻底扭转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为“依法办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基础。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条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宣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法的出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都是“依宪立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记者:1982年宪法在丰富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和实践方面有哪些重要贡献?

莫纪宏:现行宪法在国家结构形式理论方面的贡献就是突破了传统宪法学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简单理论分类,结合联邦制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各自的特点,创造性地肯定和确认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决台湾和港澳问题的“一国两制”的思想,成功地实现了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为国际社会和平解决一个国家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范例,为丰富和发展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顺利建立,是我国1982年宪法在实践中得到实施的成功例证之一,表明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严格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不是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的宪法条文。

记者:作为“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现行宪法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哪些重要贡献?

韩大元:现行宪法通过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的理念,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和发展活力。首先是现行宪法在修改时就确立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的先进的宪法理念。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文本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被规定在“国家机构”章节之后,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放在“国家机构”章节之前,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优越于国家机构所享有的国家权力的宪法地位。

其次,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条文。“人权入宪”使得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人权保障理念深入人心,人权保障机制日渐完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稳定和谐,人民生活富裕安康,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的基本经验与特点

记者: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在宪法实施领域有哪些值得肯定的基本经验?

韩大元: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值得充分肯定:一是现行宪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列宁曾经科学地回答了“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四次修改活动,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新出现的变化及时地写入宪法,包括“非公有制度经济入宪”、“市场经济入宪”、“依法治国入宪”和“人权入宪”。上述宪法修改都很好地保证了“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的高度一致,保证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现行宪法文本具有科学性,是建国以来文本结构完整、内容详尽、制度设计合理的一部宪法。三是宪法权威开始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视,宪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莫纪宏:现行宪法的法律权威在立法工作中得到了普遍的尊重。据统计,在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已经制定和发布的245部法律或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将近一半的法律文本在第1条中都明确了“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据,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将宪法各项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已经成为宪法实施的一项最具特色的经常性和制度化的工作。

记者:1982年宪法实施方面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值得认真予以关注的问题和事项?

莫纪宏:这个问题涉及到几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如何科学地评价1982年宪法的实施状况。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认为现行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是好的,只是个别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种观念认为现行宪法只有部分条款得到了实施,大多数条款还处于“沉睡”状况;还有一种观念比较极端,认为现行宪法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我个人认为,对于1982年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的评价要采取一个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方面,要从总体上来考察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实施状况,从宏观角度来作出一个结论;另一方面,也要对现行宪法不同章节的条款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分类评价。1982年宪法从宏观角度来看,实施状况是比较理想的,在实践中,尚未出现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国家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没有得到履行的。此外,还要看到,由于我国现行宪法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因此,1982年现行宪法的主要条款都通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的方式来实现的。当然,也要看到,1982年宪法实施状况对于不同部分来说,是不太平衡的。所以,要正确地评价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必须要建立一个科学和合理的宪法实施的评价机制。这项工作可以在今后推进宪法实施工作中进一步予以加强。

韩大元:要正确认识现行宪法实施状况,也应当区分一些概念。例如,宪法实施与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概念,我们说1982年宪法实施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不需要加强。宪法实施主要依据具有宪法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地履行宪法义务,但履行宪法职责的情况如何,怎样保证没有履行或不愿履行宪法职责的主体自觉地履行宪法职责,这是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除了各级国家机关自觉地履行宪法实施的职责之外,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来进一步提高宪法实施工作的效率,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工作

记者: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的重要性,这一精神对推动现行宪法的实施工作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韩大元: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重视宪法的重要性,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报告精神归结起来就是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记者:如何理解党章修改与宪法发展的关系?

莫纪宏:总结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年来实施工作的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断适应党的政策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及时地通过宪法解释或者修改方式反映在宪法之中。

总结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经验,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每一次宪法修改的直接制度动力都是来源于党的代表大会所确立的执政党的新的指导思想和所确定新的发展政策。

韩大元:总之,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宪法的各项原则及制度在实践中都得到了全面和生动的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须以继续有效地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为依托,以弘扬宪法精神和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以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法制日报》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