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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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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月22日,“种子法实施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三亚崖州湾创新发展中心承办,北京市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作为支持单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副所长谢增毅,以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海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罗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夏君丽、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崔野韩、中国水产科学院副院长林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处长胡安琪等30名来自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以及相关科研、教学和研发单位等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与会者围绕如何更好地实施新《种子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法律救济、审查测试、品种鉴定,以及海南自贸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应用与制度创新等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场现场,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刘振伟作大会主旨报告。陈国平、张福贵、杨海生在开幕式上致辞。

刘振伟在主旨报告中回顾了《种子法》在2015年和2021年两次修改的情况,对种子法这两次修改的背景、依据、过程和主要内容,特别是2021年新增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做了说明,并对下一步工作发表了意见。他指出,为适应种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种业制度,2015年对种子法进行了十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核心条款纳入种子法,设新品种保护专章。2021年的种子法修改是对2015年修改的延续,重点解决育种创新的低水平重复和品种同质化、维权难、赔偿低等问题,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强化侵权赔偿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法律责任。为全面适应《种子法》的修改,要尽快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抓好新《种子法》的宣传学习,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条文内涵,增强全社会保护植物新品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意识。二是要加快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与完善,加强指纹数据库的建设与协同使用,以及SNP(单核苷酸多态性)、MNP(多核苷酸多态性)、SSR(简单重复序列标记)等鉴定技术的支撑,实现与《种子法》规定的有效衔接。三是通过案件审理,发布典型案例,同时加强相关国际案件介绍评析,引导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四是跟踪研究法律实施后遇到的育种材料、育种中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解决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衔接,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刘振伟作主旨报告,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

 

陈国平在开幕致辞中指出:法学研究所的重要职责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党中央和国家法治方面的决策发挥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历来是法学所开展研究的重点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又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年来,在国际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疫情灾情叠加影响的背景下,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的问题更加凸显。新《种子法》的实施,在进一步强化对育种创新者的利益保障、激励原始育种创新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假冒、伪劣种子的处罚力度,着重优化种业营商环境,将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推动种业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种业和农业的高质量发展。

 

陈国平致辞,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

 

张福贵表示,我国自2000年《种子法》实施以来,先后于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后两次的修改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款。尽管此次《种子法》新修改的条款不多,但直接涉及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核心内容的重大调整,为实现种业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持。伴随新《种子法》尤其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正式实施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品种权的转化运用以及品种鉴定等将迎来深刻改变,品种权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将进一步完善。

 

张福贵致辞,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

 

杨海生副司长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农业农村部已将《种子法》进企业、进院校、进展会、进基地纳入为群众办实事的范围,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复审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修订工作也正在逐步展开。今后,农业农村部将继续通过农作物品种DNA指纹库公共平台建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审定和登记品种清理等组合措施,加强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持续净化种业市场,为《种子法》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杨海生致辞,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开幕式由谢增毅副所长主持。

 

 

谢增毅主持开幕式,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新种子法实施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中国水产科学院副院长林祥明担任主持人。

 

林祥明主持第一单元,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副主席崔野韩表示,新修改的《种子法》首次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制度),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提供了新的动力机制。后续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种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通过修订条例,细化实施细则,分作物制定EDV纠纷处理指南和EDV鉴定技术规程予以实施,采取分类、分步实施策略,确保对种业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崔野韩作专题报告,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罗霞表示,司法在新《种子法》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积极开展修改后《种子法》贯彻实施重点问题研究,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针对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和延及保护收获材料等新型法律适用问题,持续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适时明确有关司法裁判规则,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罗霞作专题报告,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处长胡安琪认为,专利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二者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各自发挥着保障种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并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在制度与实践层面专利权与品种权保护如何进行协调,仍值得深入研究。

 

胡安琪作专题报告,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新种子法实施背景下育种创新保护问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宋敏担任主持人。

 

宋敏主持第二单元,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勇表示,种质资源是品种创新的物质基础,只有做好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才能保证良种培育和自主创新。当前我国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制度尚有诸多不足,这包括:缺少关于可持续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措施的规定,缺少关于国内分发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签订材料转让协议的规定,缺少从国外收集(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遵守提供国法律的要求的规定,以及在对外提供我国资源时面临较多的法律限制。他建议,以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相适应的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制度,为建设种质资源强国和种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张小勇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认为,我国修改《种子法》,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升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是国家基于对全球种业发展趋势、国内种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以及国际发展局势而作出的科学判断。我国种业产业化发展时间短,过去强调育种材料的分享与流通,企业育种谱系建设起步晚,分步实施EDV制度符合我国种子产业发展实际。育种技术的发展和农业商业化进程是推动植物育种创新保护制度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因素;同时,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将有效推动种业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发展,为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李菊丹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雷表示,当前全球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呈上升态势,尤其近十年来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和美国是主要专利申请国。通过对全世界80万件专利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世界三大种业巨头陶氏杜邦、孟山都、先正达在申请量上优势明显,我国在该领域专利数量上位居前列的机构均是高校或研究院所。在专利战略布局方面,国外机构高度重视全球专利布局,而中国的申请人96.61%只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对于国外市场的专利布局较弱。

 

王雷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自贸港创新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处长陈浩介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点科技园区,由南山港、南繁科技城、深海科技城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四部分构成,重点面向南繁科技、深海科技规划产业布局。为助力种业科技创新,科技城依托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建设育种材料存证与区块链平台,构建种业科技创新生态和种业产业发展集群,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服务体系,构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

 

陈浩线上专题报告,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二处处长赵哲,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检定处处长陈红对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精彩评议。赵哲认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重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系国家安全,与如何把种子牢牢攥在我们自己手里,端好我们自己的饭碗紧密相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及涉及理论和制度的探索,也涉及实践操作。崖州湾科技城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探索,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需要树立种业安全的大局观,解决我国种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种业科技创新中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赵哲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陈红认为,我国目前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包括发展与安全、政府与市场、行政与司法以及知识产权不同类型之间关系的平衡,尤其是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我国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面临的引不进、出不去、保不住、用不了这些问题,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需要确保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安全有序。技术创新和制度变革之间的良性互动,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促成了EDV制度的出现,而分子鉴定技术的发展为EDV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支持,也使得种质资源的有序交换和惠益分享成为可能。

 

陈红作评议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新种子法实施与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罗霞担任主持人。

 

罗霞主持第三单元,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夏君丽介绍,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重点关注领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构建“司法保护联系点”“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种质资源研究(海南)基地”和“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即“一点一庭两基地”),创新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模式。目前法院已经审理和调解多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判决调解各被告总支付金额近170万元。其中,某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2021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一种较为典型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基础上,将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最终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成立,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在涉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用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权利人主张的合理费用,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可以作为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考虑因素。下一步,法院将结合自贸港种业创新保护实践,对EDV认定、品种鉴定、育种创新中间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进行探索。

 

夏君丽作线上专题报告,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晰昕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涉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全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呈上升态势,既有涉及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的行政案件,也有植物新品种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和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已知品种判定、授权品种转让合同无效、植物新品种权属甄别以及品种鉴定等法律问题。下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贯彻实施新《种子法》,深入研究EDV判定、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行为认定、收获材料延伸保护、损害赔偿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保障种业创新发展。

 

张晰昕做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方辉介绍,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是近年全国受理品种权纠纷数量最多的法院之一。2012—2021年共审理各类植物新品种纠纷331件,判决95件。南京中院受理的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侵权主体不断扩展延伸,从过去以种业公司为主,扩展到种植合作社、佳通农场、种田大户、农村个体种植经营部、以及种子包装袋、商标及防伪编码印制企业(作为共同被告)等主体;(二)侵权行为形式多样,生产类侵权行为包括自繁自用侵权、生产销售侵权、育供服务侵权,销售类侵权行为包括“白皮包装”侵权和套牌包装侵权,繁育类侵权行为包括“改名换姓”式侵权及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侵权;(三)侵权品种类型多样,主要以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大田作物为主,其中小麦、水稻数量最高,案件占比超过80%;(四)侵权赔偿情况复杂化,其中法定赔偿占比近90%6件案件以植物新品种的年度许可费用及其倍数计算、5件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年度判决赔偿平均数额呈增长态势,2017年至2021年分别为13.4万元、23.5万元、24.3万元、36.7元万、44.6万。为了更好应对品种权纠纷的审理,南京中院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通过规范鉴定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运用多种措施破解取证和赔偿难题,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达到良好的品种权司法保护效果。建议品种权人必须增强种源创新及维权意识,种业行政执法应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司法保护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精细化裁判赔偿数额,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实质衔接,切实有效贯彻实施新种子法。

 

刘方辉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实验室主任彭海介绍,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目前已与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合作共建“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崖州湾分子检测实验室”,引入MNP分子标记技术,建设授权植物品种DNA指纹库,在全国率先探索“育种材料惠益分享”和“DNA指纹区块链存证服务”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推动种子的自由流动、质量提升和权益保障,促进育种科研高效创新。

 

彭海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产权中心秘书长、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张浩然对本单元的报告进行深入、精彩的评议。张鹏认为,新种子法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下一步需要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品种权司法解释(二)进行修订,如需要在条例中明确品种权权利用尽原则、区别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适用排他权的行为种类,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时的“合理机会”和“为繁殖目的的处理”等关键概念。

 

张鹏作评议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张浩然认为,从实践来看,品种权保护普遍面临侵权多发易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以及品种权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侵权制种行为及侵权品种销售链条隐秘,侵权证据收集难并且侵权认定技术性强,尽管《种子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好的支持。但是,考虑到品种权保护的特殊性,下一步除了制度完善和强化司法保护外,还需要通过健全行政执法体系,提升行政执法的专业能力,加大查处跟执法力度,同时配合以种子法的宣传培训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共同提升品种权保护的法治环境。

 

张浩然作评议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第四单元研讨主题为新种子法实施与植物新品种审查和鉴定。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副主席崔野韩担任主持人。

 

崔野韩主持第四单元,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长张新明介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受理、审查、测试具体工作,已实现网上申请和审查,同时已经加入植物品种权国际申请平台(PRISMA)。2021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为9721件,授权3218件,到2021年底总申请量为51437件,总授权量达到19726件。至2021年,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年申请量连续5年位居世界第一。下一步的工作,除了配合修订条例及配套规章外,将继续加强测试体系建设和测试指南的研制与修订,加快异议复审案件的处理,强化品种权维权的指导工作。

 

张新明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国家林业与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处处长陈光表示,林草新品种审查能力持续提升,已经开通网上林草植物新品种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申请、受理、通知等功能。除了田间DUS测试外,许多林草植物新品种的实质审查采用现场审查的方式。如何开展林草品种的现场审查是近年来备受育种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他详细地介绍了现场审查的流程、审查因素,并指出各环节的注意事项。

 

陈光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表示,近年来品种权复审案件经常与权属争议交织、品种审定名称与新品种名称不一致、复审规定缺乏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期限的约束等,是近年复审案件审理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复审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制度和管理机制衔接,同时改进和加强新品种保护审查测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杨东霞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堵苑苑通过案例方式详细说明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中较为突出的新颖性宽限期冲突、杂交种与亲本新颖性关系、已知品种的界定以及品种来源造假问题的处理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建议应充分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时机,从制度设计上解决上述问题,为植物新品种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支持。

 

堵苑苑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三亚崖州湾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包晓东表示,随着数据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DNA指纹数据库和DNA指纹区块链平台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授权品种DNA指纹库建设的基础是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彭海教授团队所研究的MNP技术,建成后将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落地形成支撑。DNA指纹区块链存证平台是依托授权品种DNA指纹数据库,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存储与加密技术,借助有效规范的操作程序,达到存证目的,解决种业主体先前很难解决的引种重复性高、技术秘密保护难、知识产权维权难等问题。

 

包晓东作专题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推广处二级调研员何晓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延超研究员担任本单元评议人。何晓丹认为,科技与法律的融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显著特征。植物新品种是科学发展、农业技术进步的产物,而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典型的知识产权,是从科技成果中所抽象出来的权属关系。植物新品种权的运行逻辑可以理解为依靠法律制度的创设和调整,对植物新品种的权属边界进行规范,对研发者的利益进行保护,通过激励研发者的创新积极性来推动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科技支撑,科技水平的发展程度成为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期待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能够在激励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何晓丹作评议发言,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杨延超提出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三个关键词,即DNA指纹数据库、基因编辑和区块链取证。植物品种DNA指纹数据库的建设对于确认植物新品种侵权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要注意目前分子鉴定在某些品种权侵权案件中还不能完全替代DUS测试。基因编辑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运用,容易形成实质性派生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其商业化运用需要经原始品种权利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区块链取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可以构建不可篡改的信用,但要注意区块链技术要求节点的数量足够多,并且要保证存储之前的数据没有经过篡改。相信科技的发展会对法律的实施和权利的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

 

杨延超作评议发言,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为本次研讨会作总结与闭幕致辞。莫纪宏认为,《种子法》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种子的安全涉及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参与保障。政府管理是种业发展的基础,需要通过行政性法律加强整体规划促进种业发展。种业创新发展过程中,要强调责任优先,及时评估风险,协调各方利益,为民生保障提供支持。育种新技术的应用,涉及生物安全评估,需要通过生态法等予以规范和调整,确保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行。育种创新需要权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核心,需要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激励育种创新,保障权利有效行使。总之,《种子法》实施涉及面宽,既要抓住重点,又要统筹兼顾。本次会议主题鲜明,意义重大,研讨深入,理论实践相结合,取得预期效果,将对《种子法》实施以及相关理论研究深入发挥积极作用。

 

莫纪宏作总结发言和闭幕致辞,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

 

研讨会闭幕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主持。

 

谢增毅主持闭幕式,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

 

 

研讨会闭幕式,农财宝典记者摄影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为种子芯片提供创新动力,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经过一天的研讨,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备受种业界关注。人民日报、农民日报、南方农村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中国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农村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网等新闻媒体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报道。南方农村报、农财网种业宝典为研讨会全程提供直播和回播支持。数十万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种业同仁线上观看、参与交流,分享收获心得,为更好地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多视角。

 

(中国法学网记者 摄影)

 

 

(中国法学网记者 摄影)

 

 

(中国法学网记者 摄影)

 

 

(农财宝典记者 摄影)

 

录音整理:范杰、张天彧